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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子熙北魏
伏阙上书理清河王 北魏 · 韩子熙
 出处:全后魏文卷三十一
窃惟故主太傅清河王,职综枢衡,位居论道,尽忠贞以奉公,竭心膂以事国,自先皇崩殂,陛下冲幼,负扆当朝,义同分陕。
宋维反常小子,性若青蝇,污白点黑,谗佞是务,以元叉皇姨之婿,权势攸归,遂相附托,规求荣利,共结图谋,坐生眉眼,诬告国王,枉以大逆。
赖明明在上,赫赫临下,泥渍自消,玉质还洁。
谨案律文:诸告事不实,以其罪罪之。
遂无罪,出为大郡,刑赏僭差,朝野怪愕。
若非宋维为计,岂得全其身命,方抚千里?
王以权在宠家,尘谤纷杂,恭慎之心,逾深逾厉,去其本宅,移住殿西,阖门静守,亲宾阻绝。
于时吏部咨禀刘腾,奏其弟官,郡戍兼补。
及经内呈,为王驳退。
由此生嫌,私深怨怒,遂乃擅废太后,离隔二宫,掠拷胡定,诬王行毒,含龄戴发,莫不悲惋。
及会公卿,议王之罪,菲不俛眉饮气,唯咨是从。
仆射游肇,亢言厉气,发愤成疾,为王致死。
王之忠诚款笃,节义纯贞,非但蕴藏胸襟,实乃形于文翰,搜括史传,撰《显忠录》,区目十篇,分卷二十。
既欲彰忠心于万代,岂可为逆乱于一朝。
乞追遗志,足明丹款。
籍宠姻戚,恃握兵马,无君之心,实怀皂白。
擅废太后,枉害国王,生杀之柄,不由陛下,赏罚之诏,一出于
名藩重地,皆其亲党,京官要任,必其心腹。
中山王熙本兴义兵,不图神器,戮其大逆,合门灭尽,遂令元略南奔,为国巨患。
奚康生国之猛将,尽忠弃市。
其馀枉被屠戮者,不可称数。
缘此普天丧气,匝地愤伤。
致使朔陇猖狂,历岁为乱,荆徐蠢动,职是之由。
赵高秉秦,令关东鼎沸,今元叉执权,使四方云扰。
自古及今,竹帛所载,贼子乱臣,莫此为甚。
开逆之始,起自宋维,成祸之末,良由腾矣。
而令凶徒奸党,迭相树置,高官厚禄,任情自取,非但臣等痛恨终身,抑为圣朝怀惭负愧。
以臣赤心㥪娄之见,宜枭诸两观,洿其舍庐,腾合斫棺斩骸,沉其五族。
上谢天人幽隔之愤,下报忠臣冤酷之痛。
方乃崇亚三事,委以枢端,所谓虎也更傅其翼。
朝野切齿,遐迩扼腕。
蔓草难除,去之宜尽。
臣历观旷代,缅追振古,当断不断,其祸更生。
猜忍,更居衡要。
臣中宵九叹,窃以寒心,实愿宸鉴,早为之所。
臣等潜伏闾阎,于兹六载,旦号白日,夕泣星辰,叩地寂寥,呼天无响。
卫野纳肝,秦庭夜哭,千古之痛,何足相比。
今幸遇陛下睿圣,亲览万几,太后仁明,更抚四海,臣等敢指阙披陈,乞报冤毒(《魏书·韩麒麟附传》。灵太后反政,子熙与怿中大夫刘定兴、学官傅灵檦、宾客子慎伏阙上书。)
清河国臣为君母服议 北魏 · 韩子熙
 出处:全后魏文卷三十一
谨案《丧服·大功章》云,「公之庶昆弟为其母妻」。
《传》曰:「何以大功?
先君馀尊之所厌,不敢过大功也」。
夫以一国之贵,子犹见厌,况四海之尊,固无申理。
顷国王遭太妃忧,议者援引斯条,降王之服。
寻究义例,颇有一途。
但公之庶昆弟,或为士,或为大夫
士之卑贱,不得仰匹亲王,正以馀厌共同,可以夺情相拟。
然士非列土,无臣从服,今王有臣,复不得一准诸士矣。
议者仍令国臣从服以期,嚚昧所见,未晓高趣。
案《不杖章》云:「为君之父母、妻、长子、祖父母」。
《传》曰:「父母、长子,君服斩,妻则小君,父卒,然后为祖后者服斩」。
《传》所以深释父卒为祖服斩者,盖恐君为祖期,臣亦同期也,明臣之后期,由君服斩。
若由君服斩,然后期,则君服大功,安得亦期也?
