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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故奉直郎侍御史王公墓志铭 北宋 · 胡宿
 出处:全宋文卷四六八、《文恭集》卷三七
庆历乙酉,上用太原王公侍御史,数进方幅,切劘庶政。
明年,以天禧故事参领谏职,台中杂细,一不复省,颛绳违纳辅而已。
公强学精志,多识前载。
孝武时倪宽以经学进,建武中杜林以名德用,公膺时学,其殆几乎!
九月十三日,对延和殿,敷叙未究,疾作,遽退。
明日,卒于家,治命葬于颍。
上闻,衋然伤之,法赙有加,复录其子向三班借职,且曰使有禄以养其母。
恩从特出,例前不著。
葬有日矣,诸孤条官阀世谱,托铭于学史者,且云友也,义不得辞。
公讳平,字保衡
五世祖唐末避地自徙,居之侯官。
王审知之据郡也,曾大父隐晦弗仕。
常署大父为安远使,已而谢去。
考讳居政,以行义称于州里。
娶姚氏,早亡,继室以陈氏。
及公有位于朝,陪祀延漏祢室,官至秘书丞,以昭德、仁寿二号,为继、姚封邑之宠。
公生而颖特,少挺淳至。
十二岁,丁昭德之丧,号慕焦毁,不能自存。
大父敦譬,益更感绝。
后与从弟甲同研席,相友爱。
久之,游学不利春官试,还客江淮间,所至交其士大夫之贤者。
好自整饬,不妄举动。
强于记问,有制度之学。
经史汎达,诵说有法,好学者日至其馆,从授大义。
诸生奉币为谢,初不之却,痛节游费,还资养具。
章圣后元年,以同进士出身许州司理参军
里中女乘驴单行,盗杀诸田间,褫其衣而去,驴逸田旁家,收系之。
觉,吏捕得驴,指为杀女子者。
讯之四旬,田旁家认收系其驴,实不杀女子。
公意疑甚,以状白府。
州将老吏,素强,了不之听,趋令具狱。
公持益坚,彼乃怒曰:「掾懦耶」?
公曰:「今触奏坐懦,不过一免耳。
与其阿旨以杀无辜,又陷公于不义,较其轻重,孰为愈耶」?
州将因不能夺。
后数日,河南移逃卒至许,核之,乃实杀女子者,田旁家得活。
后因众见,州将谢曰:「微司理,向几误杀人」。
再为临安扶沟主簿
翰林徐公奭治京府,荐其材,除开封府法曹参军
董希颜推官,持法喜深,公处以正,与之背戾。
满岁当迁,故事阖府保任,希颜持奏不署。
或讽公往谢,公曰:「脱遇知我,安用谢为?
如其不知,谢适取辱。
使谢而署奏,交有所丧」。
希颜闻之惭,索奏亟署。
寻除秘书省著作佐郎,在职如故。
初,府掾任京司者,见尹廷谒。
未几泛恩,诸掾悉迁朝秩。
公除秘书丞,同府掾佞尹,拜谒廷下。
公以朝有定著,引他掾罗拜堂上,识者谓其有体。
尹后奏罢诸掾有朝籍者,出知洪州分宁县。
土多强宗大姓,前宰以嫌不之按。
公无间然,虽宾兴未预,皆以礼迎见。
至其家负法,虽细弗贷,用是众伏焉。
就迁太常博士,入为审刑详议官
操宪甚均,持心近厚。
景祐四年冬,地震于晋、忻,城坏,人多压死。
公上书推灾异之变,大抵言:「阴宜静而反动,今失其性。
四夷之于中国,阴也。
戎狄将有摇叛乎?
宜敕边将,豫严兵备」。
岁中,蛮寇宜、二州,杀守将
河西外叛,元昊入寇;
契丹乘间以重兵压境上,求三关故地,为言誓外增物,仅乃得止,如公之疏云。
尚书屯田员外郎通判徐州
未行,丁秘书君忧。
免丧还台,会中执建议诸七十在官一切致仕之法。
公以谓古者养老,所以纳民于忠厚。
今士大夫虽不能据礼引去,从而斥辱,殆非所以为国养恩之道。
奏《养老颂》讽焉。
不省。
通判荆南府,迁都官员外郎
守臣操政,多任便宜。
公据法不从,以严见惮。
朝廷高选宪属,于是有台端之召。
初,石元孙延州兵败,传云已死,县官举赠典,录诸孤。
已而西人请成,归元孙于我,议者责其不死节,请戮以厉后。
公上言:「西戎比年犯塞,将校覆殁几何?
