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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官公颖北宋
乞以耆壮户长封桩钱与民间均减元额奏元丰八年十月 北宋 · 上官公颖
 出处:全宋文卷二五二八、《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六○、《九朝编年备要》卷二一、《文献通考》卷一二
伏睹诏书,许中外臣僚实封直言朝政阙失、民间疾苦。
臣先于六月初四日献书,言政令法度施之未得其宜、行之未至于备者,其弊有六,内一件为免役取民之制未完。
臣以为使力田之民脱身于公,游手之民仰公而食,此朝廷立法之本意。
故因其产业之多寡输钱于公,公为募游手之民以用之。
又使其钱所入不与常赋相杂,内之户部则有左右曹之殊,外之监司则有转运、常平官之别,此朝廷示大公于天下,明其所以取民者,特以雇役而不以充国家之常用。
然臣且怪耆壮户长法之始行也,皆出于雇,及其既久也,耆壮之役则归于保甲之正长,户长之役则归于催税甲头
往日所募之钱,除承帖人及刑法司人役许用外,其馀一旦封桩。
若以为耆壮户长诚可以废罢,即所用之钱自当于百姓均减元额。
今则钱不为之减,又使保正长为耆壮之事,催税甲头任户长之责,是何异使民出钱免役,而又使之执役也?
臣闻朝廷去岁下四方修完役书,今犹未降,臣愿陛下因其未降也,诏有司以耆壮户长封桩钱一切与民间均减元额,又使宽剩之数,其少者仍旧,其多者不得过二分,以备编户之逃移,水旱之升降。
然则朝廷取民皆有艺极,利泽之施,莫此为厚。
伏望特赐详酌施行,苏息元元,使免困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