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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大猷南宋 1120 — 1200
通山县朱元晦 南宋 · 汪大猷
五言律诗 押麻韵
碧涧环山麓,高低满百家。
途穷疏骑气,县古听蜂衙。
书倩云中雁,歌烦水底蛙。
阳和不择地,随分得春花明程敏政新安文献志》卷五三)
姜梅山见寄 南宋 · 汪大猷
七言律诗 押虞韵
投分虽深迹却疏,君居东婺我西湖
儿曹方喜承毛檄,父执应容效鲤趋。
慨念旧游多宿草(自注:旧同官六十馀人,今唯大猷与公独存。),仅馀二老见霜须。
诗来唤起相思梦,又向梅山得楷模宋姜特立梅山续稿》卷九附)
乐天居士诗集后时谪居庐山 南宋 · 汪大猷
七言律诗 押阳韵
居士当年谪九江,高怀往往寓篇章。
多言世上风波恶,不似閒中气味长。
千载声名虽莫及,一时踪迹偶相望。
若容俗驾追遗矩,待看南山结草堂(同上书卷五四)
次韵奉答诸公 其一 南宋 · 汪大猷
七言律诗 押先韵
自入中书不计年,只将方寸作良田。
桑榆物外都无累,桃李人家剩有缘。
放意不妨娱绿野,勒功何必向燕然
姓名元在丹台上,千岁徜徉小洞天
其二
七言律诗 押支韵
衰年已过纵心期,安得聪明及往时。
既老固应全晚节,虽贫岂暇计留资。
元非矫饰求为异,自是行藏要合宜。
曾记诗僧林下约,为将踪迹报渠知。
袁右丞滋 南宋 · 汪大猷
七言律诗 押齐韵
金玉相辉满画扉,高风未许一行题。
五朝冠盖联朱紫,八代文章焕壁奎。
四老德推商皓并,群英名许鲁贤齐。
凭将世谱从头看,道此真源出道溪(以上清董沛《甬上宋元诗略》卷四)
和归去来辞淳熙四年十一月 南宋 · 汪大猷
 出处:全宋文卷四八六一、《新安文献志》卷四九
归去来兮
谪居三年今得归,圣恩之无终弃,徒感涕以成悲。
每自讼其前谬,虽驷马而莫追,既脱名于丹籍,亦两忘其是非。
念昔叨于朝列,曾无补于宵衣。
佩乾坤之德厚,恨蛇雀之报微。
眷予衰晚,流年似奔,亟理征棹,前趋里门。
在望,亲戚俱存,问讯三径,放怀一尊。
洗胸中之磊块,回暮景于韶颜,将无往而不适,故虽贫而亦安。
忘势利之汩没,绝人事之交关,叹世路之崄巇,鉴止水以默观。
顾祸福之倚伏,乃天道之好还,相前哲之遗训,常思奉以周旋。
归去来兮
盖尝闻之少游,取衣食之裁足,何盈馀之苦求!
与其身之可乐,孰若心之无忧?
兄弟群居于弊庐,伏腊仰给于先畴。
园有名花,湖有扁舟。
兔尚营于三窟,狐犹念于首丘。
矧吾生之漫仕,唯委顺以乘流。
久倦游而乐闲,亦至是而宜休。
已矣乎!
聪明不及于前时,何必霸越而封留?
岂不能随遇而安之?
