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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送配军淳熙五年二月 南宋 · 周自强
 出处:全宋文卷四八七○、《宋会要辑稿》刑法四之五五(第七册第六六四九页)
诸路专委通判签判,县专委令各置籍,遇有传到配军即时注籍差人往前州县,候取到交领,亦注于籍。
窜逸者,严责部送之人根捕,仍令通判常切觉察,每月本州交传过人数有无截留走失,申本路帅司检察
其诸断配过人,若计程应至配所未有报到交收者,即时移文沿路州县会问。
询究有截役使之人,并申所属帅司根治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