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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育宝庆集方序 北宋 · 王晋
 出处:全宋文卷三四○一、《宋以前医籍考》第三二四页
右《产育宝庆集方》,郭稽中纂,李师圣作序,于山甫印施。
余始官历阳,而师圣淮西山甫时侍,因得数帙。
始置箧笥,未窥其妙。
洎余室家蓐中不豫,初苦寒热,殆如疟状。
及阅此方,得其增损四物汤,适中其病,制之以服,至再而愈。
尝复苦腹痛泻痢,又得第十论调中汤服之,不再而顿止。
异时蓐后,复苦痞闷咽乾,因诘其證,果复渴甚。
中夜得见睍丸方,待旦置药,旋成才服,既噫已安矣。
自是余家颇神此方,往往因人传授
及付以方,无不获效。
顷在淝,访表舅李师礼。
及门且久,闻妾在蓐,方病危笃,呕吐胀满,粥药不下。
因语此方,遍索之不得。
德邵兄领学事淮右,闻之,遍令公皂购之,始得印本于医家,乃李宪摄帅日施于郡人者也。
寻得大圣散,合成姑试,服而不呕,良久与粥,凡三服而无恙。
礼以为神,亟欲镂板,但未得其全本。
余欲刊施而未暇。
近以海陵亲戚间有患崩中不止者,须臾眼黑眩晕,殆至闷死。
时箧中偶有清魂散,急遣灌之,良久稍苏,再进遂安
益信此方之妙,无不获效者。
中间止馀一帙,以嘉禾相知借去,遂亡其本,每以为恨。
后十馀年,与山甫相遇都城,时方在围中。
虽忧惴百不暇及,首询此板,属以居相近,因得印之。
复以此本遗山甫,因书于后。
王晋序。
按:《产育宝庆集方》卷首,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王晋 南宋 · 杨万里
 出处:全宋文卷五三一五、《诚斋集》卷一○九
某伏以即日腊雪瑞岁,恭惟上舍乡友茹古之馀,神介尊候万福。
某老病怯寒,方颐隐于脐以附似红之火,乃蒙一个行李蹈琼瑶之迹,诒书札以尉存之。
北果臼烛,惠然朋来,今夕浊醪,真不孤寒。
须「专春」二字,小俟霁暄,呵笔炙研,勉为作也,愿姑徐之。
近诗未欲拈出,幸察。
刘季章 南宋 · 朱熹
 出处:全宋文卷五五五三、《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五三、《古今图书集成》文学典卷一六四
王晋辅来,求其尊人铭文,久已齰舌,何敢为此?
以其再来,不免题其行状之后,少答其意。
又虑其便欲刊刻流布,则大不便,已作书力戒之矣。
渠又说欲得鄙文编次锓木,此虽未必果,然亦不可有此声。
恐渠后生未更事,不识时势,不知此是大祸之机,或致脱疏。
书中又不敢深说,恐欲盖而愈章。
敢烦为痛说此利害,当此时节,只得杜门读书,潜形匿迹,岂可为此喧哗以自取祸耶?
况如老拙踪迹,又比仁里诸贤事体不同,彼或可言,而此但当默,其理势不难晓也。
只如今所题跋,亦切不可便将出与人看。
又刻石镂板二事,并望痛为止之,千万至恳至恳!
杜元凯所谓既作之后,又复隐讳以避患者,固为可笑,然亦以子约之故,无以答其意而浸淫至此。
全藉贤者相与致力,遏其横流。
千万幸也!
刘季章 南宋 · 朱熹
 出处:全宋文卷五五五三、《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五三、《古今图书集成》学行典卷九八、《朱子论学切要语》卷二
再启:病愈甚,遇寒尤剧,如今日则全然转动不得。
药饵虽不敢废,然未必能取效,姑复任之,无计可为也。
所喻已悉,但所谓语句偶尔而实却不然者,只此分疏,便是旧病未除。
所谓诚于中,形于外,此又何可讳耶?
无疑之病亦是如此,适答其书说得颇痛快,可试取观,可见鄙意,此不复缕缕也。
又谓病只在懒惰者,亦只消得此一病,便是无药可医。
人之所以懒惰,只缘见此道理不透,所以一向提掇不起。
若见得道理分明,自住不得,岂容更有懒惰时节耶?
所谓此外无难除之病者,亦信未及,况自以为无,则其有者将至矣。
便敢如此断置,窃恐所以自省者亦太疏耳。
又谓海内善类消磨摧落之后,所存无几,此诚可叹。
若鄙意则谓才见消磨得去,此等人便不济事。
若使真有所见,实有下工夫处,则便有铁轮顶上转旋,亦如何动得他?
