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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子从叔云 南宋 · 朱熹
 出处:全宋文卷五五八九
复,男子称名
诸侯薨复曰「皋某甫复」,恐「某甫」字为可疑
又周人命字,二十弱冠皆以「甫」字之,五十以后,乃以伯、仲、叔、季为别
今以诸侯之薨复云「甫」者,乃生时少者之美称,而非所宜也
此等所记异词不可深考
或是诸侯尊,故称字,大夫以下称名也。
但五十乃加伯仲,是孔颖达说。
据《仪礼贾公彦疏,乃是少时便称伯某甫,至五十乃去某甫而专称伯仲,此说为是
如今人于尊者不敢字之,而曰几丈之类。
铭旌
古者既有等,故铭亦有等。
今既无旌,则如温公之制,亦适时宜不必以为疑也。
重。
三礼图》有画象可考,然且如温公之说,亦自合时之宜,不必泥古礼也。
古者男子衣裳妇人不殊裳。
今以古人连属之衰加于妇人,殊裳之制加于男子,则世俗未之尝见,皆以为迂且怪,而不以为礼也。
若考得古制分明,改之固善。
以为难,即且从俗,亦无甚害。
大带申束衣,革带佩玉及事佩之等。
丧服无所佩,既有要绖,而绞带复何用焉?
绞带正象革带,但无佩耳,不必疑于用也革带是正带以束衣者,不专为佩而设。大带申束之耳。申重也,故谓之绅。)
主式祠版。
伊川主式虽云杀诸侯之制,然今亦未见诸侯之制本是如何
以为疑,则只用牌子可也
安昌公荀氏,是晋荀勖,非孙氏也。
诸书所载厚薄之度有误字耳。
士大夫家而云几郎几公或是上世无官者也。
江都礼》晋安昌公荀氏祠制云,祭版皆正侧长一尺二分,博四寸五分,厚五分八分大书云云
今按它所引或作厚五寸八分,《通典》、《开元礼皆然
详此「八分」字连下「大书」为文,故徐润云「又按,不必八分楷书亦可」。
必是荀氏全书本有此文。
其作五寸者,明是后人误故也(若博四寸五分而厚五寸八分,则侧面阔于正面矣,决无此理,当以《集礼》为正。)
孤哀子
公所称,盖因今俗以别父母,不欲混并之也。
且从之亦无害。
有父母之丧葬,先轻而后重。
其奠也,先重而后轻;
其虞也,先重而后轻。
同葬同奠,亦何害焉?
其所先后者,其意为如何也?
此虽未详其义,然其法具在,不可以己意辄增损也。
周制大宗之礼,乃有立适之义,立适以为后,故父为长子权其重者若然
大宗之礼废,无立适之法,而子各得以为后,则长子少子当为不异
庶子不得长子三年者,不必然也。
父为长子三年者,亦不可以适庶论也。
宗子虽未能立,然服制自当从古,是亦爱礼存羊之意,不可妄有改易也。
汉时宗子法已废,然其诏令犹云赐民当为后者一级,是此礼意犹在也。
岂可宗法废而诸子皆得为父后乎?
曾子问亲迎女在涂,而婿之父母如之何孔子曰女改服,布深衣、缟总以趋丧,恐亦有碍。
开元礼除丧之后束带相见不行初昏之礼,趋丧后事不言之,何也?
趋丧之后,男居外次,女居内次,自不相见
除丧而后束带相见于是而始入御。
开元之制,必有所据矣。
曾子问取女有吉日而女死如之何孔子曰婿齐衰而吊,既葬而除之,夫死亦如之。
服用斩衰,恐今亦难行也。
未见难行处,但人自不肯行耳。
谅闇以他经考之,皆以谅闇为信默,惟郑氏独以为凶庐。
天子居凶庐,岂合礼制
所引剪屏柱楣两事,「柱」音知主反,似是从手不从木也。
盖始者户北向,用草为屏,不剪其馀。
至是改而西向,乃剪其馀草。
始者无柱与楣,檐著于地,至是乃施短柱及楣以柱其楣,架起其檐,令稍高,而下可作户也。
来喻乃于柱楣之下便云既虞乃剪而除之,似谓剪其屏而并及柱楣,则误矣。
谅阴梁闇未详古制如何不敢辄为之说。
假使不如郑氏说,亦未见天子不可居庐之法。
来喻所云,不知何据,恐欠子细滕文公五月居庐,是诸侯居庐之验,恐天子亦须如此
除服,而父之主永迁影堂耶?
将与母之主同在寝耶?
