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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弼孺北宋
州县当职官替罢须盐课委无亏欠方许离任劄子宣和六年三月十日 北宋 · 李弼孺
 出处:全宋文卷三八一七、《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五之二三(第六册第五二二六页)
契勘诸州县招诱客人般贩住卖盐课,自来多是岁初漫不留意,直至岁暮方始旋行招诱。
致盐货壅塞,出卖不行。
今相度州县当职官,如遇岁月内替罢,若零日合管认住卖课未足,除新官一面赴上外,其旧官令本州拘留补趁所亏额。
仍令后当职官替移,令本州取索印纸,批上任内盐课委无亏欠,方行离任。
权摄去处,亦乞依此施行。
税务官违法依巡捕官罚格科罪奏宣和六年三月十日 北宋 · 李弼孺
 出处:全宋文卷三八一七、《宋会要辑稿补编》第七七四页
今后税务官透漏鱼鲞之类,影带私盐,并依巡捕官罚格科罪。
若不经过税务,自合巡尉觉察。
取会盐事务限日回报奏宣和六年闰三月三日 北宋 · 李弼孺
 出处:全宋文卷三八一七、《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二之一五(第六册第五三六五页)
契勘盐课利,正系今日财用大计,其取会事务并系紧切照应,准备朝廷取索文字。
访闻诸州县自来报应稽缓,如被受朝旨取会,并乞限当日回报,馀依旧。
三经举催,不与完备回报,亦乞立定断罪刑名。
乞于衡山县权置湖南转运司绍兴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北宋 · 李弼孺
 出处:全宋文卷三八一七、《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九之四○(第六册第五六五三页)
乞依湖北转运司荆南府残破,于枝江县置司例,权于衡山县置司
乞差官点检抛荒田产奏绍兴三年十一月十日 北宋 · 李弼孺
 出处:全宋文卷三八一七
本部州县自经兵火之后,户口减耗,税额比旧欠折。
盖因检括荒田,依阁税租,官吏奉行灭裂。
今乞于本路州县官选择四员,充专一点检州县根括抛荒田产,整治簿书,依条督责县官下乡,逐一子细取见逃亡死绝抛荒人户口田土,合著税租,然后再令本州差官覆实,置籍拘官。
按:《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之二二(第五册第四八七一页)。又见同书食货六一之六(第六册第五八七六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