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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敦实南宋
乞令户部岁终上计丞相差人考覈奏乾道二年正月 南宋 · 张敦实
 出处:全宋文卷四三四六、《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一六、《文献通考》卷二四
切谓一县必有一县之计,一郡必有一郡之计,天下必有天下之计。
天下之计,总郡县而岁考焉。
三代远矣,方册可得而知者,自禹别九州,成赋中邦,因南巡狩而至大,登茅山而会诸侯,号其山曰会稽,后立会稽郡
《汉书》注云:「以其会诸侯之计于此也」。
逮至《周官》所载,最为详悉,天官冢宰之属,理财居其半,掌财用而言岁终则会者凡十。
太府之职,岁终则货贿之入出会之;
小宰之职,岁终则令郡吏致事,郑氏注云:「若今之上计也」。
汉承秦后,萧何收其图籍,知张苍善算,于是令以列侯居相府,领主郡国上计者。
此则汉初之制,专命一人以掌天下所上之计也。
至武帝建元五年诏:「吏民有明当世之务、习先圣之术者,县次续食,令与计偕」。
注云:「计者,上计簿使也,郡国每岁遣诣京师上之」。
元封五年三月,朝诸侯王、列侯,受郡国计。
太初元年十二月,又受计于甘泉。
天汉三年,又受计于泰山之明堂。
太始四年三月,又受计于泰山之明堂。
是则终武帝之世,五十馀年之间,一受计于帝都,三受计于方岳,或以三月,或以十二月之不同也。
至宣帝黄龙元年正月,下诏曰:「方今天下少事,而民多贫,盗贼不止,其咎在上计簿文具而已,务为欺慢以避其课令。
御史察计簿疑非实者按之,使真伪无相乱」。
是则在宣帝之时,郡国所上计簿已不能无弊矣。
光武中兴,岁终遣吏上计,遂定制论。
正月旦,天子幸德阳殿,临轩受贺,而属郡计吏皆在列。
大司农专掌之,其逋未毕,各具别之。
孙大雅所陈者是也。
西汉言郡国上计东汉言属郡计吏,则远方者在东汉未必偕矣。
汉之大司农,则今之户部也。
窃见户部掌天下之财计,有上限、中限、末限之格法,有日催、旬催、五日一催之期会。
每于岁终,独以常平收支、户口租税造册以进呈,而于州郡诸色窠目尚略焉。
是于三代岁终则会,与两汉岁终上计之法为未备也。
然而去古愈远,文籍愈烦,在西汉已不免文具之弊,况今日能尽革其伪乎?
东汉止于属郡之内,况今日川、广之远,能使其如期毕至乎?
以臣等愚见,莫若岁终令户部尽取天下州郡一岁之计已足、未足、亏少、亏多之数,并皆造册,正月内进呈,兼采汉制,丞相选差一人考覈户部上计,而明州郡之殿最。
则三代、两汉之制皆兼该,而无不足之处矣。
按:《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一之二一(第六册第五○○三页)。又见同书食货六九之二七(第七册第六三四三页)。
乞修诸路一司法令奏乾道六年五月 南宋 · 张敦实
 出处:全宋文卷四三四六、《宋会要辑稿》刑法一之四八(第七册第六四八五页)
比者朝廷命官置局,重修绍兴以来法令,然上未及诸路一司法令。
乞取四川、二广逐路专行者并加修削,目为《乾道新修一司法》。
潜虚发微论 其一 潜虚总论 南宋 · 张敦实
 出处:全宋文卷四三四六
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强而名之,是为道。
太极、玄、气,涵三为一,衍而伸之,是为数。
两仪之所以奠位,象类之所以成形,天下国家之所以致治,悉不外乎道与数。
圣人笔而载之,是为《易》。
子云作《太玄》,所以明《易》也。
温公作《潜虚》,所以明《玄》也。
《易》之作出于不得已,《玄》、《虚》之作,岂亦出于不得已乎?
自雄之作《玄》,议者已纷然矣,独有于《虚》乎?
曰:《易》者,经之原也,其道奥而难知。
温公固尝云:「《易》,天也,《玄》者所以为之阶也,将升天而可废其阶乎」?
