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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景夏南宋 ? — 1175
乞勿久淹刑禁奏绍兴二十六年正月 南宋 · 凌景夏
 出处:全宋文卷四一九四、《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七一
陛下临御以来,留神刑狱,屡下明诏,戒饬治狱之吏。
薄海内外,同心爱戴。
然而有司拘于法,如大辟,前勘官吏收坐者,有一案推结之文,历时既久,官吏或有事故,或在远方,文移取会,动经岁月。
坐狱之人,不免淹系。
臣待罪筠州,本州见禁妇人阿罗杀夫陈德公事,大情已定,狱案已上,正拘此条,未有决遣之期。
臣契勘阿罗自绍兴二十一年入狱,今已五年,欲望睿慈委刑部取案看详,如阿罗情节别无未圆,先降指挥检断其前勘不实官吏,续次施行。
仍乞立为定制,庶不致久淹刑禁,仰副陛下哀矜庶狱之意。
乞蠲放临安府二县土著人户和买役钱奏绍兴二十六年七月 南宋 · 凌景夏
 出处:全宋文卷四一九四
切见临安府自累经兵火之后,户口所存,裁十二三。
而西北人以驻跸之地,辐凑骈集,数倍土著,今之富室大贾,往往而是。
绍兴二十年钱塘仁和两县在城民户与西北人衮同推排等第,各已注籍,至绍兴二十一年,有诏临安府见推排等第,依在京例与免。
命下之日,万口欢呼,有司乃以和买役钱难以减放,止与西北人蠲除,其土著人户,反成偏重。
臣窃谓土著流寓,皆陛下赤子,德泽之施,实先京师
今陛下施德泽以幸斯民,而有司不能奉承,失信于下。
契勘两县在城营运浮财物力,所敷和买绢疋数止二千六百有馀耳,此在国计,如秋毫之轻,而民户蒙被恩赐,有丘山之重。
伏望依已降指挥,并与蠲免,庶几德泽无偏,诏令有信,足以称陛下发政施仁之意。
按:《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七三。又见《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八之一九。第六册第五四七六页《宋会要辑稿补编》第三六七、六五七页,《咸淳临安志》卷六七,万历《杭州府志》卷七四。
乞编定崇观以来勋臣业绩奏绍兴三十一年七月 南宋 · 凌景夏
 出处:全宋文卷四一九四、《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九一、《咸淳临安志》卷六七、万历《杭州府志》卷七四
国朝庆历三年,编定勋臣姓名,凡二百四家,既录用其子孙矣。
逮至建中靖国元年,再编一百一十六家,许子孙乞恩泽。
陛下即位以来,每遇郊祀大赦,未尝不念其家或至沦没,每加录用。
然臣窃谓崇、观以来,至陛下即位,跋涉艰难,所以卫社稷捍牧圉者,不可谓其无人,略而未编,亦一阙也。
望俾有司检会自崇、观以来,勋业著于国史者,续行编定,以励忠烈。
言应选人赴部磨勘事宜奏绍兴三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南宋 · 凌景夏
 出处:全宋文卷四一九四、《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一之三九(第三册第二六四二页)
欲将应选人任幕职官、令佐属官之类,若成三考,有举主,考第应得磨勘,格法许缴连合收使,举主吏部告示,经所属陈乞保明申部,方许不候替官,罢任赴部磨勘
或在任别有规避,妄称举主考第应格,乞行罢任之人,从本部具因依及保明不实官司,申朝廷施行。
监当官愿罢者,如无官物欠少,所属依此保明批书讫,亦不候替人,罢任赴部磨勘
吏部置例册以籍铨选奏绍兴三十二年四月 南宋 · 凌景夏
 出处:全宋文卷四一九四、《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九九、《咸淳临安志》卷六七、《宋史》卷一五八《选举志》四、《文献通考》卷三八、万历《杭州府志》卷七四
臣闻定而不易者谓之法,法不能尽者存乎人。
国家设铨选以听群吏之治,其掌于七司,著在令甲,则所守者法也;
疑似之间,可与可夺,悉得以例施行,则所任者人也。
然所谓法,犹可案籍而视;
所谓例,则散在案牍之中,匿于胥吏之手,而长贰有迁改,郎曹有替移,来者不可以复知,去者不能以尽告。
索例而不获,虽有彊明健决之才,不复敢议,引例而不当,虽有至公尽理之事,不复可伸。
臣尝观汉之公府则有辞讼比,以类相从;
尚书则有决事比,以省请谳之弊。
比之为言,犹今之例云尔。
