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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哲南宋
何澹持丧不以礼书绍熙二年秋 南宋 · 乔哲
 出处:全宋文卷六九三八、《宋史全文续资治通鉴》卷二八、《续资治通鉴》卷一五二
窃谓人之大伦,莫重于父母。
礼有出继,其服虽异,而钟于天性者未尝不同也。
故所承父母则三年终丧,而所生父母则心丧三年。
閤下自长成均而更长台谏,此三纲五常之所系者也。
若夫进退去就,亦自有义存焉。
此閤下之所素讲,岂一介小生得以进说于其间?
今闻閤下有所生继母之丧,初请于朝,欲解官持丧,太学诸生莫不义之。
继闻上疏称解逮事不逮事之异,中外鬨然,虽愚者亦以为骇。
夫《礼经》所谓逮事父母则讳王父母,不逮事父母则不讳王父母,非谓无恩于先祖也。
盖逮事父母,则亲闻父母之言所尝讳其祖;
不逮事父母,则不闻父母之言所尝讳其祖,是以子莫知其所讳也。
故本朝方悫解此一节,以谓特庶人之礼耳。
若学士大夫,则知尊祖矣,何逮事之拘乎?
今闻閤下引此以附逮事不逮事,欲不持丧,恐与《礼经》相反。
何者?
《礼经》谓逮事父母,则从父母之言,今閤下所生之父,果以继室为正乎?
若所生之父果以继室为正,则閤下亦当从而为正,不得黜之也。
今四十馀年,以所生继母事之,及其终也,反以为生不逮事而不持心丧,可乎?
夫閤下之志,必谓所生继母无生我之恩,则不当为所生之继母服。
抑不思黜其所生之继母,是贱其所生之父也。
为人子者,尚忍言哉?
不然,必以生我者为正而继之者为不正,是闾巷小人知有母而不知有父者也,非天理之公也,非人伦之正也。
閤下为天子耳目之官,将以厚人伦,正风俗,正宜致辨于此。
又闻再入奏疏,欲下给舍谏议之。
夫朝廷专设奉常,此仪礼之所由出也。
今不从仪礼所由出之地以定礼文,不公诸侍从朝列以集议,独以台谏同列之官、给舍表里之班而议之,识者有以窥之矣。
且閤下今居要路,去政府为咫尺,或者将逢迎希合,以为礼之不当去,欲为它日进身之阶,则误閤下之事大矣。
閤下平时所行所为亦无玷者,独为大节有所未明,此尤愚之所未信也。
又恐或者必有汩乱聪明,妄引邪说,使閤下迟疑不决,以取谤于天下,此愚所以惓惓忘其僣越,欲閤下一听之也。
虽然,使閤下流涕感泣,以所生之父为念,特为所生继母持丧,以义起礼,扶持三纲,慨然辞位于朝以归,而他日朝宁之间,徐以国家为念,起复召还,以副所望,此岂非閤下之盛德事乎?
按:《两朝编年纲目》卷二,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