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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琛南梁 482 — 550
奏二郊及藉田宜御辇 南梁 · 贺琛
 出处:全梁文卷四十八
今南北二郊,及藉田往还,并宜御辇,不复乘辂。
二郊请用素辇,藉田往还乘常辇,皆以侍中陪乘,停大将军太仆(《梁书·帝纪》下大同五年御史中丞参礼仪事贺琛奏。)
条奏时务封事 南梁 · 贺琛
 出处:全梁文卷四十八
拔擢之恩,曾不能效一职,居献纳之任,又不能荐一言。
窃闻慈父不爱无益之子,明君不畜无益之臣,臣所以当食废餮,中宵而叹息也。
辄言时事,列之于后,非谓谋猷,宁云启沃,独缄胸臆,不语妻子,辞无粉饰,削槁则焚,脱得听览,试加省鉴,如不允合,亮其戆愚
其一事曰,今北边稽服,戈甲解息,政是生聚教训之时,而天下户口减落,诚当今之急务,虽是处雕流,而关外弥甚,郡不堪州之控总,县不堪郡之裒削,更相呼扰,莫得治其政术,惟以应赴徵敛为事。
百姓不能堪命,各事流移,或依于大姓,或聚于屯封,盖不获已而窜亡,非乐之也。
家于关外赋税盖微,乃至年常租课,动致逋积,而民失安居,牧守之过。
东境户口空虚,皆由使命繁数。
夫犬不夜呔,故民得安居,今大邦大县,舟舸衔命者,非惟十数,复穷幽之乡,极远之邑,亦皆必至,每有一使,属所搔扰。
况复烦扰积理,深为民害,驽困邑宰,则拱手听其渔猎,桀黠长吏,又因之而为贪残,纵有廉平,郡犹制肘。
故邑宰怀印,类无考织,细民弃业,流冗者多,虽年降复业之诏,屡下蠲赋之恩,而终不得反其居也。
其二事曰,圣主恤隐之心,纳隍之念,闻之遐迩。
至于翾飞蠕动,犹且度脱,况在兆庶。
而州郡无恤民之志,故天下颙颙,惟注仰于一人,诚所谓爱之如父母,仰之如日月,敬之如鬼神,畏之如雷霆。
苟须应痛逗药,岂可不治之哉?
天下宰守,所以皆尚贪残,罕有廉白者,良由风俗侈靡,使之然也。
淫奢之弊,其事多端,粗举二条,言其尤者夫食方丈于前,所甘一味。
今之燕喜,相竞夸豪,积果如山岳,列肴同绮绣,露台之产,不周一燕之资,而宾主之间,裁取满腹,未及下堂,已同臭腐。
又歌姬舞女,本有品制,二八之锡,良待和戎。
今言妓之夫,无有等秩,虽复庶贱微人,皆盛姬姜,务在贪污,争饰罗绮,故为吏牧民者,竞为剥削,虽致赀巨亿,罢归之日,不支数年,便已消散。
盖由宴醑所费,既破数家之产,歌谣之具,必俟千金之资,所费事等丘山,为欢止在俄顷,乃更追恨向所取之少,今所费之多,如复传翼,增其抟噬,一何悖哉?
其馀淫侈,著之凡百,习以成俗,日见滋甚,欲使人守廉隅,吏尚清白,安可得邪?
今诚宜严为禁制,道之以节俭,贬黜雕饰,纠奏浮华,使众皆知,变其耳目,改其好恶。
夫失节之嗟,亦民所自患,正耻不及群,故勉强而为之,苟力所不至,还受其弊矣。
今若厘其风而正其失,易于反掌。
夫论至治者,必以淳素为先,正雕流之弊,莫有过俭朴者也。
其三事曰,圣躬荷负苍生以为任,弘济四海以为心,不惮胼胝之劳,不辞癯瘦之苦,岂止日仄忘饥,夜分废寝?
