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位置
作者
标签
上表评议麟趾制母杀父条 东魏 · 窦瑗
 出处:全后魏文卷五十四
臣在平州之日,蒙班《麟趾新制,即依朝命宣示所部士庶忻仰,有若三章
臣闻法象巍巍,乃大舜之事;
政道郁郁,亦隆周之轨。
元首股肱可否相济
声教之闻,于此为证。
伏惟陛下应图临宇,握纪承天克构洪基会昌宝历,式张琴瑟,且调宫羽,去甚删泰,革弊迁浇,俾高祖之德不坠于地。
画一既歌,万国欢跃
臣伏读至三公第六十六条,母杀其父,子不得告,告者死。
再三返覆之,未得其门。
何者
案律,子孙父母祖父母者死。
汉宣云:子匿父母,孙匿大父母,皆勿论
盖谓父母祖父母,小者攘羊甚者杀害之类,恩须相隐,律抑不言
法理如是足见其直。
未必指母杀父止子不言也。
若父杀母,乃是夫杀妻,母卑于父,此子不告是也
而母杀父,不听子告,臣诚下愚,辄以为惑。
楚康王欲杀令尹子南,其子弃疾王御而上告焉。
对曰」:泄命重刑,臣不为也。
王遂杀子南
其徒曰:「行乎」?
曰:「吾与杀吾父,行将焉入」。
曰:「臣乎」?
曰:「杀父事仇,吾不忍」。
乃缢而死。
注云:弃疾自谓不告父为与杀,谓王为仇,皆非礼,《春秋》讥焉。
斯盖门外之治,以义断恩,知君杀父而子不告,是也
母之于父,同在门内,恩无可掩,义无断割。
知母将杀,理应告父;
如其已杀,宜听告官
今母杀父而子不告,便是知母而不知父。
识比野人,义近禽兽
且母之于父,作合移天,既杀己之天,复杀子之天,二天顿毁,岂容顿默?
此母之罪,义在不赦。
下手之日,母恩即离,仍以母道不告,鄙臣所以致惑。
今圣化淳洽,穆如韶夏食椹怀音枭獍犹变,况承风禀教,识善知恶之民哉。
下愚不移,事在言外如或有之,可临时议罪何用豫制斯条,用为训诫
诚恐千载以下,谈者喧哗,以明明大朝,有尊母卑父之论。
以臣管见,实所不取。
如在淳风厚俗,必欲行之。
君、父一也。
父者子之天,被杀事重,宜附「父谋反大逆得告」之条。
父一而已至情可见
窃惟圣主有作,明贤赞成光国宁民,厥用为大,非下走顽蔽所能上测
受恩深重,辄献瞽言,傥蒙收察,乞付评议(《魏书·窦瑗传》)
背景地图 当代地名
文中地点一览(电脑自动提取,难免有误,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