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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仪礼丧服图。晋蒋万问嫡孙亡无后。次子之子可得传祖重否。范宣答曰礼为祖后者三年。不言嫡庶则通之矣。无后犹取继。况见有孙而不承之耶。宋石祖仁以嫡长孙乞承祖父重服。盖其父已亡于祖在之时。而其叔从简以中子服丧。又死于丧中。故祖仁请于朝。博士宋敏求议。明言承重三年之义。而引通典晋司马操次孙宜服三年之论。 徐邈
曰使庶孙摄主而服本服。裴松之亦曰次孙本无三年之道。宜为丧主不得服三年。司马操驳之曰。二说无明据。宜服 …… (第 102L 页)
言嫡孙当承祖重也。石祖仁既是其祖之嫡长孙。则岂有不服三年之理乎。所引司马操之说则不过如范宣之论而已。 徐邈
摄主之说。虽为司马操之所驳。而以嫡孙妻必将立后传重者言之。则恐当依此行之矣。沙溪先生之答庶孙代服之义 …… (第 103H 页)
正郎长孙妻立后之问则可知先生之意矣。今不察礼义事理之如何。而只曰庶孙承重。见于疑礼问解云尔则奚可哉。 徐邈,
裴松之,庾蔚之论皆言摄主之意。嫡孙妻未及立后之前。姑依摄主之说。则不为无据。盖庶孙服祖三年之论。以庶 …… (第 103H 页)
孙决于无后而不为立后。则次孙岂有不服三年之理乎。 徐邈
所谓服本服者。亦如裴见。则司马之驳之以无明据者然矣。惟是嫡孙妻立后之前。服本服而摄主。则十分稳当矣。 …… (第 103L 页)
 何承天曰既有孙。不得无服三年者。但次孙先已制齐衰。今不得便易服。当须中祥。乃服练居垩室耳。裴松之答何承天曰。次孙本无三年之道。无缘忽于中祥重制如应为后者。次孙宜为丧主。而不得服三年之服。
  徐邈
曰见有诸孙而事同无后。甚非礼意。礼宗子在外则庶子摄祭。可使一孙摄主而服本服。若服除则素服临祭终三年。 …… (第 103L 页)
 

沙溪先生答同春嫡孙持重死于丧中。庶孙代服之问曰。丧服图式所论。与庾说不同。见祖丧父死代服条。以此遵行恐宜。
按此亦言其嫡孙不立后。决于无后者也。嫡孙妻或有遗腹儿。或将继后传重。则次孙之居然夺宗。岂非未安之甚乎。庾蔚之说以为嫡孙生时已服祖丧。而特未卒丧而死。则次孙之接服其馀日未安。摄祭当如 徐邈
之说。而何承天,司马操并云接服三年。未见其据云云。庾说诚有未安者。故沙溪先生以丧服图式为据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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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钰代服之制。谨依下教。将以练祭时行事。而其间节次。似有难便。练祭日设蔬果后。以钰除期服。即服代服。则似当以代服之意。告于两殡。而当日告辞。似甚烦渎。且其所服。皆祛辟领衰负版首绖用葛而直承练服耶。以钰既代服。则以钰之妻亦当从服耶。葬后即服代服。虽非经据。而老先生文集中。亦有因朔望及朝奠告事代服之文。是则似不必待小祥也。若必待小祥而后可。则葬后练前。便是无主之丧。情理极碍。未知如何。
按仪礼经传通解续丧服图式曰。宋仁宗皇祐元年。大理评事石祖仁言祖父中立身亡。叔父从简成服后身亡。祖仁是嫡长孙。乞下太常礼院。定夺承重服

与否。诏礼院详定。博士宋敏求议曰。按子在父丧而亡。嫡孙承重。礼令无文。通典。 晋徐邈,
何承天,裴松之问答有异同。司马操驳之谓其服宜三年。大凡外襄终事。内奉灵席。有练祭祥祭禫祭可无主之者乎 (第 84H 页)
 答。仪礼经传通解之说。可据。但亡在练后。则只伸心丧云者。未知恰当否也。○通解曰。本朝石祖仁言祖父中立亡。叔从简成服后亡。祖仁是嫡长孙。欲乞承祖父重服。博士宋敏求议曰。子在父丧而亡。嫡孙承重。礼令无文。通典。晋人问嫡孙在丧中亡。疑于祭事。 徐邈
曰。可使一孙摄主。而服本服期。何承天曰。既有次孙。不得无服。但次孙先已制齐衰。今不得便易服。当须中祥 …… (第 320L 页)
之丧受。既虞而出。则小祥亦如之。既除丧而出则已。杜佑号通儒。引其义。附前问答之次。况 徐邈,
裴松之之说。已为操驳之。是服可再制明矣。又丧必有服。今祖仁宜解官。因其葬而制斩衰。其服三年后。有如其 …… (第 321H 页)
 答。通典。论之颇详。可考也。但庾蔚之云。犹父为嫡。

