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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子方
江上逢晁适道 宋 · 崔子方
五言律诗 押东韵
渺渺连江雨,微微到面风。
主人留一饷,佳士得相逢。
会面嗟何晚,论诗许有功
君家好兄弟,更觉此心同宋吕祖谦《宋文鉴》卷二三)
宋 · 崔子方
 押寒韵
白日行空阔,青灯耿夜阑宋何汶竹庄诗话》卷二三)
春秋经解自序 宋 · 崔子方
 出处:全宋文卷二一一一、《皕宋楼藏书志》卷二
始余读《左氏》,爱其文辞,知有《左氏》而不知有《春秋》也。
其后益读《公羊》、《谷梁》,爱其论说,又知有二书而不知有《春秋》也。
《左氏》之事證于前,二家之例明于后,以为当世之事与圣人之意举在乎是矣。
然考其事则于情有不合,稽其意则于理有不通,意者传之妄而求之过欤?
乃取《春秋》之经治之,伏读三年,然后知所书之事与所以书之之意,是非成败、褒贬劝戒之说,具在夫万有八千言之间,虽无传者一言之辩,而《春秋》了可知也。
或曰,舍三《传》则《春秋》之事不见,不见其事而自为之说,是诬也。
虽然,彼恶知三家之善诬也哉!
或先经以始其事,或后经以终其说,曰某日为某事,某人为某辞,其详至于数百千言。
又臆圣人之意,此某事也,讳之而后云某也;
此某为之也,欲有所见而后云某也。
观之经则简略而难知,寻之《传》则明白而易见,故后之学者甘心于见诬,而有志之士虽有疑于其说,欲质之而莫得其术,于是是非蜂起,各习其师,务立朋党,以相诋訾,甚于操戈戟而相伐也。
岂不悲哉!
彼恶知古今虽异时,然情之归则一也;
圣贤虽异用,然理之致则一也。
合情与理,举而错诸,天下之事无难矣。
且尝谓圣人之辞至约也,然而不惧后之人惑者,何也?
恃情与理以自托其言而传之于后世,后之贤者亦恃情与理而能知圣人于千百世之上而不疑,六经之传,由此道也。
且圣人之有作,欲以绳当时之是非,著来世之惩劝,使人皆知善之可就而罪之可避也,故明著之经。
今曰考之经而无见,必待传者之说而后明,是圣人之经徒为虚文而已。
且圣人岂必后世有三家者为之传乎?
其无为传,则《春秋》遂无用于世矣?
假如圣人知后世必有为之传者,岂不曰吾经之不明,则传者得为异说以纷纶吾辞,吾辞将不信于后世,安得不为此虑也耶?
是故其辞必完具于一经之间,其事必完具于一辞之中。
虽然,圣人岂敢以一辞之约而使后世之人晓然知吾之所喻哉。
故辞之难明者则著例以见之;
例不可尽也,则又有日月之例焉,又有变例以为言者,然后褒贬是非之意见矣。
夫事之多变,则辞之不同。
例之不一,与日月之参差不齐,盖不可胜视,及其慎思而精考,则若网在纲,举而振焉,顺乎其有条理也。
圣人以辞与例成其书,以情与理而自托其言,则所以虑后世者亦至矣。
辞与例,其文也;
情与理,其质也。
文质不备,君子不为完人;
文质不备,《春秋》不为完经。
世之学者舍情理而专求乎辞例之间,是以多惑而至于失也。
《左氏》之失也浅,《公羊》之失也险,《谷梁》之失也迂。
《左氏》求圣人之意而不得,一皆以事言之,而略其褒贬,故常取于近而失之浅。
《公羊》谓圣人欲以成后世法,必有惊动人之耳目而难言者,故常志于难而失之险。
《谷梁》谓圣人茍致意焉,不当浅近易知,必有委曲而深者,故常求于远而失之迂。
虽然,是三家之失,其又有说。
《左氏》自以为所传当时之事,足以取信于后世,虽失之浅而不嫌。
《公羊》、《谷梁》自以为传当时之事略矣,不得不为险迂之论以自见。
呜呼!
学圣人之道而方且以自见为心,宜其不合而多失也。
今余非固薄三家之论,以为三家之论不去,则学者之疑不决,而圣人之经终不可复见。
故度当时之事以情,考圣人之言以理,情理之不违,然后辞可明而例可通也。
于经之下,各析而解之,名曰《春秋经解》。
噫!