甫归元孙,随而见戮,是坚降者之志而绝内顾之望,非计之便」。
元孙卒得不诛。
监察御史阎询王素狱,谗者言姻家,匿不自避,疑其奸,上立黜
惶惧不敢辩,独公奏言:「妻弟娶从女耳,论情则至疏。
在法不当避」。
业已黜河阳酒局,然寻起通判陇州
公议论务大体,略碎烦,所弹应法。
尝乘间为上言:「人情不能无过,且宜阔略细微。
问诸忠义何如耳」。
上深纳之。
数条白边关利害,及摘财赋之蠹。
他日宰相择专对者,往迓敌使,公不在选中。
上却奏曰:「王某识敌态,敏且辩,胡为弗遣」?
遂命为接伴使。
还言河北春月犹习土兵,违时防耕,可趋其会。
自是乡兵阅习,以两月为限断,尽须罢。
三司户部判官,寻充契丹国信使
幽州,敌方蒐兵试战,声言伐,遣其相萧忠孝来云:「元昊侵侮敝邑,敢以告」。
诸使唯唯。
公遽曰:「南北盟好,欢固踰于金石,何谗之能间?
且治兵,有国常事。
脱吾边鄙讨贰,庸可间乎」?
忠孝既退,公之介曰:「彼妄诞,非其主意」。
公曰:「不然」。
及见戎王,面谕伐夏事,略与孝忠语同,公拾前对对之,戎王喜
规中还奏,题其所答。
广亲邸灾,公坐省曹,案领修造,有诏营缮,令主督作。
广亲,秦悼王邸也。
年祀浸久,支庶弥广,无容室处,至为楼居。
上患其然,方议益邸,会其火,因度取邸旁民家地以广其宫。
悦劝工徒,省约用费。
有以旧例送钱者,公拒而弗纳。
寻代贾渐知谏事,延和之对,辞解宫役,曰:「臣向为修造有司,今为谏御史护役,于体非是」。
上曰:「宫役垂讫,烦卿旬日事耳」。
公病,语不及究,犹力疾自退,还于牖下,以至于启手足。
享年六十三。
公介而敏,造次必于儒雅,论议依于名节,与朋友信,于闺门孝。
从弟甲,后登进士第,与今资政范公同年生也,调澧州司理参军,病卒于京师
公哀慕收敛,不啻同产。
范公高其义,往吊之,复以同年齿为之拜。
雅为故集贤殿修撰曾公会所器,妻之爱女。
贤善柔閒,经是二物。
金华为汤沐邑。
男五人,回、冈、向、同、问。
冢子学有家法,行为士范。
诸子咸保家之令,志局巨量。
一女,嫁光禄寺丞陈臻古。
皇祐己丑八月十二日,葬于汝阴之旌义新安里。
辱公最旧,舍我先逝,惜其疏远孤进,晚始得供奉谏诤,素所蓄积,曾宣济之未暇,一旦奄忽,其命也夫!
铭曰:
公尝游兮颍之湄,爱颍水兮清且漪。
壮有气兮陵虹霓,冠岌嶪兮佩陆离
挟时策兮步来西,思绿发兮殚所施。
命与力兮不可支,与一御史兮衰且迟。
骥将骋兮蹶之,年不与兮已而。
望闽树兮东南涯,贫不资兮葬不得归。
循故颍兮水依依,丹旐举兮秋风吹。
匪良友兮我孰思,有贤子兮君勿悲。
尚逝者兮有知,宁体魄兮于斯。
论以公使酒食遗人刑名状嘉祐七年正月十九日上) 北宋 · 司马光
 出处:全宋文卷一一八○、《司马公文集》卷二一、《历代名臣奏议》卷二八五、《司马温公年谱》卷二
臣闻圣王之教,尚忠厚而贵恺悌。
故《诗》有《鹿鸣》、《伐木》、《既醉》、《行苇》,美宴好之相乐,刺乾糇之失德;
《礼》有币帛饔饩,行于邦国,贽献饮酒,施于乡党。
是以风俗纯和,协气流通。
汉景帝诏曰:「吏受所监临,以饮食免,重。
其更议著令」。
丞相廷尉议曰:「吏及诸有秩受其官属所监、所治、所行、所将饮食,计偿费,勿论」。
卓茂为密令,民有言部亭长受其米肉遗者,曰:「凡人所以贵于禽兽者,以有仁爱也。
邻里馈遗,此乃人道,所以相亲。
汝独不欲修之,宁能高飞远走,不在人间邪」?
