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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邦哲南宋
令州县验实皇族自金国脱身南归者奏绍兴三年正月 南宋 · 石邦哲
 出处:全宋文卷四○六九、《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六二
近伪徐王李勃、伪帝姬阿易之来,遣使迓之,络绎于道,有以见陛下之亲睦。
既察其诈,遂正典刑,又有以见陛下之明断。
臣恐汉光武之诛王郎,虽或者疑其为成帝之遗体,而犹诛之,盖恶人之惑众而伪者莫辨也。
唐代宗之访母后,尝曰宁受百欺,冀得一真,盖惧人之避罪而真者莫至也。
李勃、阿易之事既已镂板,播告四方,尚恐皇族有自金国脱身南归,宜令州县验实,许以推赏,不得隐匿,庶茂本支。
乞申严举行决大辟者给酒辞诀之令奏绍兴十八年闰八月 南宋 · 石邦哲
 出处:全宋文卷四○六九、《文献通考》卷一六七《刑考》六、《宋会要辑稿》刑法四之八三(第七册第六六六三页)
伏睹绍兴,决大辟者于市,先给酒食,听亲戚辞诀,示以犯状,不得窒塞口耳、蒙蔽面目,及喧呼奔逼。
而有司不以举行,视为文具,无辜之民,至是强置之法。
如近年抚州狱案已成,陈四闲合断放,陈四合依军法。
又如泉州狱案已成,陈翁进合决配,陈进哥合决重杖。
姓名略同,而罪犯迥别,临决遣之日,乃误以陈四闲为陈四,以陈翁进为陈进哥,皆已配而事方发。
倘使不窒塞蒙蔽其面目口耳,而举行给酒辞诀之令,是二人者岂不能呼冤,以警官吏之失哉!
欲望申严法禁,否则以违制论。
乞各官司专法录付法寺绍兴十九年八月 南宋 · 石邦哲
 出处:全宋文卷四○六九、《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六○
天下之法宜总于大理,而一路、一司、一州、一县与乎在京省、台、寺、监有司局务各有专法,大理不能通。
设有论罪断刑,皆出临时取会,移文待报,关决淹延。
或法有重轻,供报不尽,莫得稽考,则罪有出入之弊。
欲望特诏三省,委之刑部,关会应干官司,前后被受立到专法,各录两本,付之法寺,断刑治狱,两司以凭遵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