又尝譬之扶大厦者资众木,明大道者资众说。
盖非特《玄》论,亦《虚》论也。
学者由《虚》以晓《玄》,由《玄》以究《易》,斯无躐等之患,而有渐进之益矣。
是岂得已而不已哉。
抑又以温公平生著述论之,其考前古兴衰得失之迹,作为《通鉴》,自《潜虚》视之,则笔学也。
留心《太玄》三十年,既集诸说而为注,又作《潜虚》之书,自《通鉴》视之,则心学也。
今世于笔力之所及者,家传人诵,无间四夷。
至于心思之所及,则见者不传,传者不习,诚可怪也。
岂后世之子云于温公见之,后世之温公自有时乎?
敦实自幼得《潜虚》藁本于其裔孙伋,首尾多阙,寻访数年,始得全文。
初若聱牙,漫漶不可测识,深思熟读,乃知立辞命意,左右前后,横斜曲直,皆有成理。
因即其图,各为总论,庶几学者易览,少见温公之用心焉。
虽然,《诗》三百篇,而圣人蔽之以一言;
若道极于微妙,而不见于日用之间,则亦何贵于道哉!
是故《易》之所谓人道者,不过乎仁义;
《玄》之所谓太训者,不过乎忠孝;
《虚》之所谓人之务者,不过乎五十五行。
仰而推之,以配三百六十五度,日月不能越一度以周天,人不能越一行以全德,兹又述作之深意也。
学者以是求之,思过半矣。
若夫大衍、五行律历之至数,又何患其难知焉。
其二 玄以准易虚以拟玄论
 出处:全宋文卷四三四六
窃观《玄》之准《易》,《虚》之拟《玄》,非谓卦爻象数求以相合也。
反覆其序,轸转其道,虽若与之相戾,而终实与之为表里者,乃所以为有得也。
故《易》之为卦六十有四,而《玄》之首则八十有一,《虚》之名则五十有五。
《易》之爻有六,《玄》之赞则有九,《虚》之变则有七。
《易》之卦有内外,《玄》之首有四位,《虚》之体有十等。
《易》有八物,《玄》配五行,《虚》则兼之以生成之数。
《易》始于《乾》,《玄》则始于《中》,《虚》则始于《元》也。
《易》终于《未济》,《玄》则终于《养》,《虚》则终于《馀》也。
《易》之蓍策用四十有九,《玄》之蓍策用三十有三,《虚》之蓍策用七十。
《易》之揲也以四,《玄》之揲也以三,《虚》之揲也以十。
《易》之占也以动,《玄》之占也以逢,《虚》之占也以变。
是三者,固若相戾而不合也,反要而语极,则实相表里,岂有异哉!
《易》之为卦也始于太极,太极生两仪,两仪生四象四象生八卦,八八而乘之,故极为六十有四焉。
若《玄》之为首,由一以生三,由三以生九,九九而乘之,斯为八十有一焉。
至《虚》之为名,则始于五行,以天之中数五五而乘之,为二十有五;
以地之中数五六而乘之,为三十;
合而言之,为五十有五焉。
然则《易》之卦,《玄》之首,《虚》之名,无以异也。
《易》之为爻,守金木水火而为一,分土而为二,于是有六爻,六六乘之,故六十四卦,而三百八十四爻具焉。
若《玄》之为赞,则分金木水火而为二,守土而为一,于是有九赞,九九而乘之,故八十一首,而七百二十九赞设焉。
至《虚》之有变,以金木水火土生成之,合旋相为宫,而生商、角、徵、羽及变宫、变徵,于是有七变,七七而乘之,以《元》、《馀》、《齐》之无变,故五十二名,三百六十四变生焉。
《易》之爻,《玄》之赞,《虚》之变,无以异也。
《易》之为书也,卦有内外,以别正悔,于是有二体。
故有以《乾》为主而重卦者,若健而说之为《夬》是也;
有以《坤》为主而重卦者,若顺而说之为《萃》是也;
以《震》为主,若动而说之为《随》;
以《巽》为主,若巽而说之为《大过》。
皆以其有二体故也。
若《玄》之为书,则方州部家以别远近,于是有四位焉。
故一玄象辟,都覆三方,而方者三公之象也;
方同九州,而州者九卿之象也;
枝载庶部,以象大夫
分正群家,以象元士。
凡此皆以其有四位故也。
至《虚》之为书,则体分十等,以表尊卑。
故一等象王,二等象公,分岳、牧、率、侯、卿、大夫、士、庶,次为等降。
先设十纯,各分其位,其次降一王引三公也,其名为《裒》;
其次降二王引四岳也,其名为《柔》;
其次降三王引九牧也,其名为《刚》;
其次降四王引连率也,其名为《雍》。
凡此皆以其有十等故也。
合而论之,二体、四位、十等,同为卦象而已,果且有异乎哉?
