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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景山南宋
存抚黄冈冤民奏绍兴七年十月九日 南宋 · 李景山
 出处:全宋文卷四一四○、《宋会要辑稿》刑法四之九四(第七册第六六六八页)
黄冈彊盗初无事,发之回,复无被盗之人。
彼警捕之官贪功妄作,悉系平民二十有五人,违法锻鍊,致诬服者十有三人。
有司观望,肆其惨毒,卒成其罪。
审问之吏,属之武人,既不能辨其冤滥;
议法之官,公事诞慢,又不能条其可否。
而奸吏得以舞文,不俟闻而诛戮,实而流窜,斯民抱冤茹苦,吁天莫闻。
朝廷移送九江辨正,其事昭然,殊无盗迹。
既得其情,悉以上闻。
朝廷以九江所推与黄冈不同,移邻路别勘,委监司亲鞠,果皆平人而释之。
黄冈冤滥,以渔为业,以船为居,遽为捕人尽驱而系之。
所居八舟与夫舟中生生之具、衣物钱米之属,悉拘纳于公帑。
臣愿黄冈尽以元舟钱米衣物归之,可乎?
一时追捕者十有三人,而家属无虑十数人,阅岁之久,必有流离转徙,或适他人,或为奴婢,皆愿下九江勘鞫,却寻访家属尽归之,可乎?
黄冈既诬以为凶恶,流外凌迟者二人,臣愿下黄冈访其亲属,官给钱米,以存抚之,可乎?
凡此数端,实幽明之急务。
乞参定颁行见有敕令格式绍兴十三年六月十五日 南宋 · 李景山
 出处:全宋文卷四一四○、《宋会要辑稿》刑法一之三八(第七册第六四八○页)
绍兴重修法令成书,颁行甫及一纪矣。
然其间或亲颁诏旨,裁定刑名,或因修别条,冲改不用。
虽皆已得指挥,见行遵用,而敕令格式仍旧未改,诚恐奸吏得以舞文。
望诏有司,将见颁敕令格式参定改正,别行颁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