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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服 南朝宋 · 崔凯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六
代人或有出后大宗者,还其祖父母周,与女子出适不降其祖同义
以为女子适人,有归宗之义,故上不降祖,下不降昆弟之为父后者
出后大宗大宗,尊之统,收族者也,故族人尊之,百代不迁,其父母报之周,所谓尊祖敬宗也。
又曰:「持重大宗,降其小宗
降其小宗,还当为祖父母大功耳。
又云:代人有出大宗后,还为其父母周,其子从大功者。
凯以经文为人后者为其父母周,为其兄弟一等,此指为后者身也。
不及其子,则当以其父所后之家,还计其亲疏为服纪耳。
晋刘智释疑》「或问为人后者,为当出子一身还本亲也」?
鲁国正阳等议,以「为人后者,服所后之亲若子,为其本亲一等
不言代降一等者,以其至其子以义断不复还本亲故也。
《礼》云,若子者,则于本父母不若子矣」。
刘智又案:「礼为人后者,于兄弟一等,比出子及其子孙,皆为人后者也。甲无后,故乙为之后。乙之子孙,皆去其亲,往为甲后,当当为人后,服本亲不伤后者。若子,则其孙亦然矣。本亲有自然之恩,降一等足以所后者为重,无缘得绝之矣。」儒林谢袭学士张䄡之从祖母丁丧,本是祖母亡父出后,求详礼典,辄敕助教陈福签,当诸出为人后者,还服本亲皆降一等自为后者之身,文无后者之子追服大功。如议,则䄡之不应废业。」王彪之答:「如所云,族人大宗者,出后者子,于本祖无服。孙不服祖,于情不安是以诸儒之说义旨,总谓为人后者虽在五服之外皆降本亲一等,无孙不服本祖之条。案《记》云:「夫为人后,其妻为舅姑大功。」郑玄云:「不二降也。」其妻于舅姑义服,犹不二降,况其子孙骨肉至亲便当无服乎!礼义则重,义例亦明。如礼之例,诸出后者及子孙还服本亲,于所后者,有服无服,皆同降一等,谓䄡之当服大功。(《通典》九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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