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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瑗东魏
上表乞评议麟趾制母杀父条 东魏 · 窦瑗
 出处:全后魏文卷五十四
臣在平州之日,蒙班《麟趾新制,即依朝命宣示,所部士庶忻仰,有若三章。
臣闻法象巍巍,乃大舜之事;
政道郁郁,亦隆周之轨。
故元首股肱,可否相济。
声教之闻,于此为证。
伏惟陛下应图临宇,握纪承天,克构洪基,会昌宝历,式张琴瑟,且调宫羽,去甚删泰,革弊迁浇,俾高祖之德不坠于地。
画一既歌,万国欢跃。
臣伏读至三公曹第六十六条,母杀其父,子不得告,告者死。
再三返覆之,未得其门。
何者?
案律,子孙告父母、祖父母者死。
汉宣云:子匿父母,孙匿大父母,皆勿论。
盖谓父母、祖父母,小者攘羊,甚者杀害之类,恩须相隐,律抑不言。
法理如是,足见其直。
未必指母杀父止子不言也。
若父杀母,乃是夫杀妻,母卑于父,此子不告是也。
而母杀父,不听子告,臣诚下愚,辄以为惑。
楚康王欲杀令尹子南,其子弃疾为王御士而上告焉。
对曰」:泄命重刑,臣不为也。
王遂杀子南
其徒曰:「行乎」?
曰:「吾与杀吾父,行将焉入」。
曰:「臣乎」?
曰:「杀父事仇,吾不忍」。
乃缢而死。
注云:弃疾自谓不告父为与杀,谓王为仇,皆非礼,《春秋》讥焉。
斯盖门外之治,以义断恩,知君杀父而子不告,是也。
母之于父,同在门内,恩无可掩,义无断割。
知母将杀,理应告父;
如其已杀,宜听告官。
今母杀父而子不告,便是知母而不知父。
识比野人,义近禽兽。
且母之于父,作合移天,既杀己之天,复杀子之天,二天顿毁,岂容顿默?
此母之罪,义在不赦。
下手之日,母恩即离,仍以母道不告,鄙臣所以致惑。
今圣化淳洽,穆如韶夏,食椹怀音,枭獍犹变,况承风禀教,识善知恶之民哉。
脱下愚不移,事在言外,如或有之,可临时议罪,何用豫制斯条,用为训诫。
诚恐千载以下,谈者喧哗,以明明大朝,有尊母卑父之论。
以臣管见,实所不取。
如在淳风厚俗,必欲行之。
且君、父一也。
父者子之天,被杀事重,宜附「父谋反大逆子得告」之条。
父一而已,至情可见。
窃惟圣主有作,明贤赞成,光国宁民,厥用为大,非下走顽蔽所能上测。
但受恩深重,辄献瞽言,傥蒙收察,乞付评议(《魏书·窦瑗传》)
奏请长广王禅位 东魏 · 窦瑗
 出处:全后魏文卷五十四
天人之望,皆在广陵,愿行尧舜之事(《魏书·窦瑗传》)
封君义 东魏 · 窦瑗
 出处:全后魏文卷五十四
寻局判云:「子于父母,同气异息,终天靡报,在情一也。
今欲论其尊卑,辨其优劣,推心未忍,访古无据」。
以为《易》曰:「天尊地卑,乾坤定矣」。
又曰:「乾天也,故称父;
坤地也,故称母」。
又曰:「乾为天,为父;
坤为地,为母」。
《礼·丧服经》曰:「为父斩衰三年,为母齐衰期」。
尊卑优劣,显在典章,何言访古无据?
局判云:「母杀其父,子复告母,母由告死,便是子杀。
天下未有无母之国,不知此子将何欲之」?
案典律,未闻母杀其父而子有隐母之义。
既不告母,便是与杀父,天下岂有无父之国,此子独得有所之乎?
局判又云:「案《春秋》,庄公元年,不称即位,文姜出故。
服虔注云:『文通于兄齐襄,与杀公而不反。
父杀母出,隐痛深讳,期厕练,思慕少杀,念至于母。
故《经》书:三月夫人逊于齐』。
既有念母深讳之文,明无仇疾告列之理」。
寻注义,隐痛深讳者,以父为齐所杀,而母与之。
隐痛父死,深讳母出,故不称即位。
非为讳母与杀也。
是以下文以义绝,其罪不为与杀明矣。
《公羊传》:「君杀,了不言即位,隐之也」。
期而中练,父忧少衰,始念于母,略书「夫人逊于齐」。
是内讳出奔,犹为罪文。
《传》曰:「不称氏,绝不为亲,礼也」。
注云:「夫人有与杀桓之罪,绝不为亲,得尊父之义。
庄公思大义,绝有罪,故曰礼也」。
以大义绝有罪,得礼之衷,明有仇疾告列之理。
但《春秋》桓、庄之际,齐为大国,通于文姜鲁公谪之。
文姜以告齐襄,使公子彭生杀之。
鲁既弱小而惧于齐。
是时天子衰微,又无贤霸,故不敢仇之,又不敢告列,惟得告于齐曰:「无所归咎,恶于诸侯,请以公子彭生除之」。
齐人杀公子彭生
案即此断,虽有援引,即以情推理,尚未遣惑(《魏书·窦瑗传》。表乞评议《麟趾制》母杀父条,诏付尚书三公郎中封君义立判,复难云云,事遂停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