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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范
议典卖物业敕条奏雍熙四年二月 宋 · 李范
 出处:全宋文卷七九、《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之五六(第六册第五九○一页)
准《刑统》,应典卖物业,先问房亲;
房亲不要,问四邻;
四邻不要,他人并得交易。
若亲邻着价不尽,亦任就高价处交易者。
今详敕文,止为业主初典卖与人之时,立此条约,其有先已典与人为主,后业主就卖者,即未见敕条。
窃以见典之人已编于籍,至于差税,与主不殊,岂可货卖之时不来询问?
望今后应有已经正典物业,其业主欲卖者,先须问见典之人,承当即据馀上所值钱数,别写绝产卖断文契一道,连粘元典并业主分文契批印收税,付见典人充为永业,更不须问亲邻。
如见典人不要,或虽欲收买,着价未至者,即须画时批退。
雍熙三年二月诏,依右拾遗张素所请,民贸卖物业者,不得割留舍屋及空地,称为自置,卖与他人。
参详虽似除奸,未能尽善。
盖小民典卖物业,急于资用,其间亦有不销全典卖,或是业主自要○舍及空地居住者,自有此诏,颇难交易。
乞自今应典卖物业,或有不销竭产典卖,须至割下○舍或空地,如委实业主自要者,并听业主取便割留,即仰一如全典卖之例,据全业所至之邻,皆须一一遍问,候四邻不要,方得与外人交易。
乞收叙故安州通判高丽人金行成遗孤奏淳化元年十一月丁丑 宋 · 李范
 出处:全宋文卷七九、《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一
殿中丞通判州事金行成,本高丽人,宾贡举,进士中第,高丽国王表乞放还。
行成自以筮仕中朝,思有以报,不愿归本国。
父母垂老,在海外,旦暮思念之,恨禄养弗及,命画工图其像,置于正寝,行成与妻更居旁室,晨夕定省上食,未尝少懈。
行成疾且革,召臣及州官数人至其卧内,泣且言曰:「外国人仕中朝,为五品官,佐郡政,被病且死,无以报主恩,瞑目于泉下,亦有馀恨。
二子宗敏、宗讷皆幼,家素贫,无他亲可依,行委沟壑矣」!
行成既死,其妻誓不嫁,养二子,织履以自给,臣窃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