达哉白居士,乐乎荣启期
存方寸之馀地,付子孙以耕耔。
庶几安分之义,无愧《式微》之诗。
惟知足之常足,适翁归去乐无疑。
钦宗日历依以前指挥从本所缴进降付国史院乾道元年十二月五日 南宋 · 汪大猷
 出处:全宋文卷四八六一、《宋会要辑稿》运历一之二八(第三册第二一四一页)
日历所修纂钦宗皇帝一朝日历,缘渡江之后,简编散逸,前来官吏冥搜博采,今已成书,凡七十五卷,今承国史院画降指挥,令本所将已修成《钦宗日历》发赴本院。
缘本所绍兴三十二年闰二月十七日已降指挥,从本所纂录缴进,降付国史院,以备将来修纂实录。
议诸帅荐人奏乾道二年九月 南宋 · 汪大猷
 出处:全宋文卷四八六一、《续资治通鉴》卷一三七
诸帅不拘部曲,各精择三两人,必实言其或智或勇,或知其有某材可用,或举其任某事可取,悉以名闻。
分命文武禁近之臣,更迭接见,与之谈论兵家之务;
然后赐对便殿,略其言语仪矩之失,取其材力谋略,审其可用,试之以事。
立功则举者同赏,败事则罚亦如之。
谏官御史章奏各置一簿随所上录奏乾道二年 南宋 · 汪大猷
 出处:全宋文卷四八六一、《宋会要辑稿》仪制六之二六(第二册第一九四六页)
臣闻兼听广览,人主之盛德;
尽言无隐,臣子之忠诚。
切惟陛下勤于听览,乐闻忠言,内之台谏、侍从,外之监司郡守,又有朝臣之转对,公车之召见,隆宽广问,殆无虚日,凡州县之积弊,人情之利病,皆不下堂而周知,甚盛德也。
疏远之臣登玉陛,奉清光,盖千一之荣遇。
故其所陈,虽事有大小,利有久近,孰不愿竭忠诚以补聪明之万分?
其间仰契圣意者,固已不崇朝而颁行之,然有事合讨论,迹涉迂缓,下之有司,未蒙施用,往往不复再经天览,不唯间有可行者因而废格,兼亦无以考言者之是非,而知人才之得失。
监司太守所论民事,大率可喜,到官之后,所行未必如所言,朝廷无由察其果从违也。
其兴利除害之事,既已施行,有司或谨于始而怠于终,朝廷亦未尝课其果行否也。
行之而孰为利,孰为害,亦无所稽考也。
如是则献言者既不责其实效,其流必务为文具,徒美观听而已,恐非陛下求言之本意。
臣伏闻真宗皇帝时,尝诏中书置籍,记谏官、御史之言事行与不行,岁终具奏。
范镇仁宗皇帝时,亦尝乞禁中并中书枢密院各簿上谏官、御史所奏,上以备观览之遗忘,下以责大臣之销注。
若此者盖非特稽所言之当否,亦用以知其人而防壅蔽也。
臣考之故事,此实可行于今。
乞令单时等三员同共参算历法奏乾道四年十一月三日 南宋 · 汪大猷
 出处:全宋文卷四八六一
契勘近得旨,令秘书省根究来年己丑太阴九道宿度,笺注御览诣实,本省累集太史局官赴省参考,各执己见,互有不同。
伏见朝廷考定新旧历法,曾差单时、礼部程大昌、李寿同往太史局测验,备知疏密详悉。
今欲兼差单时等三员就御史台或本省同共监集局官参算,早见诣实。
按:《宋会要辑稿》职官一八之九二(第三册第二八○○页)。又见同书职官三一之八(第三册第三○○五页)。
乞命大臣提领详定官以利修法奏乾道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南宋 · 汪大猷
 出处:全宋文卷四八六一、《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之五四(第三册第二四五九页)
太上皇帝临御之初,深究治体,首立详定一司,自建炎四年六月以前著为绍兴新法。
建炎以后,续降几至二万馀条,其间轻重不伦,前后抵梧者,合行删削。
乞命大臣提领其事,选廷臣同加讨论,庶几督课有程,可以速辨。
乞据绍兴以来续降删修旧法奏乾道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南宋 · 汪大猷
 出处:全宋文卷四八六一、《宋会要辑稿》刑法一之四八(第七册第六四八五页)
切见绍兴以来续降几至二万馀条,间见层出、前后舛误者不可一二数,比因臣僚所请,命刑寺官如断案例以次删修,然至今数月,未知所裁。
欲望明诏有司,亟赐编集,有旧法不能尽而续降可以参用者,即分类编次之;
有旧法文不分明,而续降因事重出者,即参酌损益之;
有旧法所无而后来因事立制者,即修立以为法;
有一时权宜处分不可著为成制者,即存留以照用;
有旧法本自可用,而续降不必行者,即皆删去。
庶几一代法令粲然备具。