民曰:「然则律何故禁之」?
曰:「律设大法,礼顺人情。
今我以礼教汝,汝必无怨恶。
以律治汝,汝一门之内,小者可刑,大者可杀也」。
近岁以来,中外有司喜以微文刺举苛细,至于宴饮相从,酒食相馈,皆集累成过,诋以峻法。
向闻知镇戎军曹脩,受邻州所送公用酒,已而自首,法官处以赃罪。
陕西都转运使彭思永奏:「据密院劄子,贾渐起请除旧例送酒食外,不得买置金帛,作土风赠遗,并省司参详。
今后以公使钱置买珍异等物及见钱送与人者,并从违制定断。
其收受人坐赃论,其有公使钱人受还答之物入己,准盗论。
今曹脩因陈首虽免书罚,尚负赃名,使人疑惑。
乞明立条约」。
朝廷命有司参议,至今未决。
臣窃详旧条之意,明许以酒食相遗,其有公使钱人受还答之物,正谓珍异、见钱。
今曹脩所受止于樽酒,随而自首,已为刻薄。
法官又以赃罪加之,剖析一条以为二事,不察人情,不顾大体。
若朝廷因之遂为著令,臣恐忠厚之俗益衰,偷薄之风遂长,百司庶尹无所措其手足。
亏损圣朝堂堂之化,非细故也。
臣今所言,非为曹脩除雪赃名,欲望朝廷申明旧条,应以公使钱及财物赠遗人及受者,各坐赃论。
其监临之官受所监临,或因使于使所及经过处受取者,并准律文处分。
即赠遗人而受其还答入己者,准盗论。
并须赃满五匹以上,方得科罪;
其不满五匹及以饮食之物相馈饷者,皆勿论。
如此,则人情有以相接,贪吏不能为奸,百司有所循守矣。
谨具状奏闻,伏候敕旨。
论积欠六事并乞检会应诏所论四事一处行下状1081年 北宋 · 苏轼
 出处:全宋文卷一八七九、《苏文忠公全集》卷三四、《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七三、《国朝诸臣奏议》卷一○四、《九朝编年备要》卷二三、《文献通考》卷二一、《历代名臣奏议》卷一○六、《文编》卷一九、《右编》卷三一、《文章辨体汇选》卷一六六、嘉靖《维扬志》卷三二、乾隆《江都县志》卷三一、光绪《甘泉县志》卷一九 创作地点:湖北省黄冈市
元祐七年五月十六日龙图阁学士左朝奉郎、知扬州苏轼状奏:臣闻之孔子曰:「善人教民七年,亦可以即戎矣」。
夫民既富而教,然后可以即戎,古之所谓善人者,其不及圣人远甚。
今二圣临御,八年于兹,仁孝慈俭,可谓至矣。
而帑廪日益困,农民日益贫,商贾不行,水旱相继,以上圣之资,而无善人之效,臣窃痛之。
所至访问耆老有识之士,阴求其所以,皆曰,方今民宽政,无它疾苦,但为积欠所压,如负千钧而行,免于僵仆则幸矣,何暇矫然举首奋臂,以营求于一饱之外哉。
今大姓富家,昔日号为无比户,皆为市易所破,十无一二矣。
其馀自小民以上,大率皆有积欠
监司督守令,守令督吏卒,文符日至其门,鞭笞日加其身,虽有白圭猗顿,亦化为筚门圭窦矣。
自祖宗已来,每遥赦令,必曰,凡欠官物,无侵欺盗用,及虽有侵盗而本家及伍保人无家业者,并与除放。
祖宗非不知官物失陷、奸民幸免之弊,特以民既乏竭,无以为生,虽加鞭挞,终无所得,缓之则为奸吏之所蚕食,急之则为盗贼之所凭藉,故举而放之,则天下悦服,虽有水旱盗贼,民不思乱,此为捐虚名而收实利也。
自二圣临御以来,每以施舍己责为先务,登极赦令,每次郊赦,或随事指挥,皆从宽厚。
凡今所催欠负,十有六七,皆圣恩所贷矣。
而官吏刻薄,与圣恩异,舞文巧诋,使不该放
监司以催欠为职业,守令上为监司之所迫,下以胥吏之所使,大率县有监催千百家,则县中胥徒举欣欣然,日有所得,若一旦除放,则此等皆寂寥无获矣。
自非有力之家,纳赂请赇,谁肯举行恩贷,而积欠之人,皆邻于寒饿,何赂之有。
其间贫困扫地,无可蚕食者,则县胥教令供指平人,或云衷私擅买,抵当物业,或虽非衷私,而云买不当价,似此之类,蔓延追扰,自甲及乙,自乙及丙,无有穷已。
每限皆空身到官,或三五限得一二百钱,谓之破限。
官之所得至微,而胥徒所取,盖无虚日,俗谓此等为县胥食邑户。
嗟乎,圣人在上,使民不得为陛下赤子,而皆为奸吏食邑户,此何道也!