迁主无文,以理推之,自当先迁也。
仪礼》父在为母。
卢履冰仪是,但今条制如此不敢违耳。
内则》云,女子十有五而笄,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年而嫁。
言二十三年而嫁,不止一丧而已
故郑并云父母丧也。
若前遭父服未阕,那得为母三年
则是有故二十四而嫁,不止二十三也。
内则》之说亦大概言之耳,少迟不过一年,二十四而嫁,亦未为晚也。
离之谓以一物隔二棺之间于椁中也。
鲁则合并两棺置椁中,无别物隔之。
鲁卫之祔,皆是二棺共为一椁,特离合之有异。
二棺共椁,盖古者之椁乃合众材为之,故大小随人所为
今用全木,则无许大可以为椁,故合葬者只同穴而各用椁也。
明器
《礼》既有之,自不可去。
然亦更在斟酌今人亦或全不用也。
招魂葬
招魂葬非礼先儒已论之矣。
伊川《葬说》,其穴之次设如尊穴南向北首陪葬前为两列,亦须北首,故葬图穴一在子,穴二在丑,穴三在亥,自四至七皆随其东西北首
丙、午、丁独空焉,是则伊川所谓北首者,乃南向也。
又云昭者当南向,则穆者又不可得而然也。
两节不晓所问之意,恐是错看了。
请更详之。
南向,穆北向,是庙中祫祭之位,于此论之尤不相关
实葬。
中实筑甚善。
伊川先生葬法有谓其穴安夫妇之位,坐堂上则男东而女西,卧于室中则男外而女内,在穴则北方北首,有左右之分而无内外之别。
按《昏礼良席在东,北止,此是卧席之位,无内外之别也。
其祖已葬,系南首其后族葬,则不可得北首,则祖墓不可复迁而昭穆易位
未见后葬不可北首之意,昭穆之说亦不可晓。
祔。
当如郑说伊川恐考之未详也。
三年之后迁主于庙,须更有礼,顷尝论之,今并录去。
李继善问:「纳主之仪,《礼经未见,《书仪》但言迁祠版于影堂,别无祭告之礼。
周舜㢸以为昧然归匣,恐未为得。
先生前书有云:『诸侯三年丧毕皆有祭,但其礼亡,而大夫以下不可考』。
然则今当何所据耶」?
答云:「横渠三年后祫祭太庙,因其祭毕还主之时,遂奉祧主归于夹室,迁主新主皆归于其庙,此似为得礼
郑氏《周礼注》大宗伯享先王处,似亦有此意,而舜㢸所疑与熹所谓三年丧毕有祭者似亦暗与之合。
但既祥而撤几筵,其主且当祔于祖父之庙,俟祫毕然后迁耳。
比已与敬子伯量详言之,更细考可见」。
又答王晋辅云:「示喻卒哭之礼,近世百日为期,盖自开元失之。
今从周制,葬后三而后卒哭得之矣。
若祔,则孔子虽有善殷之语,然《论语》《中庸》皆有从周,则无其位而不敢礼乐,计亦未敢遽然舍周而从殷也。
况祔于祖父,方是告祖父以将迁它庙,告新死者以将入此庙之意,已祭则主复于寝,非有二主之嫌也(主复于寝,见《仪礼》郑氏注。)
三年之丧毕,则有祫祭而迁祖父之主以入它庙,奉新死者之主以入祖庙(此见《周礼郑注横渠先生。),则祔与迁自是两事,亦不必如殷之练而祔矣。
法重事不容草草卒哭而祔,不若且从温公之庶几寡过耳」。
卒哭
百日卒哭,是《开元礼》之权制,非正礼也。
孟献子禫县而不乐,比御而不入孔子以献子加于人一等矣。
今之居丧者当以献子为法不可定以二十七月为拘。
献子之哀未忘,故过于礼,而孔子善之。
所论恐未然也。
影堂序位
古者一世自为一庙有门,有堂,有寝,凡屋三重,而墙四周焉。
自后以来,乃为同堂异室之庙,一世一室,而以西为上。
如韩文中家庙碑有「祭初室」、「祭东室」之语。
国家亦只用此制,故士大夫家亦无一世一庙之法,而一世一室之制亦不能备。
故温公诸家祭礼皆用以右为尊之说。
文潞公尝立家庙,今温公集中有碑,载其制度颇详,亦是一世一室而以右为上,自可检看
伊川之说亦误,昭穆说则又甚长。
中庸或问》中已详言之,更当细考
大抵士大夫只当且以温公之法为定也。
庶人吉凶得以同行士礼,以礼穷,则同之可也,故不别制礼焉。
不审若然否?
恐当如此
今有人焉,其父尊信浮屠,若子若孙皆不忍改,将何时而已
人子之遭此,勿用浮屠可也
至于家舍所敬形像必须三年而后改,不知如何
如此亦善(《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六三。又见《古今图书集成礼仪典卷九二。)
分:《正讹》改作「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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