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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宋武帝入关,悉收南度。永初元年,改《正德舞》曰《前舞》,《大武舞》曰《后舞》。文帝元嘉九年,太乐令 钟宗之,
更调金石。至十四年,典书令奚纵,复改定之。又有《凯容》、《宣业》之舞,齐代因而用之。萧子显《齐书·志
《竖笛》〈六孔〉
竖笛之制,六孔具,黄钟一均声应十二律之调,升之雅乐可也。后世宫县用之,不亦可乎。晋时黄钟笛三尺八寸, 钟宗之
减为三尺七寸,奚纵又减三尺六寸五分,岂本于此欤。
《手笛》〈六孔如雅笛而小〉
和岘论太乐手笛之制,如
之急,而称两不与古同,为害特重,宜因此改治权衡。不见省。

黄钟箱笛,晋时三尺八寸,元嘉九年,太乐令 钟宗之
减为三尺七寸。十四年,治书令史奚纵又减五分,为三尺六寸五分。(列和云:「东箱长笛四尺二寸也。」)太蔟箱笛,晋时三尺七寸, 宗之
减为三尺三寸七分,纵又减一寸一分,为三尺二寸六分。姑洗箱笛,晋时三尺五寸, 宗之
减为二尺九寸七分,纵又减五分,为二尺九寸二分。蕤宾箱笛,晋时二尺九寸, 宗之
减为二尺六寸,纵又减二分,为二尺五寸八分。

校勘记
之以具钟磬。太元中,破苻坚,又获乐工杨蜀等,闲练旧乐,于是四箱金石始备焉。

宋文帝元嘉九年,太乐令 钟宗之
更调金石。十四年,治书令史奚纵又改之。语在律历志。晋世曹毗、王珣等亦增造宗庙哥诗,然郊祀遂不设乐。 ……秦革五行。眷夫祖有功而宗有德,故汉高祖庙乐称武德,太宗庙乐曰昭德。魏制武始舞武庙,制咸熙舞文庙。则祖 宗之
庙,别有乐名。晋氏之乐,正德、大豫,及宋不更名,直为前后二舞,依据昔代,义舛事乖。今宜釐改权称,以凯 ……匏。』旨明所用质素,无害以乐降神。万秋谓郊宜有乐,事有典据。竣又云『东平王苍以为前汉诸祖别庙,是以祖 宗之
庙可得各有舞乐。至于祫祭始祖之庙,则专用始祖之舞。故谓后汉诸祖,共庙同庭,虽有祖宗,不宜入别舞』。此
及宋武帝入关,悉收南渡。永初元年,改《正德舞》曰《前舞》,《大武舞》曰《后舞》。文帝元嘉九年,太乐令 钟宗之,
更调金石。至十四年,典书令奚纵,复改定之。又有《凯容》、《宣业》之舞,齐代因而用之。萧子显《齐书·志
 《陈氏乐书》汉蔡邕推五声十二律。还相为宫之法。制十有二笛。故黄钟之笛正声。应黄钟下徵。应林钟长二尺八寸四分四釐有奇。正声调法。黄钟为宫。应钟为变宫。南吕为羽。林钟为徵。蕤宾为变徵。姑洗为角。太蔟为商。〇又曰。晋荀勉。作律笛十二。以正雅乐。元嘉中。 钟宗之
减四律之笛。(奚纵又减之。)至梁武帝。又制十二笛。写四通声。〇镛案蔡荀梁武等所作尺寸各殊。今表列如左 …… (第 610H 页)
 
右所云下徵应某律者。谓宫生徵也。宫生徵。徵生商。商生羽。羽生角。此乃十二律还宫之法。(见第四卷一二题。)此独言下徵应某律者。举一。以见其三也。嗟乎。既作十有二笛。以具十有二律。则一笛一律。沛然洒然。尘秽顿

清。但当于此。文之以五声而已。六律六吕。何不浩然忘之。十二律还宫之法乃亡。乐之大孽。触处迷罔。有如是矣。〇又按蔡邕长短之度。绝无义理。错乱乖迕。不可为典。抑恐传写有误。至于梁武帝之法。黄钟最长。以次差短。虽若顺理。其所差多寡。又各不同。亦与所谓三分损益之法。不相符合。总由古经既亡。律例无传。暗中摸𢱢。人自为法。无怪其如是也。
荀勉本法 钟宗之
减法奚纵又减法
黄钟之笛三尺八寸三尺七寸三尺三寸七分
太蔟之笛三尺五寸三尺三寸三尺二寸六分
姑洗之笛 …… (第 610L 页)
疆。(象经理荆蛮。)五成而分。周公左召公右。(象二公分职。)六成复缀。(象归镐。)以崇天子。(天下皆 宗之。
)夹振之而驷伐。(即四伐。)盛威于中国也。(二人夹舞者。而振铎以为节则舞者。以戈矛四次击刺。)分夹而 (第 620L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