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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同北魏
请杜冒功窃阶表 北魏 · 卢同
 出处:全后魏文卷三十七
窃见吏部勋簿,多皆改换。
乃校中兵奏案,并复乖舛。
臣聊尔拣练,已得三百馀人,明知隐而未露者,动有千数。
愚谓罪虽恩免,犹须刊定。
请遣一都令史与令仆省事各一人,总集吏部、中兵二局勋簿,对句奏案。
若名级相应者,即于黄素楷书大字,具件阶级数,令本曹尚书以朱印印之。
明造两通,一关吏部,一留兵局,与奏案对掌。
进则防揩洗之伪,退则无改易之理。
从前以来,勋书上省,唯列姓名,不载本属,致令窃滥之徒,轻为苟且。
今请征职白民,具列本州、郡、县三长之所;
其实官正职者,亦列名贯,别录历阶。
仰本军印记其上,然后印缝,各上所司,统将、都督,并皆印记,然后列上行台。
行台关太尉太尉检练精实,乃始关刺,省重究括,然后奏申。
奏出之日,黄素朱印,关付吏部
顷来非但偷阶冒名,改换勋簿而已,或一阶再取,或易名受级,凡如此者,其人不少。
良由吏部无簿,防塞失方。
何者?
吏部加阶之后,簿不注记,缘此之故,易生侥幸。
自今叙阶之后,名簿具注,加补日月,尚书印记,然后付曹。
郎中别作钞目,印记一如尚书郎中自掌,递代相付。
此制一行,差止奸罔(《魏书·卢同传》。肃宗世,多窃冒军功。乃表言云云。诏从之。又《北史》三十。)
又奏造勋簿格 北魏 · 卢同
 出处:全后魏文卷三十七
臣顷奏以黄素为勋,具注官名、户属,及吏部换勋之法,事目三条,已蒙旨许。
臣伏思黄素勋簿,政可粗止奸伪,然在军虚诈,犹未可尽。
请自今在军阅簿之日,行台、军司监军都督各明立文案,处处记之。
斩首成一阶已上,即令给券。
其券一纸之上,当中大书,起行台、统军位号,勋人甲乙。
斩三贼及被伤成阶已上,亦具书于券。
各尽一行,当行竖裂。
其券前后,皆起年号日月,破某处陈,某官某勋,印记为验。
一支付勋人,一支付行台。
记至京,即送门下,别函守录。
又自迁都以来,戎车屡捷,所以征勋转多,叙不可尽者,良由岁久生奸,积年长伪,巧吏阶缘,偷增遂甚。
请自今为始,诸有勋簿已经奏赏者,即广下远近,云某处勋判,知闻。
立格酬叙,以三年为断。
其职人及出身限内,悉令铨除;
实官及外号,随才加授。
庶使酬勤者速申,立功者劝,事不经久,侥幸易息。
或遭穷难,州无中正者,不在此限。
又勋簿之法,征还之日,即应申送
顷来行台、督将,至京始造,或一年二岁,方上勋书。
奸伪之原,实自由此。
于今以后,军还之日,便通勋簿,不听隔月(《魏书·卢同传》,又《北史》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