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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统南宋
乞坐擅差官招安连州贼人之罪奏建炎四年二月 南宋 · 曾统
 出处:全宋文卷三○八四、《宋会要辑稿》兵一三之五(第七册第六九七○页)
连州申,茶陵县贼人二千馀人已入郴州永兴县作过,欲自韶、连州寻路,去投六官
及虏到乡民,又各刺「聚集兴宋」四字,其意望朝廷招安
除已措置官兵堤备守禦外,逐急旋作朝廷劄子下本司差官,选委宣教郎、监韶州永通监宋履赍牒前去见今作过去处,抚问军兵,及令开具统领并五军姓名回报,以凭申奏朝廷推恩。
所有不候朝廷旨挥之罪,乞重赐施行。
乞臣僚降黜不许托故规免辞谢奏绍兴三年二月 南宋 · 曾统
 出处:全宋文卷三○八四、《宋会要辑稿》职官七一之三一(第四册第三九八七页)
近日臣僚因事罢斥,初无特放谢辞指挥,乃辄露章称疾托故亟去,中怀怏怏,违慢彝章,风俗寝坏,甚可怪也。
国朝故事,侍从近列间以罪斥放免谢辞者,亦或出于体貌之恩,非人臣所敢希冀。
犬马去主,犹知恋轩,可以人而不如?
望严加训饬。
今后臣僚应被降黜,不许托故自陈,规免辞谢。
如敢循习近例,即乞重赐黜责。
乞罢镇抚司差官按察郡县奏绍兴三年三月 南宋 · 曾统
 出处:全宋文卷三○八四、《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六三
分镇之地,平时既无监司按察,而一旦遽加绳削,则将不可胜诛。
乞俟戎马既平定,更选肤使布宣德意。
乞只捕衢州事魔为首三人奏绍兴三年四月 南宋 · 曾统
 出处:全宋文卷三○八四、《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六三
开化连接徽、严二州之间,地险而僻,其人勇悍喜斗,不可不早为之图。
望捕为首三人法外行遣,自馀徒党,一切出榜释其罪戾,免致反侧生变。
乞取索缮写洪楫所藏实录国史等奏绍兴三年七月 南宋 · 曾统
 出处:全宋文卷三○八四、《宋会要辑稿》崇儒四之二三(第三册第二二四一页)
伏闻前任本省官洪楫神宗皇帝朱墨本实录,神宗、哲宗两朝国史,哲宗实录,国朝典章故事文字。
望取索名件,官给纸劄,借本缮写各一部。
仍选差官校对,赴本省收藏。
左右记注乞遵典故施行奏绍兴三年九月十一日 南宋 · 曾统
 出处:全宋文卷三○八四、《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之一七(第三册第二三八○页)
国朝以来,凡天文气祲之异,必下史官谨而志之。
外有太史局天台,内有翰林天文院,日具祥变,各以状闻,以参校异同,考验疏密,仍俾供报起居院书之,为万世法。
军兴之后,史失其职,寝以隳废,而左右记注,实为阙文。
望诏有司,悉遵典故施行。
记注官当有言责奏绍兴三年九月十二日 南宋 · 曾统
 出处:全宋文卷三○八四、《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六八、《中兴两朝圣政》卷一四
记注之官,职司言动,国朝尤重其选,多以谏臣为之。
虽品秩甚卑,犹得参侍从之列,备顾问之数,有所论奏,悉得专达。
且于陛立之际,亦听直前奏事。
元丰更官制,始正起居郎舍人之名,不复并任谏列。
神宗皇帝虑废旧典,预诏修注官虽不兼谏职,如有史事,宜于崇政、延和殿承旨司奏事后,直前陈述。
顷者权臣用事,言路寝壅,居是官者,既无言责,率以出位为嫌,不过拜命之初,造膝一谢而已,甚非祖宗急于听纳之意。
陛下虽有好问之诚,人臣虽有输忠之意,而旧制日隳,莫之或举,诚为可惜。
按:《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之一七(第三册第二三八○页)。又见同书职官三之六一(第三册第二四二八页)。
朝廷敕令经由事奏绍兴九年三月 南宋 · 曾统
