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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公使酒食遗人刑名嘉祐七年正月十九日上) 北宋 · 司马光
 出处:全宋文卷一一八○、《司马公文集》卷二一、《历代名臣奏议》卷二八五、《司马温公年谱》卷二
臣闻圣王之教,尚忠厚而贵恺悌
故《诗》有《鹿鸣》、《伐木》、《既醉》、《行苇》,美宴好之相乐,刺乾糇失德
《礼》有币帛饔饩,行于邦国贽献饮酒,施于乡党
是以风俗纯和协气流通
汉景帝诏曰:「吏受所监临,以饮食免,重。
更议著令」。
丞相廷尉议曰:「吏及诸有秩受其官属监、所治、所行、所饮食,计偿费,勿论」。
卓茂密令民有言部亭长受其米肉遗者,曰:「凡人所以贵于禽兽者,以有仁爱也。
邻里馈遗,此乃人道所以相亲
汝独不欲修之,宁能高飞远走不在人间邪」?
民曰:「然则何故禁之」?
曰:「律设大法礼顺人情
今我以礼教汝,汝必无怨恶
以律治汝,汝一门之内,小者可刑,大者可杀也」。
近岁以来中外有司喜以微文刺举苛细至于宴饮相从酒食相馈,皆集累成过,诋以峻法
闻知镇戎军曹脩,受邻州所送公用酒,已而自首法官处以赃罪
陕西都转运使彭思永奏:「据密院劄子贾渐起请旧例送酒食外,不得买置金帛作土赠遗,并省司参详
今后公使钱置买珍异等物及见钱送与人者,并从违制定断
收受人坐赃论,其有公使钱人受还答之物入己,准盗论。
今曹脩因陈首虽免书罚,尚负赃名,使人疑惑
乞明立条约」。
朝廷有司参议至今未决
臣窃详旧条之意,明许以酒食相遗,其有公使钱人受还答之物,正谓珍异见钱
今曹脩所受止于樽酒,随而自首已为刻薄
法官又以赃罪加之,剖析一条以为二事不察人情不顾大体
朝廷因之遂为著令,臣恐忠厚之俗益衰,偷薄之风遂长百司庶尹无所措其手足
亏损圣朝堂堂之化,非细故也。
臣今所言,非为脩除雪赃名,欲望朝廷申明旧条,应以公使钱财物赠遗人及受者,各坐赃论。
监临之官受所监临,或因使于使所及经过受取者,并准律处分
赠遗人而受其还答入己者,准盗论。
并须赃满五匹以上,方得科罪
不满五匹及以饮食之物相馈饷者,皆勿论
如此,则人情有以相接贪吏不能为奸,百司有所循守矣。
具状奏闻伏候敕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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