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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景圭南宋
诸州狱讼有罪状显著者速加勘决奏绍兴二十九年正月 南宋 · 潘景圭
 出处:全宋文卷五四○一、《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八一
诸州狱讼有罪状显著而不能决者,皆奸猾玩法,而胥吏因之为利。
望自今三经翻异而不移前勘者,取旨送大理寺
去行在千里外者,委监司选官就劾;
监司有妨,即移邻路差官。
乞将隆兴以来断过案状编类成册奏淳熙六年七月一日 南宋 · 潘景圭
 出处:全宋文卷五四○一、《宋会要辑稿》刑法一之五一(第七册第六四八七页)
朝廷钦恤用刑,以条令编类成册,目曰《断例》,可谓曲尽。
昨有司删订,止存留九百五十馀件,与见断案状,其间情犯多有不同,难以比拟。
乞下刑部将隆兴以来断过案状编类成册,许行参用,庶几刑罚适中,无轻重之弊。
大理寺试补之人每岁附类试所收试奏淳熙九年二月 南宋 · 潘景圭
 出处:全宋文卷五四○一、《宋会要辑稿》职官二四之三五(第三册第二九○九页)
本寺胥佐阙,则贴司试补;
职级阙,则胥佐试补。
近年多缘请托,徒有引试之名,曾无较艺之实。
乞今本寺合就试补之人,每岁附类试所收试,出题考校,将合格姓名关报本寺,遇有阙日,依取中名次迁补。
乡司隐芘诡名挟户许人告论奏淳熙十六年 南宋 · 潘景圭
 出处:全宋文卷五四○一、《宋会要辑稿》食货七○之七六(第七册第六四○八页)
今之和买,所在为害,盖缘官户及中产之家惮于物力之多,遂乃诡名挟户。
于是第四等以上之民和买益繁,役次益频,诡名挟户尽作第五等之家,非真第五等之户也。
若非乡司导之,则不能为;
非乡司芘之,亦不能久。
今若诱之以赏,威之以刑,乌有不可并者。
在法,诡名挟户许人告首,告中者给其产之半充赏。
欲先告示官书其户头之名,许以三月自陈归并;
限满不自首,乡司能告者,亦与依条给赏;
如或隐芘,致人告论,乡司从徙二年,配千里。
如此则物力既分者可使复合,而第四等以上人户自然皆多,和买可以均及。
乞下诸路运司行之所部州县,照应见行条法,遵守施行。
看详仁和钱塘税赋则例册奏绍熙元年七月二日 南宋 · 潘景圭
 出处:全宋文卷五四○一、《宋会要辑稿》食货七○之七八(第七册第六四○九页)
临安府仁和、钱塘、馀杭县税赋、差役、和买进册五本,户部看详,除将和买册别作施行外,所是仁和钱塘人户输纳税赋则例册二本送临安府参详。
本府照得系将两县人户田产均定夏税苗米、和买、役钱等则立籍。
今参详夏税等,各县乡村民户田地山园等产色不同,虽有昨来经界立定高低等则,往往郡民多有不知逐等合输数目多寡,致被乡司走弄作弊。
今来降下进册内籍定民户产色等则,并系各县照经界等则攒具置籍,以为定额,别无增减亏损,委是经久利便。
诡名挟户自陈告首事奏绍熙元年 南宋 · 潘景圭
 出处:全宋文卷五四○一、《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之二四(第七册第六二一九页)
每县欲置木匮二口,封锁印押于县门一口,令展限内许诡名置产人实封状撺匮自首,十日一次,知县躬亲开匮,即与免罪,追乡司归并入户。
内一口,令展限外,许诸色人并见役公吏、乡司及保正副、保长、户长、承帖催税家人,具实封状告首诡名挟户之家,撺匮内,十日一次,知县躬亲开匮拆封,呼及乡司究證得实,将告中田产依条给告人,犯人从条断罪。
