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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叔清
鬻爵条格奏 唐 · 郑叔清
 出处:全唐文卷四百三十二
承前诸使下诏纳钱物。多给空名告身。
虽假以官。赏其忠义。
犹未尽才能。今皆量文武才艺。
兼情愿稳便。据条格拟。
同申奏闻。便写告身。
道士女道士僧尼如纳钱。请准敕回授馀人。
并情愿还俗授官勋邑号等亦听。如无人回授。
及不愿还俗者。准法不合畜奴婢田宅资财。
既助国纳钱。不可更拘常格。
其所有资财。能率十分纳三分助国。
馀七分并任终身自荫。身殁之后。
亦任回与近亲。又准敕纳钱百千文。
明经出身。如曾受业。
粗通帖策。修身慎行。
乡曲所知者。量减二十千文。
如先经举送。到省落第。
灼然有凭。帖策不甚寥落者。
减五十千文。若粗识文字者。
准元敕处分。未曾读学。
不识文字者。加三十千。
应授职事官并勋阶号及赠官等。有合荫子孙者。
如户内兼荫丁中三人以上免课役者。加一百千文。
每加一丁中累加三十千文。其商贾准令所在收税。
如能据所有资财。十分纳四助军者。
便与终身优复。如于敕条外有悉以家产助国。
嘉其竭诚。待以非次。
如先出身及官资。并量资历好恶。
各据本条格例。节级优加拟授。
如七十以上情愿授致仕官者。每色内量十分减二分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