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位置
作者
标签
存抚黄冈冤民绍兴七年十月九日 南宋 · 李景山
 出处:全宋文卷四一四○、《宋会要辑稿》刑法四之九四(第七册第六六六八页)
黄冈彊盗初无事,发之回,复无被盗之人。
警捕之官贪功妄作,悉系平民二十有五人违法锻鍊,致诬服者十有三人
有司观望,肆其惨毒,卒成其罪。
审问之吏,属之武人,既不能辨其冤滥
议法之官公事诞慢,又不能条其可否
奸吏得以舞文不俟闻而诛戮,实而流窜斯民抱冤茹苦,吁天莫闻。
朝廷移送九江辨正,其事昭然,殊无盗迹
既得其情,悉以上闻。
朝廷九江推与黄冈不同,移邻路别勘,委监司亲鞠,果皆平人而释之。
黄冈冤滥,以渔为业,以船为居,遽为捕人尽驱而系之。
所居八舟与夫舟中生生之具、衣物钱米之属,悉拘纳于公帑
臣愿黄冈尽以元舟钱米衣物归之,可乎?
一时追捕者十有三人,而家属无虑十数人阅岁之久,必有流离转徙,或适他人,或为奴婢,皆愿下九江勘鞫,却寻访家属尽归之,可乎?
黄冈既诬以为凶恶流外凌迟二人,臣愿下黄冈访其亲属官给钱米,以存抚之,可乎?
凡此数端,实幽明急务
背景地图 当代地名
文中地点一览(电脑自动提取,难免有误,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