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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土地分割之办法:遇有土地必须分割或同一字号之土地而其中之一部因地类变换(如水田变为旱田)、业主权移转以及出典等情事而生分割者,须将其字号分为某号之一、某号之二;若再三分割时,须依次编为某号之三、某号之四以区别之。分割地之地积一丘段之甲数,以原额中扣除其他丘段所馀之甲数为其甲数;如原地分为三等分、原有甲数为三甲之时,则一丘段之甲数即「三减 二馀
一」为其甲数也。地赋分配之法,亦如之。 (第 2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