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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光先王之法不可变奏熙宁元年 北宋 · 吕惠卿
 出处:全宋文卷一七一九、《宋史》卷三三六《司马光传》
先王之法,有一年一变者,「正月始和,布法象魏」是也;
五年一变者,巡守考制度是也;
有三十年一变者,「刑罚世轻世重」是也。
光言非是,其意以风朝廷耳。
访求农田利害宜纠不职奏熙宁三年八月十六日 北宋 · 吕惠卿
 出处:全宋文卷一七一九、《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二之六二(第四册第三二六五页)
比岁以来,累降诏旨,访求农田利害。
中官司未有应令,继命辅臣经制其事,具为条约,付与诸路,使之推行,皆有成法。
如闻逐司自被朝旨,只是翻录行下,即未能用心讲求,申明法意,晓谕州县,责以成效,以故至今未有报应。
虽数告谕催促,期以岁月,当行考察,及已有察访指挥,而所在官吏玩令如故。
臣以职事在于兼领,宜纠不职,以信典宪;
又缘本寺未曾施行,且令具录元降条约,画一牒逐司,问其从来节次施行之状,谕以向去检举督察之方,仍且声述朝廷前后所降约束,要在必行。
尚虑逐司未即呈禀,乞赐戒敕,仍乞将先降差官察访、当行考察等指挥节次举行,继之以实,使人人知其不为空文,则令遵而事立矣。
其行下逐司牒一道,随状缴进。
乞常平仓贱籴贵发奏熙宁三年九月 北宋 · 吕惠卿
 出处:全宋文卷一七一九、《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一五、《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三之一○(第六册第五七二四页)
淳化中都下初置常平仓,贱籴贵发。
至景德中,差开封府浚仪知县监仓事,祥符六年,始以两县常平仓并为在京常平,其斛斗经二年即支充军粮,贸易新好充见在数,其法实为民利。
而其后籴粜之政久不行,文字本末随亦废坠。
常平封桩米至五十二万石,但寄积在京仓界。
惟据逐界每月具见在数申寺,而朝廷初无发敛之政,甚可惜也。
欲乞遇价稍贵即出之,贱即以其钱籴之,如淳化中故事。
乞令国子监直讲月供本经口义二卷奏熙宁六年四月 北宋 · 吕惠卿
 出处:全宋文卷一七一九、《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四四
修撰国子监经义,乞令直讲月轮两员,供本经口义二卷。
传报实封文字及干机密者以违制论奏熙宁六年七月 北宋 · 吕惠卿
 出处:全宋文卷一七一九、《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四六
乞自今实封文字及干机密者,进奏官诸司吏传报者以违制论,承虚造事誊报,交斗谤讪、扇惑人心者准此。
仍许人告,赏钱三百千,情重者奏裁,命官除名,馀人决配。
其知情及同撰人首告并免罪,仍支赏钱。
进奏官告获,不候年满,优与授官出职;
副知告获,与进奏官
书写人告获,与副知上名。
如止愿赏钱者,亦听。
乞拨三司曹案吏赴本监等事奏熙宁六年八月 北宋 · 吕惠卿
 出处:全宋文卷一七一九、《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四六、《宋会要辑稿》兵五六之一七(第六册第五七八一页)
乞拨三司曹案吏赴本监及东西八作司广备指挥兵级,本监与提举司将作监等同统领
根究市易事奏熙宁七年四月 北宋 · 吕惠卿
 出处:全宋文卷一七一九、《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五二、《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五之三六(第六册第五七六六页)
奉诏与曾布同根究市易事,勾集行人照證,而有臣未到以前所取状。
臣恐当再行审覆,乞下开封府暂追赴臣处供析,即更不禁系。
根究市易司事难同曾布结绝奏熙宁七年四月 北宋 · 吕惠卿
 出处:全宋文卷一七一九、《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五二、《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七之二○(第六册第五四五八页)
近与曾布同根究市易事,其间虽有异同,亦已见利害大情,及有无违法。
臣蒙恩命,见辞免,难同根究。
乞令中书尽取公案,以异同情节逐一比对进呈。
出使河北考详边储事奏熙宁七年四月 北宋 · 吕惠卿
 出处:全宋文卷一七一九、《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五一
臣等出使河北,考详边储仰给便籴,自来措置无术,胥吏专斗,厚取贿赂,而又官阙见钱及时收籴。
若朝廷借以一年籴本,明给吏禄,绳以重法,其籴官亦以所籴石斗次第给赏,于事为便。
乞与本路当职官司详定,条约以闻。
乞令诸路提举司官各具本路推行新法事宜申奏司农寺熙宁七年七月 北宋 · 吕惠卿
 出处:全宋文卷一七一九、《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五四
司农条例所该事目极多,欲下诸路,令提举司官各具本路推行新法有无疑虑,须合申明,及未尽未便事合更改措置,或本路已修完改正,可以推之别路,条具申本寺。
遍牒辖下官,亦许直述所见。
乞令提举司各具本路簿书式样供申奏熙宁七年七月 北宋 · 吕惠卿
 出处:全宋文卷一七一九、《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五四
诸路州县见行常平、苗役、丁产、保甲、农田、水利等事,全籍簿书钩考登耗虚实,则其制造不可以无法。
欲令提举司各据本路见有簿如何制造关防,具简径式样供申。
乞令人户自占家业奏熙宁七年七月 北宋 · 吕惠卿
 出处:全宋文卷一七一九、《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五四、《文献通考》卷一二
免役出钱或未均,出于簿法之不善。
手实者,令人户具其丁口、田宅之实也。
嘉祐敕:造簿,委令佐责户长、三大户,录人户丁口、税产、物力为五等。
且田野居民,耆户长岂能尽知其贫富之详?