所告人内有公吏、乡司等,向断罢已经叙理充役,若被告人出名或结托亲知经官陈诉冒役,官司并不得受理。
若首产之后,别有被罢冒役之人,方许受理。
仍令转运、提刑提举安抚司照会。
所置木匮,仍造牌二面,其一书召人自陈诡名挟户,其一书召人告首诡名挟户。
诡名挟户之家,除人力、佃客、干当掠米人不许告首外,田邻并受寄人,亦许令撺匮首。
如点检得实,与免罪,将告中田产亦给与告人。
如被他人陈告田邻并受寄人知情,依条科断。
告首状撺匮日,知县躬亲拆封。
若有自首状,虽已被他人撺匮告首,知县点检得实,亦理为自首,与免罪归并一。
官户除登科、军功、荫补外,馀依非泛补授,不得豁除限田指挥
官户于户下书名,若系执政侍从两省台谏、卿谏、郎官,注云见任某官,亡殁者即云曾任某官。
官户既已取见职位姓名,若已亡殁,即将格内合得田产据子孙人数均算。
官户合得限田,子孙虽多,须是服阕之后,已曾分析,方合据户均算。
乡司、诸色人能首并人户诡名置产,依今来指挥照条推赏给产,如逐县故有阻抑,许直经转运司陈理。
官户依格合破限田,其家田产不及格数,受寄民户田亩入户揍充,并许受寄。
官户令干人等首,知县究證得实,将告中田产尽行给赏;
如他人陈告,亦当坐罪。
诡名挟户之家,于今展限内不自陈首,又无人告论,即从逐县知县索诸乡户长催税承帖家人脚头簿点检所催税去处,便可照应诡名。
诡名置产,依淳熙十六年七月一十八日指挥,先限一季,又展一季,限满更展一季,系是三次立限。
限内不首,更不展日,若被人陈首,即从今降指挥施行。
不曾首并田产税色之人,逐县出榜告示,今后不许作代纳销钞。
典卖田产之人,知典卖主系是诡名,许行陈首,根究诣实,将元典卖田产给还原主。
江阴军和买事奏绍熙二年三月 南宋 · 潘景圭
 出处:全宋文卷五四○一、《宋会要辑稿》食货七○之七九(第七册第六四一○页)
窃见临安府每岁合纳和买,自宣和年间分下常州,而常州则又均下江阴,盖是付江阴,在常州则为属邑。
其后升为军,今常州者既以罢免,而江阴军者除节次蠲放外,尚有二千五百四十三匹有奇。
今以临安府之和买而分责之于江阴之民,则是一时权宜之制,安有物产在临安府,而和买在江阴之理乎?
欲候至今年八月,将臣节省到浮费钱与江阴军认纳前项绢,每年于户部八月买绢场内尽数收买本色输纳。
如从其请,乞下江阴军免行寄买,日后不得妄有科敷。
乞续修乾道四年以来法令奏绍熙二年五月六日 南宋 · 潘景圭
 出处:全宋文卷五四○一、《宋会要辑稿》刑法一之五六(第七册第六四八九页)
恭惟至尊寿皇圣帝一朝大典,著为成书,固已颁之史馆矣。
独于令一书,才修及乾道四年,自五年以至今将二十馀年,未尝一加删润之力。
臣不敢妄议法令之万一,深惟前后臣僚申请殆非一端,前后指挥行下殆非一事,或有旧法不能尽续降参照者;
或有旧法文不甚明,而续降因事重出者;
或有旧法元不该载,后因事立为成法者;
或有旧法本自可用,而续降不必行者;
或有一时权宜措置,而后不可引为帝用者。
交互之际,出入之间,诚恐未免有抵牾而相参差者,或删而去,或存而留,使著为成书,定为成法,而生民永可以为司命,是岂宜一朝而缓也哉!
臣尝见祖宗时,遇修书则置局,书成则罢,愿陛下体此之意,特命大臣选择周行之士,付以删润之职,分其条目,期以岁时,使之精考而修削之。
比至书成,则还其元职,不复再为一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