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诡名挟户自陈告首事奏绍熙元年 南宋 · 潘景圭
 出处:全宋文卷五四○一、《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之二四(第七册第六二一九页)
每县欲置木二口封锁印押于县一口,令展限内许诡名置产实封状撺匮自首十日一次知县躬亲开匮,即与免罪,追乡司归并入户
一口,令展限外,许诸色人并见役公吏乡司保正副、保长户长承帖催税家人,具实封状告诡名挟户之家,撺匮内,十日一次知县躬亲开匮拆封,呼及乡司究證得实,将告中田产依条给告人犯人从条断罪
告人内有公吏乡司等,向断罢已经叙理充役,若被告人出名结托亲知经官陈诉冒役,官司不得受理
若首产之后,别有被罢冒役之人,方许受理
仍令转运提刑提举安抚司照会
所置木匮,仍造牌二面,其一书召人自陈诡名挟户,其一书召人告首诡名挟户。
诡名挟户之家,除人力佃客干当掠米人不许告首外,田邻并受寄人,亦许令撺匮首。
点检得实,与免罪,将告中田产亦给与告人
如被他人陈告邻并受寄人知情,依条科断
告首状撺匮日,知县躬亲拆封
若有自首状,虽已被他人撺匮告首知县点检得实,亦理为自首,与免罪归并一。
官户登科军功荫补外,馀依非泛补授不得豁除田指挥
官户户下书名,若系执政侍从两省台谏、卿谏、郎官,注云见任某官,亡殁即云曾任某官。
官户既已取见职位姓名,若已亡殁即将内合田产子孙人数均算。
官户合得限田子孙虽多,须是服阕之后,已曾分析,方合据户均算。
乡司诸色人能首并人户诡名置产,依今来指挥照条推赏给产,如逐县故有阻抑,许直经转运司陈理。
官户依格合破限田,其家田产不及格数,受寄民户田亩入户揍充,并许受寄。
官户干人等首,知县究證得实,将告中田尽行给赏
他人陈告,亦当坐罪
诡名挟户之家,于今展限内不自陈首,又无人告论,即从逐县知县索诸乡户催税承帖家人脚头簿点检所催税去处便可照应诡名
诡名置产,依淳熙十六年七月一十八日指挥,先限一季,又展一季,限满更展一季系是三次立限
限内不首,更不展日,若被人陈首,即从今指挥施行
不曾首并田产税色之人,逐县出榜告示今后不许作代纳销钞。
典卖田产之人,知典卖系是诡名许行陈首根究诣实,将元典卖田产给还原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