至于百司,莫不奏事,上息奏下之嫌,下无逼上之咎,斯实道迈百王,事超千载。
但斗筲之人,藻棁之子,既得伏奏帷扆,便欲诡竞求进,不说国之大体,不知当一官,处一职,贵使理其紊乱,匡其不及,心在明恕,事乃平章;
但务吹毛求疵,擘肌分理,运挈瓶之智,徼分外之求,以深刻为能,以绳逐为务,迹虽似于奉公,事更成其威福,犯罪者多,巧避滋甚,旷官废职,长弊增奸,实由于此。
今诚愿责其公平之效,黜其谗愚之心,则下安上谧,无徼幸之患矣。
四事曰,自征伐北境,帑藏空虚,今天下无事,而犹日不暇给者,良有以也。
夫国敝则省其事而息其费,事省则养民,费息则财聚,止五年之中,尚于无事,必能使国丰民阜,若积以岁月,斯乃范蠡之术,管仲霸齐之由。
今应内省职掌,各检其所部,凡京师治署邸肆,应所为或十条,宜省其五,或三条,宜除其一,及国容戎备,在昔应多,在今宜少,虽于后应多,即事未须,皆悉减省。
应四方屯传邸治,或旧有,或无益,或妨民,有所宜除,除之,有所宜减,减之。
凡厥兴造,凡厥费财,有非急者,有役民者。
又凡厥讨召,凡厥徵求,虽关国计,权其事宜,皆须息费休民。
不息费,则无以聚财,不休民,则无以聚力。
故蓄其财者,所以大用之也;
息其民者,所以大役之也。
若言小费不足害财,则终年不息矣。
以小役不足妨民,则终年不止矣。
扰其民而欲求生聚殷阜,不可得矣。
耗其财而务赋敛繁兴,则奸诈盗窃弥生,是弊不息,而其民不可使也,则难可以语富强而图远大矣,自普通以来,二十馀年,刑役荐起,民力雕流,今魏氏和亲,疆场无警,若不及于此时,大息四民,使之生聚,减省国费,令府库蓄积,一旦异境有虞,关河可扫,则国弊民疲,安能振其远略,事至方图,知不及矣(《梁书·贺琛传》)
皇太子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女议 南梁 · 贺琛
 出处:全梁文卷四十八
令旨,以大功之末,可得冠子嫁女,不得自冠自嫁。
推以记文,窃犹致惑。
案嫁冠之礼,本是父之所成,无父之人,乃可自冠,故称大功小功,并以冠子嫁子为文,非关惟得为子,己身不得也。
小功之末,既得自嫁娶,而亦云冠子娶妇,其义益明。
故先列二服,每明冠子嫁子,结于后句,方显自娶之义,既明小功自娶,即知大功自冠矣。
盖是约言而见旨,若谓缘父服大功,子服小功,小功服轻,故得为子冠嫁,大功服重,故不得自嫁自冠者,则小功之末,非明父子服殊,不应复云冠子嫁子也。
若谓小功之文,言已可娶,大功之文,不言巳冠,故知身有大功,不得自行嘉礼,但得为子冠嫁。
窃谓有服不行嘉礼,本为吉凶不可相干,子虽小功之末,可得行冠嫁,犹应须父得为其嫁冠。
若父于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是于吉凶礼无碍。
吉凶礼无碍,岂不得自冠自嫁。
若自冠自嫁,于事有碍,则冠子嫁子,宁独可通?
今许其冠子,而塞其自冠,是琛之所惑也。
又令旨,推下殇小功不可娶妇,则降服大功,亦不得为子冠嫁。
伏寻此旨,若谓降服大功,不可冠子嫁子,则降服小功,亦不可自冠自娶,是为凡厥降服大功小功,皆不得冠娶矣。
记文应云降服则不可,宁得惟称下殇?
今不言降服,的举下殇,实有其义。
夫出嫁出后,或有再降,出后之身,于本姊妹降为大功,若是大夫服士,又以尊降,则成小功,其于冠嫁,义无以异。
所以然者,出嫁则有受我,出后则有传重,并欲薄于此而厚于彼,此服虽降,彼服则隆,昔实期亲,虽再降,犹依小功之礼,可冠可嫁。
若夫期降大功,大功降为小功,止是一等,降杀有伦,服未嫁冠,故无有异,惟下殇之服,特明不娶之义者,盖缘以幼稚之故,夭丧情深,既无受厚他姓,又异传重彼宗,嫌其年稚服轻,顿成杀略,故特明不娶,以示本重之恩。
是以凡厥降服,冠嫁不殊,惟在下殇,乃明不娶,其义若此,则不得言大功之降服,皆不可冠嫁也。
且记云,下殇小功。
言下殇则不得通于中上,语小功,则不得兼于大功。
若实大小功降服,皆不冠嫁,上中二殇亦不嫁冠者,记不得直云下殇小功则不可,恐非文意。
此又琛之所疑也(《梁书·贺琛传》,又《南史》六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