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鬻爵条格 唐 · 郑叔清
 出处:全唐文卷四百三十二
承前诸使下诏钱物。多给空名告身
虽假以官。赏其忠义
未尽才能。今皆量文武才艺。
情愿稳便。据条格拟。
同申奏闻。便写告身
道士女道士僧尼如纳钱。请准回授馀人。
情愿还俗官勋邑号等亦听。如无回授
不愿还俗者。准法不合奴婢田宅资财
既助国纳钱。不可更拘常格
其所资财能率十分三分助国。
七分并任终身自荫。身殁之后
亦任回与近亲。又准敕纳钱百千文。
明经出身。如曾受业
粗通帖策。修身慎行
乡曲知者。量减二十千文。
如先经举送。到省落第
灼然有凭。帖策不甚寥落者。
减五十千文。若粗识文字者。
元敕处分未曾读学
不识文字者。加三十千。
应授职事官勋阶号及赠官等。有合荫子孙者。
户内兼荫丁中三人以上课役者。加一百千文。
加一丁中累加三十千文。其商贾准令所在收税。
如能据所有资财十分四助军者。
便与终身优复。如于敕条外有悉以家产助国。
嘉其竭诚。待以非次
如先出身官资。并量资好恶
各据本条格例节级优加拟授。
如七十以上情愿致仕官者。每色内量十分二分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