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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李煜嗣位礼物诏建隆二年十月丙申 五代至宋初 · 宋太祖
 出处:全宋文卷一、《宋大诏令集》卷二二五、《景定建康志》卷二
眷彼江左,世抚旧邦,积善降祥,聿生令器。
国主奉先之道,倾事大之心,克禀贻谋,绍先奕叶。
嗣位允符于众望,为邦果契于永图。
遐倾内附之心,益洽同文之化。
属新承于基构,宜特沛于朝恩,专命近臣,往申庆赐。
今遣枢密承旨王仁赡国主礼物,具如别录。
赐郡国长吏劝农诏建隆三年正月甲戌 五代至宋初 · 宋太祖
 出处:全宋文卷二、《宋大诏令集》卷一八二、《东都事略》卷二、《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之一五(第五册第四八○九页)、《玉海》卷七七
生民在勤,所宝惟谷,先王之明训也。
朕以万邦大定,渐属于隆平;
百姓为心,欲臻于富庶。
永念农桑之业,是为衣食之源。
今者阳和在辰,播种资始,虑彼乡闾之内,或多游惰之民。
茍春作之不勤,则岁功之何望?
卿任居守土,职在颁条,一方之忧寄非轻,万室之蒸黎是赖。
宜行劝诱,广务耕耘。
南亩东皋,俾无遗利;
用天分地,各有馀粮。
极其藨蓘之功,致我仓箱之咏。
勉思共理,别俟陟明。
翰林学士文班常参官曾任幕职者各举宾佐令录一人诏建隆三年二月庚寅 五代至宋初 · 宋太祖
 出处:全宋文卷二、《宋大诏令集》卷一六五、《宋会要辑稿》选举二七之一(第五册第四六六二页)、《文献通考》卷三八
宾佐之任,实赞于宣风
令录之官,盖资于抚俗。
方期共理,咸在精求。
虽选士之规,无时不举;
而知人之道,自古攸难。
得以才升,必从类取。
宜令翰林学士、文班常参官曾任幕职州县者,各举堪为宾佐令录一人以闻。
如有近亲,亦听内举,即于状内具言。
除官之日,仍署举主姓名。
或在官贪浊不公,畏懦不理,职务废阙,处断乖违,并随轻重,连坐举主。
非疑狱不得奏裁诏建隆三年二月癸巳 五代至宋初 · 宋太祖
 出处:全宋文卷二、《宋大诏令集》卷二○○
国家外建庶官,共分忧寄,各专事任,素有纲条。
苟务因循,渐成弛紊。
应诸道州府凡有刑狱公事,仰详断官依法断遣,不得申奏取裁。
如显是疑狱及有异见,即听上闻,稍涉不公,当行朝典。
令在朝文班朝臣翰林学士等指陈时政阙失诏建隆三年二月甲午 五代至宋初 · 宋太祖
 出处:全宋文卷二、《愧郯录》卷五、《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太平治迹统类》卷二九、《宋会要辑稿》职官六○之一(第四册第三七三三页)、《玉海》卷三三、六一、《宋史纪事本末》卷一
应在朝文班朝臣及翰林学士等:朕自应运开基,推诚待物,顾干戈之渐偃,欲华夏之永安,渴听谠言,庶臻治道。
今后每遇内殿起居,依旧例次第差官转对,并须指陈时政阙失,明举朝廷急务。
其或有刑狱冤滥,或是百姓疾苦,并可采访闻奏。
凡关利病,得以极言,朕当择善而行,无以逆鳞为惧。
如有事干要切,即许非时上章,不必须候轮次。
亦不得收拾闲慢之事,应副诏旨。
仍须直书其事,不在广有牵引。
卿等或累朝旧德,或间代英材,当思陈力事君,岂得缄言食禄?