商贾贩卖,例无现钱,若用现钱,则无利息,须今年索去年所卖,明年索今年所赊,然后计算得行,彼此通济
今富户先已残破,中民又有积欠,谁敢赊卖物货,则商贾自然不行,此酒税课利所以日亏,城市房廊所以日空也。
诸路连年水旱,上下共知,而转运司窘于财用,例不肯放税,纵放亦不尽实。
虽无明文指挥,而以喜怒风晓官吏,孰敢违者。
所以逐县例皆拖欠两税,较其所欠,与依实检放无异,于官了无所益,而民有追扰鞭挞之苦。
近日诏旨,凡积欠皆分为十料催纳,通计五年而足。
圣恩隆厚,何以加此。
而有司以谓有旨倚阁者方得依十料指挥,馀皆并催。
纵使尽依十料,吏卒乞觅,必不肯分料少取。
人户既未纳足,则追扰常在,纵分百料,与一料同。
臣顷知杭州,又知颍州,今知扬州,亲见两浙京西淮南三路之民,皆为积欠所压,日就穷蹙,死亡过半。
欠籍不除,以至亏欠两税,走陷课利,农末皆病,公私并困。
以此推之,天下大率皆然矣。
臣自颍移扬,舟过濠、寿、楚、泗等州,所至麻麦如云。
臣每屏去吏卒,亲入村落,访问父老,皆有忧色。
云:「丰年不如凶年。
天灾流行,民虽乏食,缩衣节口,犹可以生。
若丰年举催积欠,胥徒在门,枷棒在身,则人户求死不得」。
言讫泪下,臣亦不觉流涕。
又所至城邑,多有流民。
官吏皆云:「以夏麦既熟,举催积欠,故流民不敢归乡」。
臣闻之孔子曰:「苛政猛于虎」。
昔常不信其言,以今观之,殆有甚者。
水旱杀人,百倍于虎,而人畏催欠,乃甚于水旱。
臣窃度之,每州催欠吏卒不下五百人,以天下言之,是常有二十馀万虎狼,散在民间,百姓何由安生,朝廷仁政何由得成乎?
