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出后告庙临轩议 南朝宋 · 王燮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四
南丰昔别开土宇,以绍营阳,义同始封,故有临轩告庙之礼。今歆奉诏出嗣,则成继体,先爵犹存,事是传袭,不应告庙临轩(《宋书·礼志》四,大明元年六月,诏以前太子步兵校尉祗男歆绍南丰王朗,太学博士王燮之议。)。
太后出行副车议 南朝宋 · 王燮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四
《周礼》后六服五路之数,悉与王同,则副车之制,不应独异。又《记》云,古者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以听天下之内治。天子立六官,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以听天下之外治。郑注云:后象王立六宫而居之,亦正寝一,燕寝五,推所立每与王同,礼无降亦明矣。皇太后既礼均至极,弥不应殊,谓并应同十二乘通关为允(《宋书·礼志》五,大明元年九月,博士王燮之议。)。
郊祀遇雨议 南朝宋 · 王燮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四
遇雨迁郊,则先代成议。《礼》传所记,辛日有征。《郊特牲》曰:「郊之用辛也,周之始郊日以至」。郑玄注曰:「三王之郊,一用夏正」。用辛者,取其斋戒自新也」。又《月令》曰:「乃择元日,祈谷于上帝」。注曰:「元日,谓上辛。郊祭天也」。又《春秋》载郊有二,成十七年九月辛丑郊。《公羊》曰:「曷用郊?用正月上辛」。哀元年四月辛巳郊。《谷梁》曰:「自正月至于三月,郊之时也。以十二月下辛卜正月上辛。如不从,以正月下辛卜二月上辛。如不从,以二月下辛卜三月上辛」。以斯明之,则郊祭之礼,未有不用辛日者也,晋氏或丙、或己、或庚,并有别议。武帝以十二月丙寅南郊受禅,斯则不得用辛也。又泰始一年一月己卯,始并圜丘方泽二至之祀合于二郊。三年十一月庚寅冬至祠天,郊于圜丘。是犹用圜丘之礼,非专祈谷之祭,故又不得用辛也。今之郊飨,既行夏时,虽得迁却,谓宜犹必用辛也。徐禅所据,或为未宜。又按《郊特牲》曰:「受命于祖庙,作龟于祢宫」。郑玄注曰:「受命,谓告退而卜也」。则告义在郊,非为告日。今日虽有迁,而郊不异,愚谓不宜重告(《宋书·礼志》三,大明二年正月,博士王燮之议,又见《通典》四十二。)。
章太后庙宜与殷祭议 南朝宋 · 王燮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四
按禘小祫大,《礼》无正文,求之情例,如有可准。推寻祫之为名,虽在合食,而祭典之重,于此为大。夫以孝飨亲,尊爱罔极,既殷荐于太祖,亦致盛祀于小庙。譬有事于尊者,可以及卑。故魏高堂隆所谓犹以祫故而祭之也。是以魏之文思,晋之宣后,虽不并序于太庙,而犹均禘于姜嫄,其意如此。又徐邈所引四殇不祫,就而祭之,以为别飨之例,斯其证矣。愚谓章太后设亦宜殷荐(《宋书·礼志》四,大明二年二月,博士王变之议,又见《通典》四十七,作王奭之。)。
皇太妃为国亲本亲服议 南朝宋 · 王燮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四
案《丧服传》,妾服君之党,得与女君同,如此,皇太妃服宗与太后无异。但太后既以尊降无服,太妃仪不应殊,故悉不服也。计本情举哀,其礼不异。又礼,诸侯绝期,皇太后虽云不居尊极,不容轻于诸侯,谓本亲期以下,一无所服,有惨自宜举哀,亲疏二仪,准之太后(《宋书·礼志》二,泰豫元年,后废帝即位,宗所生陈贵妃为皇太妃。有司奏,图亲举哀格当一同皇太后,为有降异。又于本亲期以下,当犹服与不?前曹郎王变之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