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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卖田宅抽税事奏天圣五年八月 北宋 · 牛昭俭
 出处:全宋文卷三六二、《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之五八(第六册第五九○二页)
准敕,应典田宅,若从初交易之时,不曾问邻书契,与限百日首免罪,只收抽贯税钱
臣自天圣四年十月到任,务开后来推勘田契十馀事,各自剋复已来造伪文契,内有因日前放纳牙税,直将印契,以此为由,虚搆词讼
上件并行毁抹,所争物业各有结断
朝廷虽有敕条釐革,其如远方愚民罕有遵禀
执来契券虚伪甚多
盖为邻里骨肉不相和协,遂与他人衷私交易虚抬价钱故作远年文契收藏
朝廷有敕,许将出限契书税务陈首,遂使顽民得便,竞伪契投印。
及至争论,执出为凭。
官吏疑惑,便将为据,临时断割枉直不分
臣今再详新敕,盖是果州同判李锡起请之时,不知诸路事体紊乱正条,弃民本而取毫末之利
若不寻究虚伪,益使愚民欺罔争占田地烦扰州县刑禁滋多。
所有李锡起请后来直赴务违限文契,臣已别簿拘管,送所属县分勘会有无虚伪,又出榜告示人户讫。
欲乞自今典卖庄宅契,除元限两月外,更展限四十日,依元敕本县投契委令佐验认,如无诈伪关送所属税场,依例纳税钱
限外典卖不经官司陈首,即许典卖陈首不限多少,先依例抽纳正税钱入务外,分二分一分纳官一分支赏业主
诸色陈告即立十分七分纳官三分给告事人所有文契并令毁抹,更不行用
国家如此条约,则民政不至堕坠课利亦自登办。
百端欺诈,渐自泯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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