居丧而亡。孙不传重。分明是引古證今之语。而未详其来历。可疑。更详之。丧服图式所论。与庾说不同。见祖丧父死代服条。以此遵行恐宜。○ 徐邈
曰。今见有诸孙而祖无后。甚非礼意。礼。宗子在外。则庶子摄祭。可依此使一孙摄主。摄主则本服。如古礼大功 …… (第 335H 页)
嫡孙已服祖三年。未竟而亡。此重议已立。必是不得卒其服耳。犹父为嫡。居丧而亡。孙不传重也。次孙摄祭。如 徐邈
所答。何承天,司马操。并云接服三年。未见其据。
族属有恩义。或加服以报之。未知如何。
 答。张子理窟 (第 335L 页)
 答。通典。父未殡。服祖以周。愚以为只服期年。则是无祥禫。其可乎。然古人之言如此。不敢轻议。○通典。贺循丧服记云。父死未殡而祖父死。服祖以周。既殡而祖父死三年。此谓嫡子为父后者也。父未殡服祖以周者。父尸尚在。人子之义。未可以代重也。○庾蔚之曰。父丧内祖父亡。则兼主二丧。立二庐。为父丧来吊则往父庐。为祖丧来吊则往祖庐。○虞喜曰。服祖但周。则传重在谁。庾蔚之曰。父亡未殡。同之平存。是父为传重。正主已摄行事。事无

所阙。○ 徐邈
曰。大功者。主人之丧。犹为之练祥再祭。况诸孙耶。若周既除。当以素服临祭。依心丧以终三年。
并有丧者。 (第 337H 页)
祖死。次孙摄主。祝文旁题。皆以摄主名为之。而期服既除之后。便著吉冠服。与平人无异。此恐未安。按通典。 徐邈
曰。次孙摄主。周既除。以素服依心丧。以终三年。裴松之曰。次孙宜为丧主。终竟三年。而不得服三年也。何承 (第 699H 页)
父卒未殡而祖父死则服祖以周。盖不忍死之义。贺循 徐邈
之议正也。子在父丧亡。嫡孙承重。礼令无文。然宋敏求议以为外襄终事。内奉灵席。练祥禫祭不可无主。许因葬 (第 354H 页)
为持入。而夕召对。桂坊入来可也。
同日召对。讲纲目东晋孝武帝二十年以丹杨尹王雅领太子少傅。春坊上番曰 徐邈
之劝帝弘贷会稽王。其言善矣云云。 令曰然矣。春坊下番曰 (第 98L 页)
徐邈
之言。非善言云云。 令曰桂坊亦陈所见。谨行达曰浅见以春坊下番之言为好矣。 (第 98L 页)
徐邈
之言。外似忠厚。内实诈黠。武帝之意欲杀会稽王。则邈言固善。帝意不过以王雅等布列要任。以防道子横溢之弊 …… (第 98L 页)
酣媟而已乎。此乃欺诈也。人臣事君。当以直道而为其说之必从。深讳巨慝。终使道子依旧纵肆。无所顾忌。此则 徐邈
之罪也。看史之法。此等处最可详审。 令曰使道子至于此极者。武帝之过也。予则始认以武帝之意在于必杀道子 (第 99H 页)
。故以邈言为是。既非必杀之意。则废黜何可已也。 徐邈
之言非矣。○讲夏五月燕遣其太子宝击魏条。 令曰燕主垂不从高湖之谏而军败。魏王圭纳张衮之言而胜燕。人言 (第 99H 页)
不敢承重之文也。假令为嫡孙妇不敢承重而摄祀。其服则亦当为三年。故通典晋人问。嫡孙在丧中亡。疑于祭祀。 徐邈
曰。可使一孙摄主。服本服期。裴松之曰。次孙本无三年之道。宜为丧主终三年。不得服三年之服。司马操驳之曰 (第 320L 页)
 今有适孙先亡而祖父死。次孙为摄主。祝文及旁题。皆以摄主名为之。而期服既除之后。便著吉冠。服与平人无异。虽好礼之家皆如此。此恐未安。谨按通典 徐邈
曰。今见有诸孙而祖无后。甚非礼意。礼宗子在外则庶子摄祭。可依此使一孙摄主。摄主则本服期。若周既除。当 (第 359H 页)
而祖死。次孙摄主。祝文旁题。皆以摄主名为之。而期服既除之后。便著吉冠服。与平人无异。此恐未安。按通典 徐邈
曰次孙摄主。周既除。以素服依心丧以终三年。裴松之曰次孙宜为丧主。终竟三年。而不得服三年也。何承天曰嫡 (第 442H 页)
若葬时受服则是司马操宋敏求之说。而且谓在练后则不复受服者。兼用徐庾之论矣。若丧在葬前而小祥受服。则是 徐邈
庾蔚之之说。而更有练后接服一节。非专用其素服心丧之论矣。指意似有异同。未知适从。然代服之重。重于服成 (第 203H 页)
尺二寸。诸侯一尺。状正方。穿中央达四方。何休,范宁, 徐邈
皆同。(埳中去地。先儒谓恐当如卫说。今按埳中去地。又恐倍于主长。)至晋安昌公荀勖祭板之制。见隋江都集 (第 579L 页)
制。)
奔丧哭师于庙门外。
檀弓孔子曰师哭诸寝。(范宁问奔丧礼。师哭于庙门外。孔子曰师吾哭之寝何也。 徐邈
答殷周礼异也。)
孔子之丧。门人疑所服。子贡曰昔者夫子之丧颜渊。若丧子而无服。丧子路亦然。请丧夫子若 (第 107L 页)
 出后子之子。还奉本生祖祭祀。