伫裨阙政,用副旁求。
改窃盗赃计钱诏建隆三年二月己亥 五代至宋初 · 宋太祖
 出处:全宋文卷二、《宋大诏令集》卷二○○、《宋会要辑稿》刑法三之一(第七册第六五七八页)、《文献通考》卷一六六、《宋史纪事本末》卷一、《宋史新编》卷一、《古文渊鉴》卷四二
王者禁人为非,莫先于法令;
议事以制,必务于哀矜。
世属乱离,则纠之以猛;
人知耻格,宜济之以宽。
窃盗之徒,本非巨蠹,奸生不足,罪抵严科。
今条法重于律文,财贿轻于人命。
俾宽禁网,庶合旧章。
今后犯窃盗赃满五贯文者处死,其钱以一百文足为陌,不满者降罪有差。
宰相等纳礼钱诏建隆三年二月丁未 五代至宋初 · 宋太祖
 出处:全宋文卷二、《文献通考》卷一九、《续资治通鉴》卷二、《渊鉴类函》卷一三四
自今宰相枢密使平章事、兼侍中中书令节度使者,依故事纳礼钱。
宰相枢密使三百千,藩镇五百千,充中书门下公用。
仍于中书刻石记授上年月。
已经纳者,后虽转官,不在更纳。
旧相复入者,纳如其数。
按:《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中华书局校点本。
禁火葬诏建隆三年三月丁亥 五代至宋初 · 宋太祖
 出处:全宋文卷二、《续通典》卷八三
王者设棺椁之品,建封树之制,所以厚人伦而一风化也。
近代以来,遵用夷法,率多火葬,甚愆典礼,自今宜禁之。
按:《东都事略》卷二,台湾文海出版社宋史资料萃编本。
朝仪班序诏建隆三年三月 五代至宋初 · 宋太祖
 出处:全宋文卷二、《宋史》卷一一八《礼志》二一、《宋会要辑稿》仪制三之二(第二册第一八七二页)、《宋史》卷一六八《职官志》八
尚书中台,万事之本,而班位率次两省官
节度使出总方面,古诸侯也,又其检校兼守官多至师傅三公,而位居九寺卿监之下,甚无谓也。
给事谏议舍人宜降于六曹侍郎之下,补阙郎中拾遗、监察次员外郎节度使升于六曹侍郎之上、中书侍郎之下,馀悉如故。
私造私货酒曲科罪等第诏建隆三年三月 五代至宋初 · 宋太祖
 出处:全宋文卷二、《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之一(第六册第五一三三页)
应私造曲者,州、府、县、镇城郭内一两以上,不满五斤,徒二年;
五斤以上,不满十斤,仍配役一年,告者赏钱十千;
十斤以上,不满十五斤,徒三年,配役二年,告者赏钱十五千;
十五斤以上,不满二十斤,加配役一年,告者赏钱二十千;
二十斤以上,处死,告者赏钱三十千。
并以官钱充。
其至死者,告捉人依上条外,别给赏钱:东京三百千,西京及诸州府二百千,县镇百千,以死者家财充。
若在乡村犯者,自一两以上、不满十斤,满十斤以上、不满十五斤,十五斤以上、不满二十斤,二十斤以上、不满三十斤,并如上法等第科罪,至三十斤处死。
应私犯酒者,东京去城五十里,西京及诸道州府去城二十里,不许将外来酒入界,并入州、府、县、镇城门,犯者一胜以上、不满一㪷,量罪处断;
一㪷以上、不满三㪷,徒二年,配役一年,告人赏钱十二千;
三㪷以上、不满五㪷,徒三年,配役二年,告人赏钱十五千;
至五㪷处死,告人赏钱二十千。
应乡村道店有场务处,其外来酒不许入界,犯者一胜以上、不满三㪷,量罪科断;
三㪷以上、不满五㪷,五㪷以上、不满一硕,并如上法等第科罪,至一硕处死。
其私曲者,二两得一两之罪,私酒二胜得一胜之罪。
诸场务曲有羡馀,敢衷私货卖者,同私曲例。
追册会稽郡夫人贺氏为皇后建隆三年四月乙巳 五代至宋初 · 宋太祖
 出处:全宋文卷二、《宋大诏令集》卷二○
王者开国承家,所以膺历数;
慎终追远,所以达幽明。
爰举徽章,用纾永恨。
会稽郡夫人贺氏,流芳闺壸,逮事舅姑。
追惟汉剑之情,宜正轩星之号。
可追册为皇后,仍令有司备礼册命。
江南李煜横海等军士骨肉津遣过江诏建隆三年五月戊午 五代至宋初 · 宋太祖
 出处:全宋文卷二、《宋大诏令集》卷二二五、《景定建康志》卷二
朕抚宁寰宇,爱育黎元,每思致理之方,务在从人之欲。
今据横海、飞江、水斗、怀顺诸指挥员寮、节级、兵士,各称有骨肉现在江南,乞取归京。
