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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河国臣为君母服 北魏 · 韩子熙
 出处:全后魏文卷三十一
谨案丧服·大功章》云,「公之庶昆弟为其母妻」。
《传》曰:「何以大功
先君馀尊之所厌,不敢大功也」。
夫以一国之贵,子犹见厌,况四海之尊,固无申理
国王太妃忧,议者援引斯条,降王之服。
寻究义例颇有一途。
但公之庶昆弟,或为士,或为大夫
士之卑贱不得仰匹亲王,正以馀厌共同可以夺情相拟。
然士非列土,无臣从服,今王有臣,复不得一准诸士矣。
议者仍令国臣从服以期嚚昧所见,未晓高趣
案《不杖章》云:「为君之父母、妻、长子祖父母」。
《传》曰:「父母长子,君服斩,妻则小君,父卒,然后为祖后者服斩」。
《传》所以深释父卒为祖服斩者,盖恐君为祖期,臣亦同期也,明臣之后期,由君服斩
若由君服斩然后期,则君服大功安得亦期也?
若依公之庶昆弟,不云有臣从期。
若依为君之父母,则出应申三年
此之二章,殊不相干,引彼则须去此,引此则须去彼,终不得两服功期,浑杂一图也。
议者见馀尊之厌不得大功,则令王依庶昆弟,见《不杖章》有为君之父母,便令臣从以期
此乃据残文,守一隅,恐非先圣之情,达礼之丧矣。
且从服之体,自有伦贯,虽秩微阍寺位卑室老未有君服细绖,裁踰三时,臣著疏衰,独涉两岁
案《礼》,天子诸侯大臣,唯服君之父母、妻、长子祖父母,其馀不服也。
近臣阍寺,随君而服耳。
大夫室老,君之所服,无所不从而降一等
三条从服之通旨,较然之明例。
近臣之贱,不过随君之服,未有君轻而臣服重者也。
议者云,礼有从轻而重,臣之从君,义包于此
愚谓《服问》所云「有从轻而重,公子之妻为其皇姑」,直是礼记》之异,独此一条耳。
何以其然
案《服问》经云「有从轻而重,公子之妻为其皇姑」。
而《大传云从服有六,其六曰「有从轻而重」,《注》曰:「公子之妻,为其皇姑」。
若从轻而重不独公子之妻者,则郑君宜更见流辈广论所及不应还用《服问》之文,以释《大传》之义。
明从轻而重,唯公子之妻。
臣之从不得于此矣。
若复有君为母大功臣从服期,当云有从轻而重,公子之妻为其皇姑,为母大功臣从服期
何为不备两条,以杜将来之惑,而偏著一事,弥结今日之疑。
且臣为君母,乃是徒从徒从之体,亡则已。
妻为皇姑,既非徒从,虽公子早没,可得不制服乎?
为君之父母妻子除丧而后闻丧则不税,盖以恩轻不能追服
假令妻在远方,姑没遥域,过期而后闻丧,复可不税服乎?
若姑亡必不关公子有否,闻丧则税,不计日月远近者,则与臣之从,聊自不同矣。
又案臣服党,不过五人,悉是三年,其馀不服
妻服夫党,可直五人乎?
期功以降,可得无服乎?
臣妻事殊,邈然胡越苟欲引之,恐非通例也。
愚谓臣有合离三谏待决,妻无去就一醮终身
亲义既有参差丧服固宜不等
故见厌之妇,可得申其本服大功不可过从以期
所以从麻而齐,专属公子之妻,随轻而重,何关从服之臣。
寻理求途,傥或在此。
必以臣妻相准,未睹其津也。
子熙诚不能远探坟籍曲论长智,请以情理,校其得失
母忧,巨创之痛,臣之为服,从之义。
如何九月,便萧然即吉,臣犹期年,仍衰哭于第。
创巨而反轻,从义而反重。
缘之人情,岂曰是哉?
侍中崔光,学洞今古达礼之宗,顷探幽立义,申三年之服。
经典无文前儒未辨,然推例求旨,理亦难夺。
臣服从期,宜依待中之论;
九月不得如议者之谈耳。
赢氏焚坑,《礼经残缺,故今追访靡据,临事多惑。
愚谓律无正条,须准傍以定罪,礼缺旧文定准类以作宪
有期缌功,而服如齐疏者,盖以在心实轻,于义乃重故也。
今欲一依丧服不可从君九月而服周年
欲降一等兄弟之服,不可以君母
详诸二途,以取折衷,谓宜麻布,可如齐衰,除限则同小功
所以然者,重其衰麻尊君母;
蹙其日月,随降。
如此衰麻犹重,不夺君母之严;
日月随降,可塞从轻之责矣(《魏书·礼志》四。延昌三年清河王怿所生罗太妃薨,表求申齐衰三年。诏礼官博议侍中崔光厌降大功国臣服期博士封伟伯等议,以为国臣宜小功。清河国郎中令韩子熙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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