提举国朝会要官开院过局事奏乾道四年十二月三日 南宋 · 汪大猷
 出处:全宋文卷四八六一
本省编省《国朝会要》,每遇提举官开院过局,乞就本省道山堂充聚呈文字位次,其合排办亦不别差诸司官,止就委国史日历所见今提举承受诸司官排办施行。
按:《宋会要辑稿》职官一八之三二。第三册第二七七○页「编省」疑有误。
条具修令人事奏乾道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南宋 · 汪大猷
 出处:全宋文卷四八六一、《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之四六(第三册第二四五九页)
契勘今来指挥,删修法令。
一,今来修书行移文字,欲以重修敕令所为名,乞关敕令所旧印行使。
修书官聚议职事,每月关钱三十贯充公用钱,于请受历内一就帮勘。
修书人吏依所降指挥,系于诸司见支请给之内指差,候书成日,发遣归元来去处。
今来差到之人,合与理为在司月日。
乞以嘉祐法参酌修立敕令奏乾道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南宋 · 汪大猷
 出处:全宋文卷四八六一、《宋会要辑稿》刑法一之四八(第七册第六四八五页)
昨修绍兴新书,系用嘉祐法与政和法对修,今来重修敕令,亦乞以嘉祐法参酌修立。
荆大声推算九道太阴变赤道之说限期具稿以备监验奏乾道四年 南宋 · 汪大猷
 出处:全宋文卷四八六一、《宋史》卷八二《律历志》一五
承诏于御史台监集局官,参算明年太阴宿度,笺注御览诣实。
大声等推算明年正月至月终九道太阴变赤道,限十二月十五日以前具稿成,至正月内,臣等召历官上台,用浑仪监验疏密。
续修神宗以来会要当据实录再加删定奏乾道五年四月二日 南宋 · 汪大猷
 出处:全宋文卷四八六一、《宋会要辑稿》职官一八之三三(第三册第二七七一页)
蔡攸所修《国朝会要》,除将熙宁十年以前章得象、王圭所修重加删润外,其自元丰政和,止修得帝系、后妃、吉礼三门,其嘉礼以下本省见行续修。
窃见蔡攸所修吉礼,缘当时议论好恶不同,或妄有删改,以迎合时好,故其间去取有不可尽循者,乞许令本省重照《实录》诸书再加删定,务归至当。
兼今来续修断自神宗以来,其《五朝会要》内有熙宁十年内事,亦合重行编入,以《续修国朝会要》为名,庶得神宗一朝事实首尾相贯,可以稽考。
乞出戍军兵经过州县所批券米于上供米内支给奏乾道五年五月七日 南宋 · 汪大猷
 出处:全宋文卷四八六一
常平义仓之法,国家行之最为详备,其钱物不得与它司交杂,它司辄乞支移借用者,皆有禁制。
绍兴三十一年成闵湖北京西招抚使,创行申请军马经过州县,批支券食于义仓米内取拨,自后七八年间,义仓之积耗散殆尽。
乞自今出戍军兵经过州县,所批券米于上供米内支给,不许擅支义仓,如有违戾,必置之法。
按:《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二之四五(第七册第五九七一页)。又见同书食货五三之三二(第六册第五七三五页)。
乞定制以革保正法之弊奏乾道五年五月八日 南宋 · 汪大猷
 出处:全宋文卷四八六一、《皇宋中兴两朝圣政》卷四七、《宋史全文续资治通鉴》卷二五、《续资治通鉴》卷一四一
国家立保正之法,缘法中许愿兼耆长者听,故数十年来,承役之初,县道必抑使兼充,不容避免。
盖以保正必一乡之豪,官吏百须,可以仰给,故乐于并缘,以为己利。
凡有差募,互相论纠,官不加察,吏与为市。
或请以家赀之多寡,分次之久近;
或谓以不拘官民户、寺观,例行均差;
或谓以一县一乡衮同名次差充,以救移徙之苦;
或请令应役之家,自雇耆长专承引状,以革诛取之害;
或请止以上户歇役久近物力高下分数,比析差募以优中下之家。
乞令诸路常平司各具逐路见行如何奉行,并以臣所陈数端令逐司相度孰为便民,或别有所见可以施行者,各限一月条具来上,仍许户部检举催促,有违必罚。
俟制令本部,尽取臣寮前后陈献,参以见行条法,立为定制。
按:《宋会要辑稿》食货一四之四三(第六册第五○五九页)。又见同书食货六五之九八(第七册第六二○五页),食货六六之八六(第七册第六二五○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