国主素推仁爱,必念流离,可令所司分析军兵,怜其割爱,津遣过江。
体予驭远之怀,庶协同文之化。
禁不得影庇色役人诏建隆三年五月甲申 五代至宋初 · 宋太祖
 出处:全宋文卷二、《宋大诏令集》卷一九八
古之善为吏者,据籍役人,抑强扶弱,期于富庶,必在均平。
将塞倖门,宜申明禁。
应诸州府先举行在京文武职官、内诸司台省寺监、诸军、诸使,不得影庇合充县色役人户;
及在京百司人吏,每有收补,准元敕须候本州回文,委不碍差役,即得收补。
诸称摄试乡衔户例合充色役者,不得放免。
其诸道州府或于衙前使院及诸将幕随使人员处影庇当直,茍免县司差役,自今委令佐专切点检,除衙前、近上职员、大将本户即与放免,仍不得影庇他户。
馀并不在此限。
县司差充之人,所定夺不当,并许人户自相纠举。
若州县不为辨析,亦许诣阙伸诉;
按验不虚,其合充役人及元差官吏,并节级科罪。
曲赦东京河北见禁德音建隆三年六月己亥 五代至宋初 · 宋太祖
 出处:全宋文卷二、《宋大诏令集》卷一五一
门下:朕适当盛夏,雨泽稍愆,切虑刑狱之间,或有淹滞,轻系小罪,虚致淹留。
方属炎蒸,宜加钦恤,其东(云云)
安抚秦州蕃部尚波于诏建隆三年六月丁未 五代至宋初 · 宋太祖
 出处:全宋文卷二、《宋大诏令集》卷二四○、《宋史》卷四九二《吐蕃传》、光绪《甘肃新通志》卷八、光绪《重修秦州直隶州志》卷一九
朝廷置制边防,抚宁部落,安集,岂有侵渔?
比来秦州元设三寨,只要采斫材植,供亿京师,虽在蕃汉之交,不妨牧放之利。
汝等遮栏木筏,伤杀军人,寻命使臣,往彼和断。
近得高防奏:汝等四十七人,见已拘留,听候奏。
汝等久怀忠顺,谨守封陲,昨缘事出于一时,致此纷扰。
朕料汝等必悔前非,宜示怀柔,各从宽宥。
今赐汝等锦袍银带,至可领也。
已除节度使吴廷祚往伸安抚,仍令还汝等旧地。
各归本族,共体深恩。
如或更敢犯边,当议尽加诛灭。
吏部流内铨选人试判诏建隆三年八月 五代至宋初 · 宋太祖
 出处:全宋文卷二、《宋会要辑稿》选举二四之九(第五册第四六二三页)
吏部流内铨选人并试判三道,只于正律及疏内出判题,定为上、中、下三等。
其超降准元敕指挥,仍限敕出后一年依此施行。
流外出身,不在此限。
及第举人不得谢恩于举官诏建隆三年九月一日 五代至宋初 · 宋太祖
 出处:全宋文卷二、《宋会要辑稿》选举三之二(第五册第四二六二页)、《文献通考》卷三○
国家悬科取士,为官择人,既擢第于公朝,宁谢恩于私室?
将惩薄俗,宜举明文。
今后及第举人,不得辄拜知举官子孙弟侄;
如违,御史台弹奏。
应名姓次第,放榜时并须据才艺高低,从上安排,不得以只科为贵,兼不得呼春官为恩门、师门,亦不得自称门生
除赐宴外,不得辄有率歛。
并依后唐长兴元年六月敕处分。
禁斫伐建隆三年九月 五代至宋初 · 宋太祖
 出处:全宋文卷二、《宋大诏令集》卷一九八、《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之一六(第五册第四八○九页)
之利,衣食所资,用济公私,岂宜剪伐?
如闻百姓斫伐为樵薪者,其令州县禁止之。
赵普枢密使建隆三年十月辛丑 五代至宋初 · 宋太祖
 出处:全宋文卷二
王者端居九重,驭朽敢忘于大业;
躬决万务,坐筹思得于良臣。
而况故人,燕赵奇士,霸府早推于佐命,公朝允协于陟明。
具官赵普识洞化原,才优王佐
契风云之玄感,禀象纬之纯精。
首参开国之功,实负致君之略。
已升宥密,方隆乃眷之恩;
未正枢机,岂称畴庸之典?
俾膺重任,用奖元勋。
尔其佐佑冲人,缉熙庶绩,无忝股肱之寄,勉伸帷幄之谋。
往其钦哉,服我光宠。
按:《宋宰辅编年录》卷一,中华书局一九八七年校补本。
诫饬百僚奉命诸道不得妄有请托诏建隆三年十一月癸亥 五代至宋初 · 宋太祖
 出处:全宋文卷二、《宋大诏令集》卷一九○、《东都事略》卷二
奉使出疆,宣扬王命,如容私谒,是紊公朝。
宜令中书门下宣示文武百僚,今后奉命诸道,不得妄有请托;
如违,重寘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