臣自到任以来,日以检察本州积欠为事。
内已有条贯除放,而官吏不肯举行者,臣即指挥本州一面除放去讫。
其于理合放而于条未有明文者,即且令本州权住催理,听候指挥
其于理合放而于条有碍者,臣亦不敢住催。
各具利害,奏取圣旨,谨件如左。
一、准元祐五年五月十四日敕节文:「应实封投状承买场务第五界已后,见欠未纳净利过日钱,亦许比第四界以前三界内一界小数催纳」。
上件条贯,止为过界有人承买场务,可以分界,见得最小一界钱数豁除见欠,其间界满,无人承买场务,只勒见开沽人认纳过日钱数者,即无由分界,见得小数,所以不该上条除放。
朝廷为见无人承买场务,比之有人承买者,尤为败阙,不易送纳,反不该上条除放,于理不均,故于元祐六年颁条贯内,别立一条:「诸场务界满未交割者,且令依旧认纳课利,及过日钱,若委因事败阙,或一年无人投状承买,经县自陈申州,本州差官,限二十日体量减定净利钱数,令承认送纳,仍具减定钱数出榜,限一季召人承买。
无人投状,本州再差官减定出榜
限满,又无人投状,依前再减出榜
若减及五分以上,无人投状,申提刑司差官与本州县官同共相度,再减节次,依前出榜
如减八分以上,无人投状承买,委是难以出纳净利钱,即所差官与本州县保明申提刑司审察,保明权停闭讫奏(自界满后至停闭日,见开沽人,只依减定净利钱数送纳。」)
臣今看详,朝廷立此两条,圣恩宽厚,敕语详备,应有人无人承买场务,皆合依条就小送纳,无可疑惑。
只缘官吏多以刻薄聚敛为心,又不细详条贯,所以诸处元只施行逐界通比就小催纳指挥,其界满无人承买,只依减定净利钱数送纳条贯多不施行。
臣细详上条,既云「自界满至停闭日,见开沽人只依减定净利钱数送纳」,即是分明指定合依临停闭日减定最小钱数送纳。
虽逐次减定钱数不同,缘皆未有人承买,不免更减,终非定数。
既已见得临停闭日所减定数,岂可却更追用逐次虚数为定!
臣已指挥本州行下属县,应界满败阙无人承买场务,系见开沽人承认送纳者,并依上条只将临停闭日所定最小钱数为额催纳。
内未停闭已前,有人承买,即系上条,各以当限所减定钱数为额催纳。
以上如有欠负,即将已前剩纳过钱数豁除。
如已纳过无欠负者,即给还所剩,本州已依应施行讫。
深虑诸路亦有似此施行未尽处,乞圣旨备录行下。
一、准元祐五年四月九日朝旨:「应大赦以前,见欠蚕盐和买青苗钱物,元是冒名,无可催理,或全家逃移,邻里抱认,或无头主,均及干系人者,并特与除放」。
今勘会江都县人户积欠青苗钱斛二万四千九百二十贯石,内四千九百贯石,系大赦已前欠负逃移,臣已指挥本州,依上件朝旨除放去讫。
一千五百二十五贯石,虽系大赦前欠负,却系大赦后逃移,未有明文除放,见今无处催理,不免逐时行下乡村勘会,虚有搔扰。
臣已指挥本州更不行下,欲乞圣旨指挥应大赦前欠负蚕盐和买青苗钱,但见今逃移无处催理者,本县官吏保明,并与除放。
〔贴黄〕勘会上件朝旨,经隔二年,不为除放,臣今来方始施行。
深虑诸州、军亦有似此大赦前欠蚕盐和买青苗钱逃移人户,合依圣旨除放,而官吏不为施行者,乞更赐行下免罪改正。
一、检准《熙宁编敕》:「诸主持仓库欠折官物、买扑场务少欠课利元无欺弊者,其产业虽已估计倍纳入官,许以所收子利纽计还元欠官钱,数足,即给还或贴纳所欠钱数,相兼收赎,如过十年不赎,依填欠田宅条施行。
系十保干系人产业,虽欠人有欺弊,亦准此」。
此乃祖宗令典,虽熙宁新法,亦许准折欠数,数足便还。
只因元丰四年十二月内,两浙转运司奏,买扑之人多是作弊,拖欠合纳课利,须至官司催逼紧急,却便乞依条将产业在官,拘收子利,折还系元抵田产物业。
