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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腾东魏 481 — 548
上言犯盗宜准律令 东魏 · 孙腾
 出处:全后魏文卷五十四
谨详,法若画一,理尚不二,不可喜怒由情,而致轻重。
案《律》,公私劫盗,罪止流刑。
而比执事苦违,好为穿凿,律令之外,更立余条,通相纠之路,班捉获之赏。
斯乃刑书徒设,狱讼更烦,法令滋彰,盗贼多有。
非所为不严而治,遵守典故者矣。
臣以为升平之美,义在省刑;
陵迟之弊,必由峻法。
是以汉约三章,天下归德;
秦酷五刑,率土瓦解。
礼训君子,律禁小人,举罪定名,国有常辟
至如「秸眚灾肆赦,怙终贼刑」,经典垂言,国朝成范。
随时所用,各有司存。
不宜巨细滋烦,令民豫备。
恐防之弥坚,攻之弥甚。
衣诸犯盗之人,悉准律令,以明恒宪。
庶使刑杀折衷,不得弃本从末(《魏书·刑罚志》。迁邺,有司奏立严制。侍中孙腾上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