《易》之为书也,始于《乾》、《坤》,而分于六子,于是有八物焉。
天地奠位,知其为《乾》、《坤》;
山泽通气,知其为《艮》、《兑》;
雷风相薄,《震》、《巽》以辨;
水火不相射,《坎》、《离》以济。
凡此以其体乎八物故也。
若《玄》之为书,则始于一水,终于五土,于是有五行焉。
故首性属水,知其为《中》;
首性属火,知其为《周》;
《礥》之为首性,得天三之木;
《闲》之为首性,得地四之金;
少之为首性,得天五之土。
凡此皆以其配五行也。
至《虚》之为书,始于天一,终于地十,于是备五行生成之数。
一六置后,自《泯》至《昧》;
二七置前,自《蠢》至《考》;
三八置左,自《容》至《前》;
四九置右,自《徒》至《乂》;
五十分置于四隅,艮昭、巽庸、坤范、乾绩,各有所隶。
若此以其备五行生成之数也。
合而论之,八物五行,及五行生成之用,同于取象而已。
果且有异乎哉!
《易》次其卦以阴阳消息、人事盛衰,相受其义。
《玄》次其有以日之躔次、宿之分度,以周其数。
《虚》次其名以周天之度,用三百六十四变,变尸一日。
故《易》始于《乾》,则以万物之所资始,所谓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是也;
终于《未济》,则以变故之不可测,所谓《易》不可穷,故以《未济》终焉是也。
《玄》始于《中》,则以一元之气所由基,所谓「一气潜萌于黄钟,信无不在其中」是也;
终于《养》,则以一岁之气所由复,所谓「星如岁如,复继之初」是也。
《虚》始于《元》,则以元始也,所谓「冬至之气起于元」是也;
终于《馀》,则馀终也,所谓「天地无馀不能成变化」是也。
即是推之,则卦、首、名之终始,无以异也。
《易》之蓍策本乎大衍,而虚其一;
《玄》之蓍策本乎天地,而虚其三;
《虚》之蓍策本乎五行,而虚其五。
故《乾》之策二百一十有六,《坤》之策百四十有四,合而计之,凡三百有六十,以当期之日;
衍而积之,凡万有一千五百二十,以当万物之数。
此《易》之所以用四十有九也。
天之数十有八,地之数十有八,合而计之,凡三十有六,以律七百二十九赞;
衍而积之,凡二万六千二百四十四策,以当岁之日,此《玄》之所以用三十有三也。
五行相乘得二十有五,又以三才乘之得七十有五,以占五十五名;
衍而积之,凡三千八百五十策,以成变化之用,此《虚》之策所以用七十也。
即是推之,则策算之无穷,无以异也。
分而为二,挂一于指,揲之以四,归奇于扐,此则《易》之揲法也。
先挂其一,半分其馀,揲之以三,并馀于扐,此则《玄》之揲法也。
分而为二,右挂左一,揲左以十,归馀于扐,再分揲右,皆如左法,此则《虚》之揲法也。
《易》揲以四,故取七八九六以定六爻之法;
《玄》揲以三,故取七八九以定四位之画;
《虚》揲以十,故取左右生成之数以定合体之名。
是则揲法之同也。
七为少阳,八为少阴,而七八为无变;
九为老阳,六为老阴,而九六为有变。
不变者静而守其位,有变者动而有所之,此则《易》之占法也。
旦筮用经,夕筮用纬。
休则逢阳星,时数辞从;
咎则逢阴星,时数辞违,此则《玄》之占法也。
左为主,右为客,先主后客者阳,先客后主者阴。
阳则用其显,阴则用其幽,此则《虚》之占法也。
《易》取其变,故以九六而辨其吉凶;
《玄》取其逢,故以从违而别其休咎;
《虚》用其变,故以幽显而辨其臧否。
是则法之无以异也。
夫以首准卦,以名拟首,以赞准爻,以变拟赞,以四位准二体,以十等拟四位,以五行准八物,以生成演五行,至于卦、首、名之相次,策算之无穷,之数,占之法,未有不同者。
自非好古乐道,用心于内,超然自得于牺《易》之旨者,孰能进此!