臣愚以谓今吏部七司,亦宜许置例册,凡换给之期限,战功之定处,去失之保任,书填之审实,奏荐之限隔,酬赏之用否,有定参照几,曾经申请,或堂白,或取之旨者,每一事已,命郎官以次画时拟定,而长贰书之于册,永以为例。
每半年则上于尚书省,用印给下,仍关御史台而详焉。
部胥失举,坐以责罚,事之可为例者不得遗,例之所不载者不得言也。
如是则前后与决,悉在有司之目,开卷尽知,猾吏无所肆巧,货赂不得而通,奸弊由之而息,庶几铨叙平允,实天下士大夫之幸。
乞接续编纂勋臣事迹奏绍兴三十二年九月十二日 南宋 · 凌景夏
 出处:全宋文卷四一九四、《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一之七一(第四册第三二○二页)
近年间,有勋臣之家经省部理诉,稽之令甲,姓名不载,难以施行。
兼在元祐党禁,如文彦博、司马光、吕公著等,以至靖康建炎以来,忠臣义士,奋不顾身,以卫社稷者,类多有之,皆略而未编,亦盛世之阙典也。
愿诏有司精加讨论庆历建中靖国所载,或有未尽,悉令添入,元祐靖康建炎以后有合籍记者,接续修纂,以光中兴,天下幸甚。
乞资考已及之人依旧法改官酬赏奏绍兴三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南宋 · 凌景夏
 出处:全宋文卷四一九四、《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九之二一(第四册第三七二七页)
右承直郎、前监雅州名山县税场王骧任内买起纲,合得第一等酬赏,依格转一官。
元丰格:第一等,承务郎以上转一官,幕职州县官改合入官。
绍兴十八年雅州名山县税场家僎买发陕西,合得第一等,缘系右迪功郎,历任止四季,依条比类,循两资。
王骧系右承直郎,历任满六考,与家僎事体不同。
今欲乞除资考不及之人自不合改官外,其资考已及之人,欲依旧法改官施行。
言祠祭差官事宜奏绍兴三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南宋 · 凌景夏
 出处:全宋文卷四一九四、《中兴礼书》卷一六四
勘会本部承受太常寺等处关申到应祠祭合差官行事,依条例于在部官内差拨。
续承指挥,轮在京职事釐务官
缘其间有独员及钱谷、刑狱去处,依指挥不许差行事外。
缘其间或有祠祭同日及两处以上差官数多去处,其合差官数少,委是两选差那不行。
今相度,欲乞许于临安府转运司见任官内除刑狱并掌管钱谷监当独员去处不差外,其馀并行轮差。
仍令临安府转运司先具合差官职位窠名申部,若遇差出,先具保明文状,申部照会。
命官因过犯展年覃恩免展奏隆兴元年正月二十二日 南宋 · 凌景夏
 出处:全宋文卷四一九四
乞将选人若有过犯停替降资断在三十二年六月十三日覃恩赦前之人,许依大礼赦书减降,收使酬赏。
如元犯系是私罪,若以经刑部除落,依得无过犯人例,亦许放行差遣,注授收使,酬赏并考功
今议定,欲乞将命官如有似此因过犯展年之人,即与比附大礼赦恩,免展施行。
按:《宋会要辑稿》选举二四之二二(第五册第四六三○页)。又见同书职官七六之五三(第五册第四一二二页)。
乞合举改官者改六考为五考奏隆兴元年三月四日 南宋 · 凌景夏
 出处:全宋文卷四一九四、《宋会要辑稿》选举三○之一二(第五册第四七一五页)
去年十月九日敕,应在外合举改官者,以每岁合举员数,将一半举已关升或寔历三考以上人,馀一半举历任及六考以上人。
景夏契勘,若令寔及六考方得荐举,窃恐合在六考改官之人无缘在前被举,今欲改六考作五考,庶无妨碍。
看详荐举选改事奏隆兴元年三月十八日 南宋 · 凌景夏
 出处:全宋文卷四一九四、《宋会要辑稿》选举三○之一三(第五册第四七一五页)
尚书省劄子,臣僚奏:荐举选改之法,历时既久,不能无弊。
今若立限员之制,命有司检会绍兴以来每岁所改若干,取一岁酌中之数,立为定额。
凡在选者,较其年劳,以次选改,岁终考核,不得过所定之数。
关升者亦如之。
所有荐章,权行寝罢。
得旨,令侍从台谏详议。
景夏等今看详,欲将选人历十二考以上无赃罪与减举主一员,其馀并依祖宗见行条法。
乞用祖宗久任之法考课奏隆兴元年四月二十七日 南宋 · 凌景夏
 出处:全宋文卷四一九四、《中兴两朝编年纲目》卷一三
看详到百官应诏可行事件数四:一、考课所以别能否也。
唐虞三考黜陟,以任职岁久,能否尽见,因以黜陟,则才类分别。
宗鉴年限叙迁之弊,非有劳者,未尝进秩。
乾德四年,又诏自侍御史郎中少卿以下,莅事满三年迁秩,御史中丞尚书侍郎别议优宠。
故当时任作坊副使有十馀年者,任补阙有十六年者,任御史中丞有十二年者。
比年以来,仕于朝者,或季一迁,或月一改,居官而书考者鲜矣,况三考乎!
