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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言犯盗宜准律令 东魏 · 孙腾
 出处:全后魏文卷五十四
谨详,法若画一理尚不二不可喜怒由情,而致轻重
案《律》,公私劫盗,罪止流刑
而比执事苦违,好为穿凿律令之外更立余条,通相纠之路,班捉获之赏。
斯乃刑书徒设狱讼更烦,法令滋彰,盗贼多有。
非所不严而治,遵守典故者矣。
以为升平之美,义在省刑
陵迟之弊,必由峻法
是以三章天下归德
秦酷五刑率土瓦解
礼训君子,律禁小人,举罪定名国有常辟
至如「秸眚灾肆赦怙终贼刑」,经典垂言,国朝成范
随时所用,各有司存
不宜巨细滋烦,令民豫备
恐防之弥坚,攻之弥甚
衣诸犯盗之人,悉准律令,以明恒宪
庶使刑杀折衷不得弃本从末(《魏书·刑罚志》。迁邺,有司奏立严制侍中孙腾上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