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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太子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女议 南梁 · 贺琛
 出处:全梁文卷四十八
令旨,以大功之末,可得冠子嫁女,不得自冠自嫁。
推以记文,窃犹致惑。
案嫁冠之礼,本是父之所成,无父之人,乃可自冠,故称大功小功,并以冠子嫁子为文非关惟得为子,己身得也
小功之末,既得自嫁娶而亦云冠子娶妇,其义益明
故先列二服,每明冠子嫁子,结于后句,方显自娶之义,既明小功自娶,即知大功自冠矣。
盖是约言而见旨,若谓缘父服大功子服小功小功服轻,故得为子冠嫁,大功服重,故不得自嫁自冠者,则小功之末,非明父子服殊,不应云冠嫁子也。
若谓小功之文,言已可娶,大功之文,不言巳冠,故知身有大功不得自行嘉礼但得为子冠嫁。
窃谓有服不行嘉礼,本为吉凶不可相干,子虽小功之末,可得行冠嫁,犹应须父得为其嫁冠。
若父于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是于吉凶无碍
吉凶无碍岂不得自冠自嫁。
若自冠自嫁,于事有碍,则冠子嫁子,宁独可通?
今许其冠子,而塞其自冠,是琛之所惑也。
令旨推下小功不可娶妇,则降服大功,亦不得为子冠嫁。
伏寻此旨,若谓降服大功不可冠子嫁子,则降服小功,亦不可自冠自娶,是为凡厥降服大功小功,皆不得冠娶矣。
记文应云降服不可,宁得惟称下殇
不言降服,的举下殇,实有其义。
夫出出后或有再降,出后之身,于本姊妹降为大功若是大夫服士,又以尊降,则成小功,其于冠嫁,义无以异。
所以然者,出嫁则有受我,出后则有传重,并欲薄于此而厚于彼,此服虽降,彼服则隆,昔实期亲,虽再降,犹依小功之礼,可冠可嫁
若夫期降大功大功降为小功止是一等降杀有伦,服未嫁冠,故无有异,惟下殇之服,特明不娶之义者,盖缘幼稚之故,夭丧情深,既无受他姓,又异传重彼宗,嫌其年稚服轻,顿成杀略,故特明不娶,以示本重之恩。
是以凡厥降服,冠嫁不殊,惟在下殇,乃明不娶,其义若此则不得言大功降服,皆不可冠嫁也。
且记云,下殇小功
言下则不得通中上,语小功则不得兼大功
若实大小降服,皆不冠嫁,上中二殇亦不嫁冠者,记不得云下小功不可,恐非文意
此又琛之所疑也(《梁书·贺琛传》,又《南史》六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