外之监司郡守,小州换大州,西路易东路,送迎往来,祇益扰扰。
考课之弊如此,臣愿用祖宗久任之法,则能否可以悉得矣。
今检会绍兴二十八年三月十八日手诏:「今后侍从有阙,通选帅臣监司第二任提刑资序者,曾任郎官以上者,以名闻,候朕亲擢」。
卿监郎官阙,亦通选监司郡守之有政绩者,并须治状昭著及有誉望之人。
卿监郎官未历监司郡守者,更送补外。
内官两省台谏以上亲擢外,馀并须久任,方许迁除。
按:《宋会要辑稿》职官六○之三二(第四册第三七四八页)。又见同书职官五九之二一(第四册第三七二七页)。
有司行事并依祖宗条法奏隆兴元年四月 南宋 · 凌景夏
 出处:全宋文卷四一九四
看详到下吏舞文曲说,所欲予者,巧为之地;
所欲不予者,深抑其情。
名器帝王厉世摩钝之术也。
太祖皇帝不以伶官处士人之列;
太宗钱昱贵家子,不宜任丞郎
真宗薛映张咏例兼近职,令立定员,以免倖觊。
近年以来,非泛恩数,或私近倖,或宠贵戚,或予将帅,援例求之,即以予之。
知其非是,则又曰:「馀人不得援例」。
至于六部之所勘当,则取决于三省群胥;
大理寺之所断决,则禀听于朝廷风旨。
其弊已久,谓为固然。
愿严为之禁,使官得以胜吏,则人得以守法,人得以守法,则法得以胜例一切惟法之从,而不惟例之听,则事简而易行。
今检会绍兴三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臣僚上言:国家累圣相承,垂二百年,文谟武烈,克贻厥后,在台省则为宪纲,在有司则为甲令。
今则不然,均是事也,而有前批、后批之殊;
同是法也,而有元降、续降之别。
欲予则巧为傅会,欲夺则工于舞文。
法不相当,则云更合取自朝廷指挥
自知无法可行,则云如朝廷特降指挥,于本部条法别无违碍。
有勘当已上而退送者,有未及勘当而奏状者,或因堂白而面授旨意,或无处分而唯务陆沉。
变乱旧章,眩惑观听,可不深惩而痛革欤!
愿诏三省大臣,凡四方奏请送有司,令各以成法来上,尽捐宿弊,其不以实而依违迁就者,主典科违制之罪,长吏以不职免所居官。
台谏常切觉察,令三省六曹遵守。
按:《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之五三。第三册第二三五六页又见《中兴两朝编年纲目》卷一三。
朝廷号令当行于下奏隆兴元年四月 南宋 · 凌景夏
 出处:全宋文卷四一九四、《中兴两朝编年纲目》卷一三
朝廷有约束事件,官吏匿之,民有不得见者,间有徒挂墙壁而未尝施行,谓之应破旨挥而已。
且曰:「朝廷不久当自变更」。
此号令不孚之弊也。
今欲革之,则凡一号令之出,期于必行,无得徒事虚文。
如有奉行不虔,必寘于罚。
乞岁考县令之课以明旌赏奏隆兴元年四月二十九日 南宋 · 凌景夏
 出处:全宋文卷四一九四、《中兴两朝编年纲目》卷一三、《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九之二一(第四册第三七二七页)
守令之职,尤亲于民。
是以古者刺史入为三公郎官,出宰百里。
祖宗之法,尤重其选。
今则不然,轻外而重内,内之官非以疾,非以故,则不秉郡府,无疾、故而补外者,谓之左迁。
于县,凡选人之改秩者,不问其材之长短与夫能否,必使任之。
太上皇帝尝令侍从卿监各举所知,以备选用,其法可谓尽善,奈何所举不公,赃污暴戾、庸懦昏耄者,亦与其举。
方且恃其所举,又自谓朝廷选择而使之,遂有恣情肆欲,靡所不为者。
欲望委监司郡守,岁考县令之课以上之,考不以实者,令御史台纠劾以罪之。
县令之有治绩者,宠之以赏,不特赏其人也,并与其所举者而赏之;
有不任职者,加之以罚,不特罚其人也,并与其所举者罚之。
如是则举者不敢徇私,而被举者无不竭力。
州县之民,庶得被其实惠矣。
编类光尧寿圣太上皇帝圣政所诸事奏隆兴元年十二月六日 南宋 · 凌景夏
 出处:全宋文卷四一九四
奉旨编类光尧寿圣太上皇帝一朝圣政,合要建炎元年五月十日以后至绍兴三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以前三省枢密院《时政记》、《起居注》,参照编类。
欲乞下日历所并移文谏院后省,依年分逐旋关借或钞录,用毕封还。
并合要诏旨草藁参照。
已得指挥,许差人于学士院就行钞录。
本所人吏,乞下皇城司支给敕入宫门号二道
兼本所检讨官,除本处请给外,其所添御厨第三等折食钱,若于本处所请名色次数相妨者,欲乞不理为名色次数支破,仍自供职日为始。
人吏请给,昨来敕令所旧请则例,系依绍兴禄格禄秩申明,并绍兴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米指挥支破施行,仍自差到所日为始。
按:与周必大合奏。《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一之七二。第四册第三二○二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