既不令自供手实,则无隐匿之责,安肯自陈?
又无赏典,孰肯纠决?
以此旧簿不可信用。
谓宜仿手实之意,使人户自占家业。
如有隐落,即用隐寄产业赏告之法,庶得其实。
给纳常平钱粮事奏熙宁七年八月 北宋 · 吕惠卿
 出处:全宋文卷一七一九、《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五五
常平钱粮,并据愿请成贯石给纳,日收息二分。
如愿以粮银绢丝䌷绸布折纳者,听。
元请粮纳本色者,每石息毋过二斗,给、纳并约中价。
物少不尽其钱,贴钱以纳;
钱少不尽其物,馀钱听给。
其第三等以下户,免役钱愿折纳者准此。
常平钱谷给纳期限奏熙宁七年八月 北宋 · 吕惠卿
 出处:全宋文卷一七一九、《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五五
常平钱谷,并于民阙乏时,月作一料给散,陆田多处以二月、水田多处以三月为限。
随秋税起催,限年终纳足。
十二月不纳者,依欠税法。
如蚕麦丰熟,许随夏税催纳,毋得过半。
限满不足者,勿给后料。
其依条倚阁者,不在此限。
乞同议兵器制度奏熙宁七年 北宋 · 吕惠卿
 出处:全宋文卷一七一九、《宋史》卷一九七《兵志》一一
所上弓式及其他兵器制度,下殿前、马、步三司,令定夺去取,而逐司不过取责军校文状以闻,非独持其旧说不肯更张,又其智虑未必能知作器之意。
臣于朝廷已行之令,非敢言改,乞就一司同议。
乞别选官置院推鞫臣事奏熙宁九年六月 北宋 · 吕惠卿
 出处:全宋文卷一七一九、《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七六、《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六一、《太平治迹统类》卷一三
往者邓绾言臣丁忧日,托张若济贷部内钱。
闻推究所穷究首尾,七月乃毕。
今朝廷复差蹇周辅推鞫,其初遣使之指,事本缘臣。
臣事既明,更为何人置勘?
周辅乡人,尝为御史推直官,不惟有嫌,于法亦碍。
乞别选官置院。
王安石上皇帝书熙宁九年 北宋 · 吕惠卿
 出处:全宋文卷一七一九、《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六一、《少微通鉴续编节要》卷七、《宋史》卷三二七《王安石传》、《宋史纪事本末》卷三七、《续资治通鉴》卷七一
安石尽弃素学,而隆尚纵横之末数,以为奇术。
以至谮愬胁持,蔽贤党奸,移怒行狠,方命矫令,罔上要君。
凡此数恶,力行于年岁之閒,莫不备具。
虽古之失志倒行而逆施者,迨不如此。
平日问望一旦扫地,不知安石何苦而为此也?
谋身如此,以之谋国,必无远图。
而陛下既以不可少而安之,臣固未易言也。
虽然,安石忌臣之心有甚而无已,故其所为无所顾藉。
匿其忮心,托请小事,以脱误诏令之出,此皆奸贼之臣得以擅命,作威于闇世者也。
奈何安石今日之所为,乃与之同事耶?
根究掳略夏国孳畜事奏熙宁十年八月 北宋 · 吕惠卿
 出处:全宋文卷一七一九、《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八四
枢密院札子,环庆路经略司牒,根究并无掳略夏国孳畜,回宥州未当,令追还听旨。
前此回牒已付西界。
欲借封桩库钱收籴斛斗奏熙宁十年九月七日 北宋 · 吕惠卿
 出处:全宋文卷一七一九、《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九之二七(第六册第五五○二页)、《宋会要辑稿补编》第六○七页
今岁本路诸城寨秋稼收成,转运司籴本不多,今欲将经略司见管封桩钱二十一万馀贯,辄借委官分头趁时收籴斛斗,且在本司管保。
转运司擘划到钱,却乞依至时市价兑与斛斗支用,却将拨到钱依旧封桩。
招到弓箭手遂与团成指挥熙宁十年 北宋 · 吕惠卿
 出处:全宋文卷一七一九、《宋会要辑稿》兵四之八(第七册第六八二四页)、《宋史》卷一九○《兵志》四
熙宁五年招到弓箭手,袛是权行差补,未曾团定指挥
本司见将本路团结将分,除出守禦人数外不多。
今来弓箭手并系少壮,堪任教习战守之人。
其乞排连军员,遂与团成指挥都分,置立将校统辖,即于临时易为勾唤。
保安军畸零,欲袛就近拨属顺宁寨旧管汉户弓箭手第七指挥外,馀并便团作四指挥,仍依资次排在沿边第九指挥之下。
其阙人数,候招到即逐旋拨填。
所有管辖人员,各立一名,仍以见管节级,拣人材武艺最强之人排充。
兼尚有空闲地土,见令招人,其后来招到人数,即便发入今来团成都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