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位置
作者
标签
俞澄南宋
推鞫犯官事奏绍熙元年四月 南宋 · 俞澄
 出处:全宋文卷六四三九、《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之五三(第三册第二四八九页)
在法,诸州所部官犯罪者,本州推鞫。
若系本州按发者,申提点刑狱司;
有妨碍,即报本州申转运司
立法之意,不为无谓。
窃见近有本州按发而令本州推勘者,部属宁无观望乎?
乞今后监司郡守按发官吏合行推勘者,如系本州按发须申提刑司,差别州官;
本路按发,须申朝廷差邻路官前来推勘。
庶使无观望徇私之弊,则罚必当罪,而人无不服矣。
令大辟正犯等书写情款事奏嘉泰二年四月 南宋 · 俞澄
 出处:全宋文卷六四三九、《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之五九(第三册第二四九二页)
凡勘大辟正犯与干连人,各给一历,令其书写自初入狱,至于狱成所供情款。
其勘官批问,亦只就历书写。
应有错字,只许图记,不许涂抹。
其历,县即本州预先印给,州即提刑司预给,不许用别纸书写,违者重立罪赏,许人告首。
其历之首备坐约束,使正犯与干连等人通知。
如此,则可以杜绝吏奸,终始情款难于改易。
设有翻异,则狱囚供吐轻重虚寔之情,及勘官推勘详简当否之状,于此尽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