窃缘所出花利微细,卒填所欠官钱不足。
看详买扑场务,并系人户情愿实封投状,抱认勾当,其课利依条自合逐月送纳,即与公人主持仓库欠折官物陪填事体不同。
今相度欲乞于《编敕》内删去「买扑场务少欠课利」八字,因此立法,诸主持官物欠折无欺弊者,其产业估纳入官,以所收子利,准折欠数,候足给还,或贴纳钱收赎。
如过十年不赎,依填欠田宅法。
系十保干系人产业,虽元欠有欺弊,仍以所估纳抵产子利,准折欠数,通计偿足给还抵产。
其以前欠负,亦准此,内剩纳过钱数,仍给还所剩。
一、准元丰三年九月二十八日《明堂赦书》节文:「开封府及诸路人户,见欠元丰元年以前夏秋租税,并沿纳不以分数,及二年以前误支雇食水利罚夫买扑场务出限罚钱,并免役及常平息钱,并特与除放」。
是时转运司申中书称,见欠丁口盐钱,及盐博绢米及和预买细绢,并系人户已请官本,不合一例除放。
中书批状云:勘会赦书内,即无见欠丁口盐钱并盐博绢米及和预买䌷绢已请官本除放之文,因此州县却行催理。
至元丰八年登极赦书,亦是除放两税,沿纳钱物。
后来尚书户部仍举行元丰四年中书批状指挥,逐年蚕盐钱绢和预买䌷绢等,系已请官本,并不除放。
臣今看详,内蚕盐钱绢一事,盐本至轻,所折钱绢至重。
只如江都县每支盐六两,折绢一尺。
盐六两,元价钱一十文五分足,绢一尺,价钱二十八文一分足。
其支盐纳钱者,每盐五斤五两,纳钱三百三十一文八分足,比元价买盐每斤二十八文足已多一百八十三文足。
又将钱折,所估价至低。
又有仓省加耗及脚剩之类,一文至纳四五文。
今来既不除放,即须催纳绢折色,所以人户愈觉困苦。
臣今看详,丁口盐钱绢既为有官本,难议除放,即合据所支盐斤两实直价钱催纳,岂可将折色绢上增起钱数尽作官本,显是于理合放,于条未有明文。
臣已指挥本州,应登极赦前见欠丁口盐钱及盐博绢米之类,只据当时所支官物实直为官本催纳,其因折色增起钱数,并权住催理,听候朝旨。
伏望圣慈特赐指挥,依此除放。
一、准元祐元年九月六日《明堂赦书》:「应内外欠市易钱人户,见欠钱二百贯以下,并特与除放」。
续准元祐二年二月七日都省批状:「知郑州张璪劄子奏,臣伏睹《明堂赦书》节文,诸路人户,见欠市易钱二百贯以下,并特与除放。
臣自到州,契勘得本州旧系开封府管城县日,本县市抵当,于元丰二年五月以后,节次准市易上界牒,准太府寺牒支降到疋帛散茶,令搭息出卖
其本州自合依条许人户用物货等抵请及见钱变易,本州却赊卖与人户,仍不曾结保,致有二百九十八户除纳外,共拖欠下官钱计一千九百馀贯文。
虽契勘得逐户名下见欠各只是二百以下,本州为是元管勾官司违法赊散,不依太府寺搭息出卖指挥,致人户亦不曾用物货抵请,即与市易旧法许人结保赊请金银物帛见欠官本事体不同,以此未敢引用赦敕除放。
系上件人户所欠物帛价钱,本因官吏违法赊过,其人户元不知有此违碍。
伏望圣慈矜恤,特许依赦除放,庶使贫民均被圣泽」。
户部看详,住罢赊请,后来违法赊散过钱物,并府界县分人户抵当亏本糯米,各与未罢已前依条赊请事体不同。
今勘当难以依赦除放。
都省批状,依户部所申。
又续准元祐三年十月二十七日敕:「勘会内外见欠市易非违法赊请人户,已降指挥,二百文已下除放,其外路系违法者,即不该除放。
切缘本因官司违法赊卖,今来人户若不量与蠲放,显见独不沾恩,须议指挥」。
十月二十五日奉圣旨,令户部指挥诸路,契勘官私违法除放人户,许将息罚充折外,见欠钱二十文已下者,并与除放。
