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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配 南宋 · 蔡杭
 出处:全宋文卷七七一六、《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一
王晋猾吏也,有滔天之恶,山积之罪,所供未及牛之一毛
今来抄估其家,踪迹尽露,尚犹支离其词邪?
狱官所拟,已备知奸状,更限两日,请严行鞫勘,详供前后交通受贿罪恶,明具日子、钱数,以凭按施行,毋使本司更移狱。
再据州县申,再根勘王晋供招前后交通受赂事,并阿庄供招情犯,其王晋名下,计赃十七界官会共七万六千六百六十六贯,纽赃绢一千六百八十六疋有零,遂送法司,具条呈检法官书拟因依,呈奉台判。
司副吏王晋,以敏给济奸,以狡险济恶贪狠虎狼
前政提刑受其笼络威行九州凌犯纲常,至敢与提刑握手耳语,人皆呼为小提刑
当职曩仕本路,备稔其恶,恨不斩之。
招纳贿赂金帛充斥公然架造层楼复屋突兀台沼之侧。
始则恃提刑要路莫敢谁何,后则交结权要女婿劫持官府
堂堂上司,而一吏得以肆其奸,而莫之制,辱莫大焉
当职视事以来节节据民词诉,且形之歌谣,谓宪台有意奸吏台畔却不除,闻之使人赧然
今据州县所勘,王晋所招,无非卖弄死刑公事,计赃凡该一千六百八十馀贯
抄估其家,悉为寄附,然银犹且一千二百馀两,罗绮杂物估价不下十万,而旧楮田宅不预焉。
九州赤子脂膏,刳四十三县百姓肝脑,而以肥王晋之一身一家,亦惨矣哉
奸占兄嫂,以妻为妾,红帏紫幔,以银为枕,与嫂同房,而妻则屏弃污漫之地,役使奴婢之列。
逆理乱伦有如此者,不黥之,何以本司之吏,不籍之,何以一路之民!
计其赃罪自当绞刑,姑与从轻贷死,决脊杖二十,配二千里,免拘锁押遣。
阿庄奸淫之罪,照条合流二千里定断,姑从轻勘杖一百,编管邻州
所有妻阿姜为其厌薄负冤可悯,特与给还新旧庵屋并基、并坟山,并屋内器具,与子同居
所有王晋一应金银财帛田业等物,并申解朝廷
仍榜衙前
寻具刺配晋州军并阿庄编管州军呈,内王准台判瑞州,阿庄南康军
已引上断遣讫。
背景地图 当代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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