大学》定本修换未毕,俟得之即寄去。
王晋辅好且劝它莫管他人是非长短得失,且理会教自家道理分明,是为急务。
此事之外,不可使有毫发杂用心处也。
然人要闲管,亦只是见理不透,无顿自己身心处,所以如此。
愿更察此,有以深矫揉之,乃为佳耳。
年来顿觉衰惫殊甚,死期将至,而朋友间未有大可望者,令人忧惧,不知所以为怀。
季章千万勉旃,乃所深望。
郭子从叔云 南宋 · 朱熹
 出处:全宋文卷五五八九
复,男子称名。
然诸侯薨复曰「皋某甫复」,恐「某甫」字为可疑。
又周人命字,二十弱冠皆以「甫」字之,五十以后,乃以伯、仲、叔、季为别。
今以诸侯之薨复云「甫」者,乃生时少者之美称,而非所宜也。
此等所记异词,不可深考。
或是诸侯尊,故称字,大夫以下皆称名也。
但五十乃加伯仲,是孔颖达说。
据《仪礼》贾公彦疏,乃是少时便称伯某甫,至五十乃去某甫而专称伯仲,此说为是。
如今人于尊者不敢字之,而曰几丈之类。
铭旌。
古者旌既有等,故铭亦有等。
今既无旌,则如温公之制,亦适时宜,不必以为疑也。
重。
《三礼图》有画象可考,然且如温公之说,亦自合时之宜,不必过泥古礼也。
古者男子殊衣裳,妇人不殊裳。
今以古人连属之衰加于妇人,殊裳之制加于男子,则世俗未之尝见,皆以为迂且怪,而不以为礼也。
若考得古制分明,改之固善。
若以为难,即且从俗,亦无甚害。
大带申束衣,革带以佩玉佩及事佩之等。
丧服无所佩,既有要绖,而绞带复何用焉?
绞带正象革带,但无佩耳,不必疑于用也(革带是正带以束衣者,不专为佩而设。大带乃申束之耳。申重也,故谓之绅。)
主式祠版。
伊川主式虽云杀诸侯之制,然今亦未见诸侯之制本是如何。
若以为疑,则只用牌子可也。
安昌公荀氏,是晋荀勖,非孙氏也。
但诸书所载厚薄之度有误字耳。
士大夫家而云几郎几公,或是上世无官者也。
江都礼》晋安昌公荀氏祠制云,祭版皆正侧长一尺二分,博四寸五分,厚五分,八分大书云云。
今按它所引或作厚五寸八分,《通典》、《开元礼》皆然。
详此「八分」字连下「大书」为文,故徐润云「又按,不必八分,楷书亦可」。
必是荀氏全书本有此文。
其作五寸者,明是后人误故也(若博四寸五分而厚五寸八分,则侧面阔于正面矣,决无此理,当以《集礼》为正。)
孤哀子。
温公所称,盖因今俗以别父母,不欲混并之也。
且从之亦无害。
并有父母之丧葬,先轻而后重。
其奠也,先重而后轻;
其虞也,先重而后轻。
同葬同奠,亦何害焉?
其所先后者,其意为如何也?
此虽未详其义,然其法具在,不可以己意辄增损也。
周制有大宗之礼,乃有立适之义,立适以为后,故父为长子权其重者若然。
大宗之礼废,无立适之法,而子各得以为后,则长子少子当为不异。
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者,不必然也。
父为长子三年者,亦不可以适庶论也。
宗子虽未能立,然服制自当从古,是亦爱礼存羊之意,不可妄有改易也。
汉时宗子法已废,然其诏令犹云赐民当为父后者爵一级,是此礼意犹在也。
岂可谓宗法废而诸子皆得为父后乎?
曾子问亲迎女在涂,而婿之父母死如之何,孔子曰女改服,布深衣、缟总以趋丧,恐亦有碍。
《开元礼》除丧之后,束带相见,不行初昏之礼,趋丧后事皆不言之,何也?
趋丧之后,男居外次,女居内次,自不相见。
除丧而后,束带相见,于是而始入御。
开元之制,必有所据矣。
曾子问取女有吉日而女死如之何,孔子曰婿齐衰而吊,既葬而除之,夫死亦如之。
服用斩衰,恐今亦难行也。
未见难行处,但人自不肯行耳。
谅闇以他经考之,皆以谅闇为信默,惟郑氏独以为凶庐。
天子居凶庐,岂合礼制?