 出处:全宋文卷三○八四、《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之五○(第三册第二三五四页)、《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二七
朝廷命令,必由中书门下省,后付之尚书省,乃谓之敕。
命之未下,则有给舍封驳;
及其既出,则有台谏论列,其为过举鲜矣。
自军兴以来,机务急遽,始有画黄未下,不待舍人承行、给事书读,即以成事付之尚书省
凡所除授,一切报行。
其行在职事官便令日下供职,习以为常,恬不知怪。
望特降睿旨,应事干军期有不可缓者,依旧报行。
其馀除授,须俟拜命,方许视职。
所有经由去处,自合申严日限,不得留滞。
至若画黄未下,敕命未成,即乞检会建炎四年九月指挥施行。
乞谴谪赵鼎绍兴九年四月 南宋 · 曾统
 出处:全宋文卷三○八四、《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二七
鼎叨位宰司,怙权植党,近既丐闲安于近辅,望亟加谴谪。
乞裁定遣使旧制务为节俭奏绍兴九年五月 南宋 · 曾统
 出处:全宋文卷三○八四、《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一之八(第四册第三一七○页)、《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二八
臣闻古者国无九年之蓄曰不足,无六年之蓄曰急。
藏于民,犹藏于国也。
县官所入,仅足更岁,方之于古,可谓急矣。
而有司既无养财之术,且不知节以制度,岂不殆哉?
窃见近年困于养兵,所以致用者盖亦多端矣,然未见所谓足国裕民之策,使公私饶益,无不足之忧者,盖不知节以制度故也。
臣不敢毛举细故,但以去冬及以来遣使之费言之。
初命韩肖胄报聘金国,又命王伦交割地界,以至遣方庭实宣谕三京、河南等处,郭仲荀留守东京,遣周聿就同郭浩宣谕陕西诸路,遣士袅、张焘恭谒陵寝,又命楼炤永兴等路布宣朝廷德意。
凡此七使,所携官吏军兵,其数甚多;
起发借请之类,不知其数。
窃闻熙宁初宰臣韩绛宣谕陕西,才费十八万缗,时论沸腾,以为大咎。
今一使之费,固已数倍于昔,合而计之,不知其几何?
凡此数事,虽有出于不得已者,然其援引体例,悉非旧比,故所费尤广。
盖自崇宁以来,权臣用事,务为华侈,以悦人情。
其所施行,前无所稽,后不可继,纲纪版荡,法度废弛,其弊至于今未革也。
加以兵火,图籍焚毁,无可考按,尽出一时指挥
将来克复境土,两宫南还,前命大臣迎奉,其费不少。
谓宜选择忠实通练之臣,检照三省诸房及尚书六部应于国朝旧制,凡使命下官吏、军兵人数及支费则例,逐一裁定,要使前有所稽,后为可继,庶无妄费,可以行远。
不胜幸甚。
乞罢黜霍蠡绍兴九年八月 南宋 · 曾统
 出处:全宋文卷三○八四、《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三一
经制司所创官吏,种横多费,校其所入,未必能补。
如创供给酒库,亦是阴夺省司之利,失经制所总之事。
户部本职,臣尝已具陈,不复重言。
若以谓监司州县违法废令,别建此司,欲以按察,即又不然。
夫朝廷置监司所以辖州郡,立省部所以辖监司,祖宗之制也。
税赋失实,当问转运;
常平钱谷失陷,当问提举司
若使经制司能事事检察,则虽户部版曹之职,亦可废矣。
又自置此司以来,所谓漕司之移用,宪司之赃罚,监司之妄支,固未尝少革其弊。
蠡又擅将官钱三十万贯借军中,不顾朝廷大计,欲望其按察诸路监司州县,革积年之弊,臣窃料其必不能也。
若巧作名目,以取于民,徒为国家歛怨基祸,以此为术,其谁不能?
望先次罢黜,遴选能臣,以司邦计。
乞明诏大臣消朋党之萌奏 南宋 · 曾统
 出处:全宋文卷三○八四、《京口耆旧传》卷二
陛下即位六年之间,论相者七人,一有进退,则自台谏、侍从百执事随以升黜,适足以使比周成风,公道蔽塞。
乞明诏大臣消朋党之萌,开公正之路。
政无先后,惟是之从;
人无彼此,惟才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