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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自强南宋 1120 — 1181
乞减罢都辖乾道四年五月 南宋 · 周自强
 出处:全宋文卷四八七○、《宋会要辑稿》职官二四之三○(第三册第二九○七页)
右治狱都辖一名,通管两推,元系本寺踏逐指差,今来都辖胥介年满,见行发遣赴部。
照对本寺两推共管推司八名,专行推鞫,又有职级二名,专一总辖
所有都辖一名,委实无用,欲行减罢。
监司郡守按察官吏奏乾道六年十一月 南宋 · 周自强
 出处:全宋文卷四八七○、《宋会要辑稿》刑法六之六九(第七册第六七二八页)
乞自今监司郡守按察官吏,如遇差官勘鞫内合有干證,止许追紧切人,或有泛滥追逮,淹延囚禁,致多廋死者,并令提刑司按奏。
监司郡守按察赃吏奏乾道六年十一月 南宋 · 周自强
 出处:全宋文卷四八七○、《宋会要辑稿》刑法三之六八(第七册第六六二○页)
伏见监司郡守按察赃吏,多送邻州根勘,其干连人被追逮者多至一二百人,少亦不下数十人。
狱成之后,往往翻异。
差官别勘,至有经年不决者。
乞自今见任官公事止差官本州根勘,不得辄送邻州
若狱成翻异,惟据所翻之事别勘。
所有干證,止许追紧切人,或有滥追淹禁,并令提刑司案奏。
论申请冲改乾道新书奏乾道七年正月 南宋 · 周自强
 出处:全宋文卷四八七○、《宋会要辑稿》刑法一之四九(第七册第六四八六页)
切见《乾道新书》既以颁行,自今凡有申请冲改,必先送所属曹部详议。
如果合冲改,然后取旨删修。
若旧法已备,止请申严者,乞更不施行。
论押送配军奏淳熙五年二月 南宋 · 周自强
 出处:全宋文卷四八七○、《宋会要辑稿》刑法四之五五(第七册第六六四九页)
诸路专委通判签判,县专委令,各置籍,遇有传到配军,即时注籍,差人押往前路州县,候取到交领,亦注于籍。
有窜逸者,严责部送之人根捕,仍令通判常切觉察,每月本州交传过人数,有无截留走失,申本路帅司检察。
其诸州断配过人,若计程应至配所而未有报到交收者,即时移文沿路州县会问。
若询究得有截留役使之人,并申所属帅司根治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