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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昭俭北宋
典卖田宅抽税事奏天圣五年八月 北宋 · 牛昭俭
 出处:全宋文卷三六二、《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之五八(第六册第五九○二页)
准敕,应典卖田宅,若从初交易之时,不曾问邻书契,与限百日陈首免罪,只收抽贯税钱。
臣自天圣四年十月到任,务开后来,推勘争田契十馀事,各自剋复已来造伪文契,内有因日前放纳牙税,直将印契,以此为由,虚搆词讼。
其上件契并行毁抹,所争物业各有结断。
朝廷虽有敕条釐革,其如远方愚民,罕有遵禀。
执来契券,虚伪甚多。
盖为邻里骨肉不相和协,遂与他人衷私交易,虚抬价钱,故作远年文契收藏。
俟朝廷有敕,许将出限契书赴税务陈首,遂使顽民得便,竞伪契投印。
及至争论,执出为凭。
官吏疑惑,便将为据,临时断割,枉直不分。
臣今再详新敕,盖是果州同判李锡起请之时,不知诸路事体,紊乱正条,弃民本而取毫末之利。
若不能寻究虚伪,益使愚民欺罔,争占田地,烦扰州县,刑禁滋多。
所有李锡起请后来直赴务违限文契,臣已别簿拘管,送所属县分勘会有无虚伪,又出榜告示人户讫。
欲乞自今后典卖庄宅契,除元限两月外,更展限四十日,依元敕于本县投契,委令佐验认,如无诈伪,关送所属税场,依例纳税钱。
限外典卖,不经官司陈首,即许典卖主陈首,不限多少,先依例抽纳正税钱入务外,分二分,一分纳官,一分支赏业主。
如诸色人陈告,即立为十分,七分纳官,三分给告事人,所有文契并令毁抹,更不行用。
国家如此条约,则民政不至堕坠,课利亦自登办。
百端欺诈,渐自泯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