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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照钟磬数议兼上十二律图奏景祐二年六月 北宋 · 冯元
 出处:全宋文卷三○六
窃惟大乐之本,金石为先,曩制相沿,典策具在。
盖前圣善制,取法非一,故有十二管之和,十九管之巢,三十六簧之竽,二十五弦之瑟,十三弦之筝,九弦、七弦之琴,十六枚之钟磬,各自取义,宁有一之于律吕,专为十二之数也?
且钟磬八音之首,丝竹以下,受而为均,故圣人尤所用心焉。
《春秋》号乐,总言金奏,《诗·颂》称美,实依磬声,谅兹二器,非可轻改。
欲损为十二,不得其法于古。
臣等以为有不可者四,甚不可者一。
《传》曰天子用八者,诚羽舞之列也。
然钟磬亦取用八之义,故先儒引以为言。
夫八音生于八风,是制乐之本。
钟磬得倍其数者,由统率众器,使无遗声,十六之兴,其义在此。
若止于十二,是亏天子用八之义,且不得尽气之声,一不可也。
后王相尚,亦时改作,诸儒偏见,或存异说。
盖尝有十九钟、二十一钟者矣,十四钟、二十四钟者矣,虽暂施乐府,概见篇籍,及钜儒名臣,讨论至当,俾克行远,终归十六,今欲隳至当行远之法,二不可也。
汉成帝时犍为郡水滨得古磬十六枚,汉家因是议明堂辟雍,以立制度。
验此一事,盖非近物,故班固之作《汉志》,康成之注《周官》,杜预之释《传》文,阮氏之图三《礼》,而十六之数,初无异论。
且前儒名学,各有师承,脱无全文,当慎疑阙,非如今世之儒,师心独得,便为可行也。
唐家稽古,礼乐最为详备,今其所存者,止《通礼》、《会要》、《令式》《、六典》、《义纂》、《义罗》之类,究寻钟磬之数,咸云十六。
惟有《乐府杂录》,乃唐人段安节所著,于雅乐部有编磬十二之说。
臣详览其书,舛驳特甚,且其文曰:「雅乐十二律钟,依月律排之,每面石磬及编磬各一架,每架各编钟十二,亦依律吕」。
叙事之体,诚有工拙,至于铺陈名物,要须有次。
今于编磬各一架之下,便云每架各编钟十二,且钟架尚未有说,钟数何缘先见?
漏落颠倒,判其非真。
安节当僖昭丧乱之馀,唐家备乐,既以残缺,而安节但率所见,笔之于书,所传之事,故多失实。
今舍《周官》汉瑞之明据,背班固康成之名学,斥唐家正典之法,遵后人失传之议,此三不可也。
而照引正经四义,为编钟十二之据。
其一引《周礼》凡为乐器,「以十有二律为之数度,以十有二声为之齐量」。
臣等谓「为之数度」者,若黄钟之钟九寸,倍而更半之,其长二尺二寸五分之类也。
「为之齐量」者,乃是十有二声之钟,取其所容,以为声之齐量,非论钟之数也。
其二引春秋晏子之言,「七音六律,以奉五声」。
臣等谓七音,七均也;
六律,兼六吕而言之也。
以奉五声者,是用十二律行于七均,奉五声而为之十二也。
此盖普说乐意,非如照指定钟体,强配十二也。
其三引季子观乐,美《韶》乐曰:「五声和,八风平,节有度,守有序,盛德之所同也」。
照解之曰:「五声和者,则舜琴五弦,七音六律十二管之义也。
夫五弦之中,自具七音,数用十二管,五声各一,盖无偏重,则五声和矣。
若武琴七弦,则九音八律十六管之义,宫商变宫三位重复,则五声不和矣。
八风平者,亦是五弦之中既具十二管,则与八风自相均,此乃八风平也。
若武琴七弦,当具十六管,则有十一风,正北、东北、正东之风偏重,则八风不平也」。
臣等据《春秋》鲁襄公二十九年,吴公子札聘于鲁,请观周乐,为之歌《颂》。
《颂》者,今《诗》之周、鲁、商《颂》也。
季子曰:「至矣哉!
五声和,八风平,盛德之所同也」。
则季子之言,美三《颂》之盛德,非为《韶》乐而发也。
夫周家之乐,自用七弦之琴,既用七弦,亦得五声和,八风平,节有度,守有序。
则照之前言,不惟误引经传,兼亦自相矛盾。
其四引《国语》:「王将铸无射,问律于伶州鸠,对曰:『律所以立均出度也』」。
照谓月令十二,而均度之法不可增减。
又曰「考其中声,量之以制」,照谓除去减倍之声,唯存正中之声也。
又曰「度律均钟」,照谓以十二律声均调十二钟也。
「纪之以三」,照谓度量衡法以成钟也。
「平之以六」,照谓造钟之法不可过六律。
「成于十二」,照谓六律之变极十二之数,此天然造化之法,必十二为体也。
按:《太常因革礼》卷一八。又见《宋会要辑稿》乐一之一○(第一册第二八四页),《宋会要辑稿补编》第二一七页,《宋史》卷一二六《乐志》一,《文献通考》卷一三四,《续通典》卷八八等。
李照所定乐奏景祐四年 北宋 · 余靖
 出处:全宋文卷五六○、《余襄公奏议》卷上、《国朝诸臣奏议》卷九六、《历代名臣奏议》卷一二七 创作地点: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
臣闻道路传言,已降指挥:今月十六日皇帝御后殿,令中书枢密院及修书臣僚同于上前详议李照胡瑗定乐是非事。
臣窃谓乐者因声以布其和,声者因器以宣其用。
故假金石以为器,然后声得其和;
分宫商以为音,然后乐可以审。
李照之说,形器可辨;
胡瑗之议,音律未传。
以此而欲定优劣,不亦难乎?
又况言有辨讷,意有巧拙,又安能顷刻之间定之乎?
臣又以为古之作乐者,知声有清浊,故吹律以制其中;
恐久而失传,故累黍以存其法。
后世增损,不能识其本声,若以古法求之,尚或得其髣髴。
疑古而不用,未知凭何可从。
胡瑗所定,颇有经据,何不试令造钟磬一编,与李照之乐,更可迭奏。
取其丝竹之声,谐和而不相夺者,定以为优,而后行用,彼时集议,亦未为晚。
臣顷闻谈者云云,并言李照学无师法,自传损益,又挟阎文应以为内助,故得纷然恣其偏见,而律度疏长,钟声振作,不守古制,不可垂法。
察于众言,未全。
若以乐为政之大者,当谨重改作,则宜谨于李照未改之前。
今既改而未定,又宜详考律吕,审酌制度,以防其失。
臣故谓当令胡瑗作为钟磬,而与乐两辨其声,然后是非灼然,如在衡鉴,不辨而可知也。
臣不任区区瞽言待罪之至。
李照者故徐方伯子与与仆之笔砚交也膺贡北上一诗赠之 明 · 王世贞
七言律诗 押鱼韵
襄南纳节任居诸,地下修文亦替除。
谁信青毡余旧宿,于今白首向公车。
垂钩渭叟长嫌直,结网唐家故不疏。
主府似怜三语掾,橐装无恙万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