后之君子,其有意于情理之说乎,吾言其有取焉尔;
其无意于情理之说乎,吾言其有罪焉尔。
按:《春秋经解》卷首,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春秋经解后序 宋 · 崔子方
 出处:全宋文卷二一一一、《春秋经解》卷末、《皕宋楼藏书志》卷二
或问曰:《春秋》以日月为例,信乎?
何其扰扰纷乱而不可合也?
应之曰:子考之《春秋》而疑之耶?
抑将用传者之说而后疑之也?
苟用传者之说,是宜扰扰纷乱而不可合矣。
《左氏》不著日月之例,独于公子益师卒则著之曰:「公不与小敛,故不书日」。
彼盖不知经于他事皆以日月为例,惟于崩、薨、卒、葬与诸侯之弑者则不著例焉,盖以为人之善恶必见于其行事,则亦无事于死而后为之褒贬也。
彼弑君父,天下之大恶矣,于《春秋》之文无所贬,以为其恶不贬而自见,又奚区区以日月例为哉。
故自天子崩、公薨、大夫卒、内夫人、内女卒、中国夷狄之弑君与凡书葬者必从而日焉,其尊卑、外内、轻重、大小一皆同之,凡以见其不为例焉尔。
若夫赴告之不备,史氏之阙遗,然后吾从而阙之,不嫌也。
由是言之,《左氏》考圣人之例亦太疏略矣。
彼二传知日月之例,然亦不知崩、葬、卒、薨与弑君之无例也,则又强为之说,是以其辞至于乖乱而不可信矣。
或者又曰:「然则《春秋》于他事阙日月者少,而于卒葬之事阙日月者独多,何耶」?
应之曰:凡卒葬之事见于经者几且三百,最多而繁也。
且又一国之事,其来赴之辞一有不备,则日月之失,史氏遂不可得而书矣。
若夫其他会盟、战败、入灭之类,见于经者大抵不过数十,而又非一国之事,其来赴者,诸国所与有事焉者皆至焉,然后可参證而得日月之详也。
且尝谓《春秋》独于此不以日月为例者,岂以其多阙而后不可为例乎。
以事言之则如此,以理考之又如彼,二者其将有得于圣人之意也。
且夫史氏之记事有常体矣,其书必曰某时某月某日某事矣,其失日月者则阙之,亦必曰是阙日月者也。
惟圣人修经然后立例焉,盖曰天下有内外,国家有大小,位有尊卑,事有轻重,不可得而齐也。
是故详中夏而略夷狄,详大国而略小国,详内而略外,详君而略臣,详所重而略所轻,此《春秋》之意而日月之例所从生也。
著日以为详,著时以为略,又有详略之中则著月焉,此其常也。
其有当略而详与当详而略者,圣人岂徒为是之纷纷哉,盖有寓于其间而后云尔也。
故有当日而不日者,如「公败齐师于长勺」,「公败宋师于乘邱」,「禘于太庙,用致夫人」,「公子慭出奔齐」,「公及邾仪父盟于蔑」,「公及齐大夫盟于蔇」之类是也。
有不当日而日者,如「卫侯衎复归于卫」,「卫侯出奔齐」,「吴入郢」,「公子遂及齐侯盟于郪丘」,「仲孙速会人盟于向」,「宋、卫、陈、郑灾」,「取郜」、「取防」之类是也。
有当月而不月者,如「臧孙许及晋侯盟于赤棘」,「仲孙何忌及邾子盟于拔」,许凡三迁,「楚人灭江」,「楚人灭黄」,「吴灭巢」,「灭项」,「公如齐纳币、观社、逆女」,「公如晋,至河乃复」之类是也。
又有不当月而月者,如「宋人执滕子婴齐」,「宋司马华孙来盟」,「郕伯来奔」,「宋人及楚人平」,「成楚丘」,「取郐」,「取郓」之类是也。
至于事有同日,而后事属先事,则于先事加日焉,如「甲午,宋灾」,「宋伯姬卒」之类是也。
又有两事皆当日,先事故不日,则后事亦不复日,如「夫人姜氏孙于邾」,「公子庆父出奔」之类是也。
其事有同月,先事不当月而后事当月,则于先事月之,如「王二月人伐杞,取牟娄」,「戊申卫州吁弑其君完」,「秋九月,楚子围宋」,「葬曹文公」之类是也。
又有两事,先事当月,固自书月,后事故不月,虽继月不嫌也,如「自正月不雨,至于秋七月,及苏子盟于女」,「正月,诸侯盟于祝柯」,「公至自伐齐」之类是也。