所引剪屏柱楣是两事,「柱」音知主反,似是从手不从木也。
盖始者户北向,用草为屏,不剪其馀。
至是改而西向,乃剪其馀草。
始者无柱与楣,檐著于地,至是乃施短柱及楣以柱其楣,架起其檐,令稍高,而下可作户也。
来喻乃于柱楣之下便云既虞乃剪而除之,似谓剪其屏而并及柱楣,则误矣。
谅阴梁闇,未详古制定如何,不敢辄为之说。
但假使不如郑氏说,亦未见天子不可居庐之法。
来喻所云,不知何据,恐欠子细也滕文公五月居庐,是诸侯居庐之验,恐天子亦须如此)
既除服,而父之主永迁于影堂耶?
将与母之主同在寝耶?
迁主无文,以理推之,自当先迁也。
《仪礼》父在为母。
卢履冰仪是,但今条制如此,不敢违耳。
《内则》云,女子十有五而笄,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年而嫁。
言二十三年而嫁,不止一丧而已。
故郑并云父母丧也。
若前遭父服未阕,那得为母三年?
则是有故二十四而嫁,不止二十三也。
《内则》之说亦大概言之耳,少迟不过一年,二十四而嫁,亦未为晚也。
离之谓以一物隔二棺之间于椁中也。
鲁则合并两棺置椁中,无别物隔之。
鲁卫之祔,皆是二棺共为一椁,特离合之有异。
二棺共椁,盖古者之椁乃合众材为之,故大小随人所为。
今用全木,则无许大木可以为椁,故合葬者只同穴而各用椁也。
明器。
《礼》既有之,自不可去。
然亦更在斟酌,今人亦或全不用也。
招魂葬。
招魂葬非礼,先儒已论之矣。
伊川《葬说》,其穴之次设如尊穴南向北首,陪葬前为两列,亦须北首,故葬图穴一在子,穴二在丑,穴三在亥,自四至七皆随其东西而北首。
丙、午、丁独空焉,是则伊川之所谓北首者,乃南向也。
又云昭者当南向,则穆者又不可得而然也。
此两节不晓所问之意,恐是错看了。
请更详之。
昭南向,穆北向,是庙中祫祭之位,于此论之尤不相关。
实葬。
圹中实筑甚善。
伊川先生葬法有谓其穴安夫妇之位,坐堂上则男东而女西,卧于室中则男外而女内,在穴则北方而北首,有左右之分而无内外之别。
按《昏礼》良席在东,北止,此是卧席之位,无内外之别也。
其祖已葬,系南首,其后将族葬,则不可得而北首,则祖墓不可复迁而昭穆易位。
未见后葬不可北首之意,昭穆之说亦不可晓。
祔。
当如郑说伊川恐考之未详也。
但三年之后迁主于庙,须更有礼,顷尝论之,今并录去。
李继善问:「纳主之仪,《礼经》未见,《书仪》但言迁祠版于影堂,别无祭告之礼。
周舜㢸以为昧然归匣,恐未为得。
先生前书有云:『诸侯三年丧毕皆有祭,但其礼亡,而大夫以下又不可考』。
然则今当何所据耶」?
答云:「横渠三年后祫祭于太庙,因其祭毕还主之时,遂奉祧主归于夹室,迁主新主皆归于其庙,此似为得礼。
郑氏《周礼注》大宗伯享先王处,似亦有此意,而舜㢸所疑与熹所谓三年丧毕有祭者似亦暗与之合。
但既祥而撤几筵,其主且当祔于祖父之庙,俟祫毕然后迁耳。
比已与敬子伯量详言之,更细考之可见」。
又答王晋辅云:「示喻卒哭之礼,近世以百日为期,盖自开元失之。
今从周制,葬后三虞而后卒哭,得之矣。
若祔,则孔子虽有善殷之语,然《论语》《中庸》皆有从周之,则无其位而不敢作礼乐,计亦未敢遽然舍周而从殷也。
况祔于祖父,方是告祖父以将迁它庙,告新死者以将入此庙之意,已祭则主复于寝,非有二主之嫌也(主复于寝,见《仪礼》郑氏注。)
至三年之丧毕,则有祫祭而迁祖父之主以入它庙,奉新死者之主以入祖庙(此见《周礼》郑注及横渠先生。),则祔与迁自是两事,亦不必如殷之练而祔矣。
礼法重事,不容草草,卒哭而祔,不若且从温公之,庶几寡过耳」。
卒哭。
以百日为卒哭,是《开元礼》之权制,非正礼也。
孟献子禫县而不乐,比御而不入,孔子以献子加于人一等矣。
今之居丧者当以献子为法,不可定以二十七月为拘。
献子之哀未忘,故过于礼,而孔子善之。
所论恐未然也。
影堂序位。
古者一世自为一庙,有门,有堂,有寝,凡屋三重,而墙四周焉。
自后汉以来,乃为同堂异室之庙,一世一室,而以西为上。
如韩文中家庙碑有「祭初室」、「祭东室」之语。
今国家亦只用此制,故士大夫家亦无一世一庙之法,而一世一室之制亦不能备。
故温公诸家祭礼皆用以右为尊之说。
文潞公尝立家庙,今温公集中有碑,载其制度颇详,亦是一世一室而以右为上,自可检看。
伊川之说亦误,昭穆之说则又甚长。
《中庸或问》中已详言之,更当细考。
大抵今士大夫家只当且以温公之法为定也。
庶人吉凶皆得以同行士礼,以礼穷,则同之可也,故不别制礼焉。
不审若然否?