此礼常所可疑。若如尤庵,陶庵说。班祔宗家。则乌在其还奉之意。况于所后为远族。则无班可祔者乎。如南塘。大山说。称以从祖从孙。则依旧是祖为无后之人也。愚意则题主称本生祖考嗣孙。服制从大山说杖期心丧。稍似合宜而未敢为断。
答尹羲天(戊申)
礼疑有此更驳。尽得不得不措之义也。次孙之服三年。非但范宣之议司马之驳也。何承天亦有是说。然又有不三年之说。不止一二。 徐邈
曰使一孙摄主。本服如故周除。当素服心丧。裴松之曰次孙本无三年之道。宜为丧主而不得服三年。庾蔚之曰次孙 (第 323L 页)
摄祭。当如 徐邈
所答。盖通典所载三年不三年。其说相半。而何范议太重。当依徐裴之论云云。此湖翁所以参酌而折衷者也。今来 (第 323L 页)
重无主。次子之子持重。○按此二说。皆言嫡孙亡无后。次孙当承宗。盖古人多此礼。今则非帝王家不可。
通典 徐邈
曰嫡孙在丧中亡。有诸孙而祖无后。非礼意。使一孙摄祭摄主则本服如故。周除后素服临祭。依心丧以终三年。○ (第 289H 页)
其在情理。终涉不忍。似当以心丧服权奉三年矣。且三年后忌祭。亦当权奉。何必于小祥后上食不得权行耶。通典 徐邈
曰。大功者主之丧。犹为之练祥再祭。 (第 248L 页)
之无后。次子之后可得传祖重否。范宣曰礼为祖后三年。不言适庶则通之矣。无后犹取继。况见有孙而不承之耶。 徐邈
何承天亦以次孙持重为是。先祖文穆公之丧。长孙承重而殁。次孙承重继服。旅轩之所定也。
答金季直
并有丧 (第 637H 页)
意。但读礼未博。未见明文可据。惟有一说可以旁照。按通典杜挹问亡妇未葬。挹服便周。既无丧主。未应得除。 徐邈
答曰今且宜变。至葬反服。雷次宗则曰礼言主丧者不除。是不必惟施于子孙。殡柩尚在。岂可冕弁临奠。此盖谓不 (第 588L 页)
。亦将阙而不举耶。曰是有说矣。庾蔚之不云乎。父亡未葬。同之乎存。是父为传重正主。己摄行事事。无所阙。 徐邈
曰周既除。依心丧以终三年。以此言之则服 (第 112L 页)
大于此。事之至冤。又莫甚于此。故因文起义。敢此仰达矣。 世弟仔细倾听。颇有恻然之色。而终无发落。臣曰 徐邈
之与范宁书曰自古小人。皆先因小忠而成其大不忠。先藉小信而成其大不信。此言极要切。所宜体念。盖自古小人 (第 182H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