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位置
作者
标签
崔凯南朝宋
丧仪 南朝宋 · 崔凯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六
铭旌,今之旐也。
天子丈二尺,皆施跗树于圹中,遣车九乘,谓结草为马,以泥为车,疏布䡾责,四面有障,置圹四角,以载遣奠牢肉,斩取骨胫,车各载一枚(《通典》七十九,案此条作「崔元」。)
吊哭 南朝宋 · 崔凯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六
《礼》,君自吊其臣,主人出迎于外,见君马首,不哭,先入门右,北面。
众主人袒即位。
升自阼阶,西面。
主人前,至中庭,君哭。
主人哭,拜,稽颡成踊,先出。
君去,主人哭拜,送于外门外。
明日,主人缞绖拜谢于朝。
今代人君吊,主人出迎,见马首拜。
君遣吏吊。
主人布席于丧庭,孝子左贯首绖,待于席南,北面,不哭也。
吏持版吊于席北面,向孝子。
再拜讫,伏,吏跪读版,孝子再拜。
有吊宾,主人迎即位中门外,西面北上。
众宾东面者北上。
门西北面者东上,主人拜宾旁三拜,众宾不答拜。
主人入,即堂下朝夕哭位。
众随入,如外位也。
知生者吊,知死者伤。
主人哭,吊者皆哭。
退出。
主人拜中门外如初。
吊辞,至主人前曰:「闻君有某之丧,如何不淑」。
伤辞诣丧,前曰:「子遭离之,如何不淑」。
此各主于其所知也。
若有知生又知死者,伤而且吊也」。
又曰:「同僚宾客相吊也,因主人朝夕哭而往吊也」。
又曰:「凡宾客来吊,孝皆当位东阶下西面,不得庐中。
长吏自吊,其人左贯首绖出迎,还入门。
君至门,谢孝还位,乃从命还位。
若不谢遣者,君向柩哭,则孝当伏。
孝当后哭先止,所以不使君甚哀也。
哭讫,君遣还位,乃从命,还位则哭,不得入庐也。
哭位在东阶下。
辞去,孝子哭也。
君先出。
孝后出,于门外见马而拜,讫,哭而还也。
若有命止令勿出,亦便随从命也。
羸可使人自扶,若病不能者,君至,自杖而已(《通典》八十三。)
服节 南朝宋 · 崔凯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六
有不吊者三,谓畏、厌、溺死也。
欲吊者,不变服哭之也(《通典》八十三。)
悬重 南朝宋 · 崔凯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六
凿木为重,形如札,有栒,设于中庭。
近南以悬之。
上重高三尺,差而上之,天子当九尺矣。
鬲以苇席南向横覆之。
辟屈两端于南面以蔑之,今丧家帐门,其遗象也。
古者丧家无幕,盖是倚庐栋耳。
今人倚庐于丧侧,因是为帐焉。
蔡谟说,以二瓦器,盛始死之祭,系于木,里以苇席,置庭中近南,名为重
今之凶门,是其遗像也。
礼,既虞而作主,未葬未有主,故以重当之。
礼称为主道,此其义也(《通典》八十四。)
始死服变 南朝宋 · 崔凯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六
《礼》,孝子始有亲丧,悲哀至甚,充充如有穷,未可以节,哭踊无数。
三日既殡,瞿瞿如有求而不得,宾客吊及祭事,皆三踊,君来吊则九踊跃,皆有傧相诏导之者。
童子始有亲丧,去首饰,服十五升白布深衣,以至成服。
女子许嫁,成人在室,父卒为母,始死,去首饰而骨笄纚,不徒跣,不扱上衽,不踊哭,拊心无数,素总髽以麻。
母为长子,继母为长子,妾为君之长子,与在室女子子父卒为同母。
伯叔父母为女子子长中殇,始死,骨笄纚(《通典》八十四。)
遣奠 南朝宋 · 崔凯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六
朝于祖庙一宿,明日载柩将至墓。
柩将还南向,少牢之奠于车西,名曰用荐,遣奠尚飨。
大夫以上太牢。
其祝辞曰:「哀子某敢用吉牲刚鬣用荐」。
此遣奠者也(《通典》八十六。)
虞祭 南朝宋 · 崔凯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六
子为父,三月而葬,将启出棺,皆絻散带垂。
既启,袒,哭踊无数。
日中虞,绝无时之哭矣(《通典》八十七。)
祔祭 南朝宋 · 崔凯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六