若依公之庶昆弟,不云有臣从期。
若依为君之父母,则出应申三年。
此之二章,殊不相干,引彼则须去此,引此则须去彼,终不得两服功期,浑杂一图也。
议者见馀尊之厌不得过大功,则令王依庶昆弟,见《不杖章》有为君之父母,便令臣从服以期。
此乃据残文,守一隅,恐非先圣之情,达礼之丧矣。
且从服之体,自有伦贯,虽秩微阍寺,位卑室老,未有君服细绖,裁踰三时,臣著疏衰,独涉两岁。
案《礼》,天子诸侯之大臣,唯服君之父母、妻、长子、祖父母,其馀不服也。
唯近臣阍寺,随君而服耳。
大夫室老,君之所服,无所不从,而降一等。
此三条是从服之通旨,较然之明例。
虽近臣之贱,不过随君之服,未有君轻而臣服重者也。
议者云,礼有从轻而重,臣之从君,义包于此。
愚谓《服问》所云「有从轻而重,公子之妻为其皇姑」,直是《礼记》之异,独此一条耳。
何以知其然?
案《服问》经云「有从轻而重,公子之妻为其皇姑」。
而《大传》云从服有六,其六曰「有从轻而重」,《注》曰:「公子之妻,为其皇姑」。
若从轻而重不独公子之妻者,则郑君宜更见流辈广论所及,不应还用《服问》之文,以释《大传》之义。
明从轻而重,唯公子之妻。
臣之从,不得包于此矣。
若复有君为母大功,臣从服期,当云有从轻而重,公子之妻为其皇姑,为母大功,臣从服期。
何为不备书两条,以杜将来之惑,而偏著一事,弥结今日之疑。
且臣为君母,乃是徒从,徒从之体,亡则已。
妻为皇姑,既非徒从,虽公子早没,可得不制服乎?
为君之父母妻子,已除丧而后闻丧则不税,盖以恩轻不能追服。
假令妻在远方,姑没遥域,过期而后闻丧,复可不税服乎?
若姑亡必不关公子有否,闻丧则税,不计日月远近者,则与臣之从,聊自不同矣。
又案臣服党,不过五人,悉是三年,其馀不服。
妻服夫党,可直五人乎?
期功以降,可得无服乎?
臣妻事殊,邈然胡越,苟欲引之,恐非通例也。
愚谓臣有合离,三谏待决,妻无去就,一醮终身。
亲义既有参差,丧服固宜不等。
故见厌之妇,可得申其本服,屈大功,不可过从以期。
所以从麻而齐,专属公子之妻,随轻而重,何关从服之臣。
寻理求途,傥或在此。
必以臣妻相准,未睹其津也。
子熙诚不能远探坟籍,曲论长智,请以情理,校其得失。
遭母忧,巨创之痛,臣之为服,从之义。
如何九月,便萧然而即吉,臣犹期年,仍衰哭于第。
创巨而反轻,从义而反重。
缘之人情,岂曰是哉?
侍中崔光,学洞今古,达礼之宗,顷探幽立义,申三年之服。
虽经典无文,前儒未辨,然推例求旨,理亦难夺。
若臣服从期,宜依待中之论;
九月,不得如议者之谈耳。
赢氏焚坑,《礼经》残缺,故今追访靡据,临事多惑。
愚谓律无正条,须准傍以定罪,礼缺旧文,定准类以作宪。
礼有期同缌功,而服如齐疏者,盖以在心实轻,于义乃重故也。
今欲一依丧服,不可从君九月而服周年;
如欲降一等,兄弟之服,不可以服君母。
详诸二途,以取折衷,谓宜麻布,可如齐衰,除限则同小功。
所以然者,重其衰麻,尊君母;
蹙其日月,随降。
如此,衰麻犹重,不夺君母之严;
日月随降,可塞从轻之责矣(《魏书·礼志》四。延昌三年清河王怿所生母罗太妃薨,表求申齐衰三年。诏礼官博议,侍中崔光厌降大功,国臣服期,博士封伟伯等议,以为国臣宜小功。清河国郎中令韩子熙议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