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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澹持丧不以礼书绍熙二年秋 南宋 · 乔哲
 出处:全宋文卷六九三八、《宋史全文续资治通鉴》卷二八、《续资治通鉴》卷一五二
窃谓人之大伦,莫重于父母
有出继,其服虽异,而钟于天性未尝不同也。
故所父母三年终丧,而所生父母心丧三年
閤下长成均而更长台谏,此三纲五常之所系者也。
若夫进退去就,亦自有义存焉。
閤下之所素讲,岂一介小生得以进说其间
今闻閤下所生继母之丧,初请于朝,欲解官持丧太学诸生莫不义之。
继闻上疏称解逮事不逮事之异,中外鬨然,虽愚者亦以为骇。
夫《礼经所谓逮事父母则讳王父母不逮父母则不讳王父母非谓无恩于先祖也。
盖逮事父母,则亲闻父母之言所尝讳其祖;
不逮父母则不父母之言所尝讳其祖,是以子莫知其所讳也。
本朝方悫解此一节以谓庶人之礼耳。
若学士大夫,则知尊祖矣,何逮事之拘乎?
今闻閤下此以附逮事不逮事,欲不持丧,恐与《礼经相反
何者
礼经》谓逮事父母,则从父母之言,今閤下所生之父,果以继室为正乎?
所生之父果以继室为正,则閤下亦当从而为正,不得黜之也。
今四十馀年,以所生继母事之,及其终也,反以为不逮事而不持心丧,可乎?
閤下之志,必谓所生继母无生我之恩,则不当为所生继母服。
不思其所生之继母,是贱其所生之父也。
为人子者,尚忍言哉?
不然,必以生我者为正而继之者不正,是闾巷小人知有母而不知有父者也,非天理之公也,非人伦之正也。
閤下天子耳目之官,将以厚人伦,正风俗,正宜致辨于此
又闻再入奏疏,欲下给舍谏议之。
朝廷专设奉常,此仪礼所由出也。
不从仪礼所由出之地以定礼文不公侍从朝列集议,独以台谏同列之官给舍表里之班而议之,识者有以窥之矣。
閤下今居要路,去政府咫尺或者逢迎希合以为礼之不当去,欲为它日进身之阶,则误閤下之事大矣
閤下平时行所为亦无玷者,独为大节有所未明,此尤愚之所未信也。
又恐或者必有汩乱聪明,妄引邪说,使閤下迟疑不决,以取谤于天下,此愚所以惓惓忘其僣越,欲閤下一听之也。
虽然,使閤下流涕感泣,以所生之父为念,特为所生继母持丧,以义起礼,扶持三纲慨然辞位于朝以归,而他日朝宁之间,徐以国家为念,起复召还,以副所望,此岂非閤下盛德事乎?
按:《两朝编年纲目》卷二,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