扬子云深湛之思,司马君实专精之见,皆有以臻大《易》之奥也。
其三 气论
 出处:全宋文卷四三四六
五行之在天地间,一水、二火、三木、四金、五土,生数也。
所谓生数者,五行具天地自然之气也。
故五行生数,各含一阴一阳之性。
在九畴则五行,一曰水、二曰火、三曰木、四曰金、五曰土,有自然之象也。
在《易》则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有自然之数也。
物生而后有象,至滋而后有数,一十有五兆于此矣。
天一居北方坎位,为水;
地二居南方离位,为火;
天三居东方震位,为木;
地四居西方兑位,为金;
天五居中,而为土。
在《虚》则有原、有荧、有本、有卝、有基焉。
至土则本无方隅,分王四正之方,能生万物。
故北方水一,得土五而成六;
南方火二,得土五而成七;
东方木三,得土五而成八;
西方金四,得土五而成九;
中央五土,合而成十。
则成数四十,成于此也。
生数一十有五,成数四十,生成之数五十有五,所以具天地终始之道,在太虚之中,能成变化而行鬼神也。
《白虎通》曰:「土可以王四季者何?
木非土不生,火非土不荧,金非土不成,水非土不高。
土扶微助衰,历成其道,故五行更生,得土以助之。
所以昔之原者今有委,昔之荧者今有焱,昔之本者今有末,昔之卝者今成刃,昔之基者今成冢矣」。
其四 体论
 出处:全宋文卷四三四六
天地之数,一、三、五、七、九,阳之奇也,故为天之数,天秉阳也;
二、四、六、八、十,阴之偶也,故为地之数,地秉阴也。
阴阳合德,而刚柔有体,此五位所以贵乎相得也。
五位相得,而各有合者。
天一与地六相得,合而生水,有原而有委;
地二与天七相得,合而生火,有荧而有焱;
天三与地八相得,合而生木,有本而有末;
地四与天九相得,合而生金,有卝而有刃;
天五与地十相得,合而生土,有基而有冢。
以五行生成合而言之则有五,以五行生成分而言之则有十。
故一等象王,至十等象庶人,总五十有五体。
体有左右,所以辨宾主也;
体有上下,所以辨尊卑也。
左为主,右为客;
上为尊,下为卑。
一等象王,尊无二上,故体之左右纯乎一也。
二等象公,下王一等,故右纯乎二,左事王也。
三等象岳,下公一等,故右纯乎三,左事王公也。
四等象牧,下岳一等,右纯乎四,左事王公、四岳也。
五等象率,下牧一等,右纯乎五,左事王公、岳、牧也。
自一至五,皆用五行之生数,以兴天下之治者也。
六等象侯,下率一等,右纯乎六,左事王、公、岳、牧、率也。
七等象卿,下侯一等,右纯乎七,左事公、岳、牧、率、侯,诎乎一者,不及左事王也。
八等象大夫,下卿一等,右纯乎八,左事岳、牧、率、侯、卿,诎乎二者,不及左事王、公也。
九等象士,下大夫一等,右纯乎九,左事牧、率、侯、卿、大夫,诎乎三者,不及左事王、公、四岳也。
十等象庶人,下士一等,右纯乎十,左事率、侯、卿、大夫、士,诎乎四者,不及左事王、公、岳、牧也。
自六至十皆用五行之成数,以成天下之治者也。
上下相承若此,故能使天下之大,若网在纲,若臂使指,无末大必折、尾大不掉之患矣。
其五 性论
 出处:全宋文卷四三四六
五行之性,其相生也不失其为相继,其相克也不失其为相成。
相继者四时之次也,相成者六府之叙也。
四时之次,金生水,而冬承秋;
水生木,而春继冬;
木生火,而夏继春:皆相生以相继也。
六府之修,以土治水,以水治火,而水火为用;
以火治金,以金治木,而金木为器;
以木治土,以土治谷,而土谷为利:此皆相克以相成也。
《虚》之合德,虽存二体,合为一用,大率不出相生相克,不失其性,故能其用无方焉。
始于十纯,其体立而不改;
其次降一,故水与火配;
其次降二,故水与木配;
其次降三,故水与金配;
其次降四,故水与土配。
自降一至降四,其下亦降次以相配焉。
最后五行生成,各自为配,皆不出相生以相继、相克以相成。