祔祭于祖庙,祭于祖父,以合亡者祔祀之也。
以卒哭明日,其辞曰:「哀子某,敢用洁牲刚鬣普淖普荐醴酒,用荐祔事。
适尔皇祖某甫以𬯀祔」。
女子祔于祖姑,此皆于今亡者为祖姑也。
今代皆无庙堂,于客堂设其祖座,东面。
今亡者在其北,亦东面,而共此馔也。
若祖父母生存,无亡祖可祔者,当中一以上祔高祖父母姑也(《通典》八十七。)
为祖母持重服 南朝宋 · 崔凯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六
时人或有祖父亡,而后己母亡,孙奉养祖母,祖母卒,则为之齐缞三年者。
以为祖母三年,自谓己父母早亡,受重于祖,故为祖斩缞三年,祖母齐缞三年。
今己父后亡,则受重于父,不受重于祖,孙虽奉养祖母,固自当如礼齐缞周耳(《通典》八十九。)
为父后为嫁母及继母嫁服 南朝宋 · 崔凯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六
父卒,继母嫁。
从为之服报,郑玄曰:「尝为母子,贵终其恩也」。
王肃云:「若不随则不服」。
以为「出妻之子为母」,及「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此皆为庶子耳,为父后者皆不服也。
《传》云:「与尊者为体,不敢服其私亲」,此不独为出母言,为继母发。
继母嫁己随,则为之服,则是私也。
为父后者,亦不敢服也。
郑玄云:「尝为母子,贵终其恩,不别嫡庶。
王肃云:「随嫁乃为之服」。
此二议,时人惑焉,以为《齐缞三年章》,继母如母」,则当始终与母同,不得随嫁乃服,不随则不服,如此者不成如母。
为父后者则不服,庶子不服也(《通典》九十四。)
丧服驳 南朝宋 · 崔凯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六
代人或有出后大宗者,还其祖父母周,与女子出适不降其祖同义。
岂以为女子出适人,有归宗之义,故上不降祖,下不降昆弟之为父后者。
今出后大宗大宗,尊之统,收族者也,故族人尊之,百代不迁,其父母报之周,所谓尊祖故敬宗也。
又曰:「持重于大宗,降其小宗
降其小宗,还当为其祖父母大功耳。
又云:代人有出为大宗后,还为其父母周,其子从服大功者。
凯以经文为人后者为其父母周,为其兄弟降一等,此指为后者身也。
不及其子,则当以其父所后之家,还计其亲疏为服纪耳。
晋刘智《释疑》「或问礼为人后者,为当唯出子一身还本亲也」?
鲁国孔正阳等议,以「为人后者,服所后之亲若子,为其本亲降一等。
不言代降一等者,以其至其子以义断,不复还本亲故也。
《礼》云,若子者,则于本父母不若子矣」。
刘智又案:「礼为人后者,于兄弟降一等,比出子及其子孙,皆为人后者也。甲无后,故乙为之后。乙之子孙,皆去其亲,往为甲后,当当称为人后,服本亲不伤于后者。若子,则其孙亦然矣。本亲有自然之恩,降一等,足以明所后者为重,无缘得绝之矣。」儒林掾谢袭学士张䄡之从祖母丁丧,本是亲祖母,亡父出后,求详礼典,辄敕助教陈福签,当诸出为人后者,还服本亲,皆降一等,自为后者之身,文无后者之子追服大功。如议,则䄡之不应废业。」王彪之答:「如所云,族人后大宗者,出后者子,于本祖无服。孙不服祖,于情不安。是以诸儒之说义旨,总谓为人后者虽在五服之外,皆降本亲一等,无孙不服本祖之条。案《记》云:「夫为人后,其妻为舅姑大功。」郑玄云:「不二降也。」其妻于舅姑义服,犹不二降,况其子孙,骨肉至亲,便当无服乎!礼义则重,义例亦明。如礼之例,诸出后者及子孙,还服本亲,于所后者,有服与无服,皆同降一等,谓䄡之当服大功。(《通典》九十六。)
居重丧遭轻易服议 南朝宋 · 崔凯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六
斩缞既练而遭大功之丧,则著大功之冠及麻。
麻谓男子首绖,妇人腰绖也。
又易其故既练之以麻,谓男子腰,妇人首也。
大功之丧,既葬卒哭,男子复其练冠,带周之葛带,男子首绖妇人腰绖,皆言周者,斩缞练,男子除首,妇人除腰,今大功之丧既葬,首腰皆当有绖,大功既葬之葛绖,则小功之绖也。
大四寸六分,小不可以居三年之丧,故皆绖周绖也(《通典》九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