又续准元祐四年正月初十日转运司牒:「准尚书户部符,据淮南转运司状,契勘本路市易欠钱,除依条赊借,并元系经官司违法赊欠,已依上项赦敕朝旨施行外,元有未承元丰四年五月十九日朝旨住罢赊借以前,并以后有人户于市易务差出计置变易勾当人等头下赊借钱物,见欠不及二百及二十以下,今详所降元祐元年九月六日《明堂赦敕》,止言市易欠钱人户,见欠二百文以下除放,并元祐三年十月二十七日朝旨,亦止言官司违法赊借,见欠二十文以下除放,今来前项人户,从初径于市易差出勾当人等头下赊欠,本司疑虑,未敢一例除放申部者。
本部看详,《明堂赦》云内外欠市易钱人户,见欠二百以下除放。
及近降朝旨,亦止云官私违法私放人户许将息罚充折外,见欠二百以下除放,即无似此窠名明文
今据所申符,本司主者详此,一依前后所降朝旨施行,无至违误」。
臣今看详,元祐元年九月六日《明堂赦书》,止言「应内外欠市易务钱二百以下,并与除放」。
赦文简易明白,元不分别人户于官司请领或径于勾当名下分请,亦不拘限官司依条赊卖或违法俵散,及有无抵当结保搭息不搭息之类,但系欠市易务钱二百以下者,便合依赦除放,更无疑虑。
切原圣意,盖为市易务钱,本缘奸臣贪功希赏,设法陷民,赤子无知,为利所罔,故于即位改元躬祀明堂始见上帝之日,亲发德音,特与除放。
皇天后土,实闻此言。
当时有识,已恨所放不宽,既知小民为官法所陷,何惜不与尽放,更立二百贯之限。
然是时欠负穷民,无不鼓舞涕泣,衔荷恩德。
曾未半年,已有刻薄臣寮,强生支节,析文破敕,妄作申请,致有上项续降圣旨及都省批状指挥,应官司违法赊借者,止放二十以下,其于差出勾当名下赊请者,并不除放一文,使宗祀赦文,反为虚语,非独失信于民,亦为失信于上帝矣。
所系至大,而俗吏小人曾不为朝廷惜此,但知计析锥刀之末,实可痛悯。
臣窃仰料二圣至仁至明,已发德音,除放二百以下,岂有却许刻薄臣寮出意阻难追改不行之理?
必是当时议者,以为欠钱之人,诈立私下赊买人姓名,分破钱数,令不满二百,侥倖除放,以此更烦朝省别立上项条约,以防情弊,一时指挥,不为无理。
今来岁月已久,人户各蒙监催枷锢鞭挞,困苦理极,若非本身实欠,岂肯七年被监,不求诉免?
以此观之,凡今日欠户,并是实欠,必非私相计会为人分减之人,明矣。
伏望圣慈,特与举行元祐元年九月六日赦书,应内外欠市易钱人户,见欠钱二百以下,不以官私违法不违法,及人户于官司请领或径于勾当名下分请者,并与除放,所贵复收穷困垂死之民,稍实宗祀赦书之语,以答天人之意。
一、准元祐六年五月二十六日圣旨:「将府界诸路人户,应见欠诸般欠负,以十分为率,每年随夏秋料各带纳一分,所有前后累降催纳欠负分料展阁指挥,更不施行」。
臣今看详上项指挥,明言应见欠诸般欠负并分十料催纳,元不曾分别系与不系因灾伤分料展阁之数,圣恩宽大,诏语分明,但系欠负,无不该者。
只因户部出纳之吝,别生支节,谓之申明。
其略云:「本部看详,人户见催逐年拖欠下夏秋租税赃赏课利省房没官等钱物,若不系因灾伤许分料展阁理纳之数,自不该上条」。
尚书省八月三日批状指挥,依所申施行,即不曾别取圣旨。
臣尝谓二圣即位已来,所行宽大之政,多被有司巧说事理,务为艰阂,使已出之令,不尽施行,屯膏反汗,皆此类也。
兼检会元祐敕节文:「诸灾伤倚阁租税,至丰熟日,分作二年四料送纳,若纳未足而又遇灾伤者,权住催理」。
今来元祐六年五月二十五日圣旨指挥,虽分为十料,比旧稍宽,又却冲改前后分料展阁指挥,即虽遇灾伤,亦须催纳。
水旱之民,当年租赋尚不能输,岂能更纳旧欠?