是乃五行之性,在天地之间,未尝或乖且戾也。
其六 名论
 出处:全宋文卷四三四六
周天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五行生成,合体而立,名不过五十有五。
《齐》于天地之中,包斡万物,故有名而无位。
冬至之气起于《元》,转而周三百六十四变,变尸一日,乃授于《馀》而终之。
一六居后,在天则斗、牛、女、虚、危、室、壁之分焉;
三八居左,在天则角、亢、氐、房、心、尾、箕之分焉;
二七居前,在天则井、鬼、柳、星、张、翼、轸之分焉;
四九居右,在天则奎、娄、胃、昴、毕、觜、参之分焉。
自《泯》至《昧》,十有一名,在北而属水;
自《容》至《前》,十有一名,在东而属木;
自《蠢》至《考》,十有一名,在南而属火;
自《徒》至《乂》,十有一名,在西而属金。
《昭》,一土也,处报德之维,分王于丑;
《郤》、《庸》、《妥》,三土也,处常阳之维,分王于辰;
《范》,一土也,处背阳之维,分王于未;
《绩》、《育》、《声》、《兴》、《痡》,五土也,处蹄通之维,分王于戌;
》,中土也,处大中之中,在天其北极之任乎。
其七 变论
 出处:全宋文卷四三四六
律吕之生,始于黄钟,下生林钟,林钟上生太簇,太簇下生南吕,南吕上生姑洗姑洗下生应钟,应钟上生蕤宾,蕤宾上生大吕,大吕下生夷则,夷则上生夹钟,夹钟下生无射,无射上生中吕。
阳六为律,阴六为吕。
以黄钟为宫,则林钟为徵,太簇为商,南吕为羽,姑洗为角,应钟为变宫,蕤宾为变徵。
至十二律旋相为宫,各以七变而成之,则尽八十四调,此声之元,五声之正也。
至六十律旋相为宫,有执始去灭等名,终于南事,又以七变而乘之,则变尽周统基各一日,尽三百六十四变。
于《潜虚》之中始于《裒》之初,终于《散》之上,以定天下之吉凶,成天下之亹亹者,其用大矣。
其八 行论
 出处:全宋文卷四三四六
五行之在天地之间也,非特可以成变化而行鬼神,抑亦可以开物成务,冒天下之道者也。
故《虚》叙人之生本于虚,虚然后形,形然后性,性然后动,动然后情,情然后事,事然后德,德然后家,家然后国,国然后政,政然后功,功然后业。
是数者,其功各有五,故终于五十五。
名其修,为之序,可以治性,可以修身,可以齐家,可以治国,可以平天下也,故《虚》曰:「行者人之所务也,系之辞以明其义,用之变以尚其占,皆所以前民用也」。
其九 命论
 出处:全宋文卷四三四六
命者时之所遇也。
吉凶臧否,虽惟命是遇,然祸兮福所倚,福兮祸所伏,祸福特未定也。
以其祸福之未定,则稽疑之占不可后也。
《元》、《馀》、《齐》三者无变,皆不占;
初上者事之始终,亦不占;
所占者自《裒》至《散》五十二名。
以二三四五六之变观其吉凶臧否平之所遇而决之,阳则用其显,阴则用其幽。
然后知其吉之大,则身其康强,子孙其逢吉
其次常吉之外,或作内吉,作外凶;
或用静吉,用作凶,可以观变而避就也。
其十
 出处:全宋文卷四三四六
《虚》数七十有五,其用七十,分二挂一,揲之以十,先左后右,徐观其馀,以命卦名,分客主,而定阴阳。
且如《裒》之一卦,〡为主,󱔪为客,左揲先馀一,右揲后馀二,是先主后客者阳;
若左揲先馀二,右揲后馀一,是先客后主者阴。
由是其所合,以《裒》命之,既得其名,又合而复分之,阳则置右而揲左,阴则置左而揲右,揲之以七,用所揲之馀为所得之变,其命图之上吉凶臧否平而决之。
阳则用其显,如《裒》之六吉三凶不易也;
阴则用其幽,与显戾也,如《裒》之六吉当为凶,三凶当为吉也。
假如元󱔪蠢󱕁容󱔲徒󱕍齐󱕣,生数纯者不可分阴阳,当置右而揲左;
造󱕟考󱕋前󱔽乂󱕘绩󱕙,成数纯者亦不可分阴阳,当置左而揲右。
皆揲之以七,以所揲之馀其吉凶臧否平尔。
按:《潜虚》附录,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