又如两事,先事故不月,后事虽当月,亦不复月,不嫌也,如「春,公至自齐,祭叔来聘」,「秋,公子结媵陈人之妇于鄄,遂及齐宋公盟,夫人姜氏如」之类是也。
其有事实异日而嫌于同日,则各著日以别之,如「壬午,公子遂会晋赵盾,盟于卫雍」,「乙酉,公子遂会雒戎,盟于暴」,「癸酉,大雨震雷」,「庚寅,大雨雪」之类是也。
有事实同日而嫌于异日,则先著日以见之,如「甲寅,齐人伐卫,卫人及齐人战」,「庚申,溃,楚人入郓」之类是也。
有事不当日,以书晦朔则不得不日,如「己卯晦,震夷伯之庙」,「戊申朔,陨石于宋五」之类是也。
有一事而再见者,其于事日月先略而后详,如「冬,公如晋」,「十二月己丑,公及晋侯盟」,「冬,会诸侯伐郑」,「十二月己亥,同盟于戏」之类是也。
有以后事之例證先事者,如「夏四月甲寅臧孙许卒」,继之以「公如晋」,则疑于公如例月者也。
然于下书「秋,公至自晋」,则知公如晋是不月者矣。
有以先事之例證后事者,如「夏五月甲午,遂灭偪阳」,继之以「公至自会」,则疑于公至例月者也。
然先书「春,公会晋侯、宋公、卫、曹伯、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齐世子光,会吴于祖」,则知公至是不月者矣。
考日月之例至于此,见圣人之用心其谨且严而可畏也。
彼曰无例云者,是未尝深考乎《春秋》之例者也。
使其深考乎《春秋》之例,则亦不遽云尔矣。
虽然,《春秋》之阙日月者固有之,如桓之四年七年无秋冬,定十四年,桓十四年书「夏五」而阙其月,庄二十二年书「夏五月」而阙其事,僖二十八年书「壬申」而不系之月,桓十七年书「五月」而不系之,昭十年书「十二月」而不系之郭公仲孙忌与凡日食而不系朔与日者,皆阙也。
彼传者又以为从史之阙文则近于无功,故不得不为异说以附之,使圣人之旨汩乱而不可考者,诸儒好异之罪也。
嗟夫!
不信史之阙文,以求圣人之意,是犹航断堑之水而欲至于海,亦不可得矣,盍亦避碍而通诸理乎。
《左氏》之略也,《公羊》、《谷梁》之凿也,持是三者以考《春秋》,适足以多惑而已矣。
故余撮其大概而论之,附于卷末,使学者得从事焉。
春秋例要序 宋 · 崔子方
 出处:全宋文卷二一一一
《春秋》之为书,辞约而例繁。
欲其严也,故其辞约;
欲其明也,故其例繁。
例者,辞之情也,然则学者当比例而索辞,然后可也。
例不胜其多,故有与为例,而疑于义者著之,无与为例,而不疑于义者不著也,其要在是矣。
呜呼!
不知例要而欲知《春秋》,是犹舍舟楫之用而以济夫川渎者也。
按:《春秋例要》卷首,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春秋本例自序 宋 · 崔子方
 出处:全宋文卷二一一一
《春秋》之法,以为天下有中外,侯国有大小,位有尊卑,情有疏戚,不可得而齐也,是故详中夏而略夷狄,详大国而略小国,详内而略外,详君而略臣,此《春秋》之义而日月之例所从生也。
著日以为详,著时以为略,又以详略之中而著月焉,此例之常也。
然而事固有轻重矣,安可不详所重而略所轻乎。
大概所重者日,其次者月,又其次者时,此亦易明尔。
然而以事之轻重错于大小、尊卑、疏戚之间,又有变例以为言者,此日月之例至于参差不齐,而后世之论所以不能合也。
今考之《春秋》之法,权事之轻重而著之为例,分其类而条次之,可以具见而不疑。
若夫事有疑于其例者则备论焉。
且尝论圣人之书,编年以为体,举时以为名,著日月以为例。
《春秋》固有例也,而日月之例盖其本也,故号《本例》。
呜呼!
学者苟通乎此,则于《春秋》之义过半矣。
按:《西畴居士春秋本例》卷首,通志堂经解本。又见《经义考》卷一八三,《古今图书集成》经籍典卷一六九,《宋代蜀文辑存》卷三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