显是缘此指挥,反更不易,欲望特降圣旨,应诸般欠负,并只依元祐五年五月二十六日圣旨指挥,分十料施行。
仍每遇灾伤,依元祐敕权住催理。
内人户拖欠两税,不系灾伤倚阁者,亦分二年作四料送纳,未足而遇灾伤者,亦许权住催理。
所有户部申明都省批状指挥,乞不施行。
〔贴黄〕议者必谓若如此施行,今后百姓皆不肯依限送纳两税,侥倖分料。
臣以谓不然。
《编敕》明有催税末限不足分数官吏等第责罚,令佐至冲替,录事司户与小处差遣,典押勒停,孔目管押官降资,条贯至重,谁敢违慢。
若非灾伤之岁,检放不尽实者,何缘过有拖欠。
若朝廷不恤,须得并催,则人户惟有逃移,必无纳足之理。
一、臣先知杭州日,于元祐五年九月奏:「臣先曾具奏,朝廷至仁,宽贷宿逋,已行之命,为有司所格沮,使王泽不得下流者四事。
其一曰:见欠市易籍纳产业,圣恩并许给还,或贴纳收赎。
而有司妄出新意,创为籍纳、折纳之法,使十有八九不该给赎。
其二曰:积欠盐钱,圣旨已许止纳产盐场监官本价钱,其馀并与除放。
提举盐事司执文害意,谓非贫乏不在此数。
其三曰:登极大赦以前人户,以产当酒见欠者,亦合依盐当钱法,只纳官本。
其四曰:元丰四年杭州拣下不堪上供和买绢五万八千二百九十疋,并抑勒配卖与民,不住鞭笞,催纳至今,尚欠八千二百馀贯,并合依今年四月九日圣旨除放。
然臣具此论奏,自经一百八日,未蒙回降指挥,乞检会前奏四事,早赐行下」。
尚书省取会到诸处,称不曾承受到上件奏状。
十二月八日,三省同奉圣旨,令苏轼别具闻奏。
臣已于元祐六年正月九日,备录元状,缴连奏去讫,经今五百馀日,依前未蒙施行。
伏乞检会前奏,一处行下。
右,谨件如前。
今所陈六事及前所陈四事,止是扬州杭州所见。
窃计天下之大,如此六事、四事者多矣。
若今日不治,数年之后,百姓愈困愈急,流亡盗贼之患,有不可胜言者。
伏望特留圣意,深诏左右大臣,早赐果决行下。
臣伏见所在转运、提刑,皆以催欠为先务,不复以恤民为意。
盖函、矢异业,所居使然。
臣愚欲乞备录今状及元祐六年正月九日所奏四事,行下逐路安抚钤辖司,委自逐司选差辖下官僚一两人,不妨本职,置司取索逐州见催诸般欠负科名户眼,及元欠因依,限一月内具委无漏落,保明供申,仍备录应系见行欠负敕条,出榜晓示。
如州县不与依条除放,许诣逐司自陈,限逐司于一季内看详了绝,内依条合放而州县有失举行者,与免罪改正讫奏。
其于理合放而未有明条或于条有碍者,州权住催理,奏取敕裁,仍乞朝廷差官三五人置局看详,立限结绝。
如此则期年之间,疲民尚有生望,富室完复,商贾渐通,酒税增羡,公私宽泰,必自此始也。
臣身远言深,罪当万死,感恩徇义,不能默已。
谨录奏闻,伏候敕旨。
〔贴黄〕本州近准转运司牒坐准户部符:「臣寮上言,去岁灾伤人户,农事初兴,生意稍还,正当惠养,助之苏息。
伏望圣慈许将去年检放不尽秋税元只收三二分已下者,系本户已是七八分灾伤,今来若纳钱尚有欠,必是送纳不前,乞特与除放。
其馀纳钱见欠人户,亦乞特与减免三分外,若犹有欠,并上二等户,如不可一例减放,则并乞特与展限,候今年秋熟,随秋料送纳」。
其言至切,寻蒙圣恩送下户部
本部却只检坐元祐三年七月二十四日敕节文灾伤带纳欠负条贯应破诏旨,其臣寮所乞放免宽减事件,元不相度可否。
显是圣慈欲行其言,而户部不欲,虽蒙行下,与不行下同。
臣今来所论,若非朝廷特赐指挥,即户部必无施行之理。
〔又贴黄〕臣今所言六事及旧所言四事,并系民心邦本,事关安危,兼其间逐节利害甚多,伏望圣慈少辍清闲之顷,特赐详览。
〔又贴黄〕准条,检放灾伤税租,只是本州差官计会令佐同检,即无转运司更别差官覆按指挥
臣在颍州,见逐州检放之后,转运司更隔州差官覆按虚实,显是于法外施行,使官吏畏惮不敢尽实检放。
近日淮南转运司为见所在流民倍多,而所放灾伤,多不及五分支破,贫粮有限,恐人情未安,故奏乞法外支给,若使尽实检放,流民不应如此之多,与其法外拯济于既流之后,曷若依法检放于未流之前,此道路共知,事之不可欺者也。
臣忝居侍从,不敢不具实以闻奏。
〔又贴黄〕京师所置局,因令看详畿内欠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