恐当如此。
今有人焉,其父尊信浮屠,若子若孙皆不忍改,将何时而已?
恐人子之遭此,勿用浮屠可也。
至于家舍所敬形像,必须三年而后改,不知如何?
如此亦善(《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六三。又见《古今图书集成》礼仪典卷九二。)
分:《正讹》改作「寸」。
籍配判 南宋 · 蔡杭
 出处:全宋文卷七七一六、《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一
王晋,猾吏也,有滔天之恶,山积之罪,所供未及九牛之一毛。
今来抄估其家,踪迹尽露,尚犹欲支离其词邪?
狱官所拟,已备知其奸状,更限两日,请严行鞫勘,详供前后交通受贿罪恶,明具日子、钱数,以凭按法施行,毋使本司更移狱。
再据州县申,再根勘到王晋供招前后交通受赂事,并阿庄供招情犯,其王晋名下,计赃十七界官会共七万六千六百六十六贯,纽赃绢一千六百八十六疋有零,遂送法司,具条呈检法官书拟因依,呈奉台判。
司副吏王晋,以敏给济奸,以狡险济恶,贪狠如虎狼。
前政提刑受其笼络,威行九州,凌犯纲常,至敢与提刑握手耳语,人皆呼为小提刑
当职曩仕本路,备稔其恶,恨不斩之。
招纳贿赂,金帛充斥,公然架造层楼复屋,突兀于台沼之侧。
始则恃提刑在要路,莫敢谁何,后则交结权要女婿,劫持官府。
以堂堂上司,而一吏乃得以肆其奸,而莫之制,辱莫大焉。
当职视事以来,节节据民词诉,且形之歌谣,谓宪台有意除奸吏,台畔奸却不除,闻之使人赧然。
今据州县所勘,王晋所招,无非卖弄死刑公事,计赃凡该一千六百八十馀贯
抄估其家,悉为寄附,然银犹且一千二百馀两,罗绮杂物估价不下十万,而旧楮、田宅不预焉。
割九州赤子之脂膏,刳四十三县百姓之肝脑,而以肥王晋之一身一家,亦惨矣哉!
奸占兄嫂,以妻为妾,红帏紫幔,以银为枕,与嫂同房,而妻则屏弃于污漫之地,役使同奴婢之列。
逆理乱伦有如此者,不黥之,何以惩本司之吏,不籍之,何以谢一路之民!
计其赃罪,自当绞刑,姑与从轻贷死,决脊杖二十,配二千里,免拘锁押遣。
阿庄奸淫之罪,照条合流二千里定断,姑从轻勘杖一百,编管邻州
所有妻阿姜为其厌薄,负冤可悯,特与给还新旧庵屋并基、并坟山,并屋内器具,与子同居。
所有王晋一应金银、财帛、田业等物,并申解朝廷。
仍榜衙前
寻具刺配王晋州军并阿庄编管州军呈,内王准台判瑞州,阿庄南康军
已引上断遣讫。
秋感六首 其二 元末明初 · 王逢
七言律诗 押真韵 出处:梧溪集卷三
纷纷攘攘厌黄巾,妖血徒膏草野尘。
马化一龙犹王晋,楚存三户亡秦
飓风天静浮青海,朔漠山高直紫宸
莫为鬼方劳外伐,檿弧箕服最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