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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群曹魏 ? — 237
明帝莅政上疏 曹魏 · 陈群
 出处:全三国文 卷二十六
《诗》称「仪刑文王,万邦作孚」;
又曰「刑于寡妻,至于兄弟,以御于家邦」,道自近始,而化洽于天下。
自丧乱以来,干戈未戢,百姓不识王教之本,惧其陵迟已甚。
陛下当盛魏之隆,二祖之业,天下想望至治,唯有以崇德布化,惠恤黎庶,则兆民幸甚。
夫臣下雷同,是非相蔽,国之大患也。
若不和睦,则有雠党,有雠党则毁誉无端,毁誉无端则真伪失实,不可不深防备,有以绝其源流(《魏志·陈群传》)
谏谥皇女淑平原公主 曹魏 · 陈群
 出处:全三国文 卷二十六
长短有命,存亡有分。
故圣人制礼,或抑或致,以求厥中。
防墓有不修之俭,嬴博有不归之魂,夫大人动合天地,垂之无穷,又大德不逾闲,动为师表故也。
八岁下殇,礼所不备,况未期月,而以成人礼送之,加为制服,举朝素衣,朝夕哭临,自古以来,未有此比。
而乃复自往视陵,亲临祖载。
愿陛下抑割无益有损之事,但悉听群臣送葬,乞车驾不行,此万国之至望也。
闻车驾欲幸摩陂,实到许昌,二宫上下,皆悉俱东,举朝大小,莫不惊怪。
或言欲以避衰,或言欲于便处移殿舍,或不知何故。
臣以为吉凶有命,祸福由人,移徙求安,则亦无益。
若必当移避,缮治金墉城西宫,及孟津别宫,皆可权时分止。
可无举宫暴露野次废损盛节蚕农之要。
又贼地闻之,以为大衰,加所烦费,不可计量。
且由吉士贤人,当盛衰,处安危,秉道信命,非徙其家,以宁乡邑,从其风化,无恐惧之心。
况乃帝王万国之主,静则天下安,动则天下扰;
行止动静,岂可轻脱哉(《魏志·陈群传》)
谏营治宫室疏青龙三年三月 曹魏 · 陈群
 出处:全三国文 卷二十六
禹承唐、虞之盛,犹卑宫室而恶衣服,况今丧乱之后,人民至少,比汉文、景之时,不过一大郡。
加边境有事,将士劳苦,若有水旱之患,国家之深忧也。
且吴、蜀未灭,社稷不安。
宜及其未动,讲武劝农,有以待之。
今舍此急而先宫室,臣惧百姓遂困,将何以应敌
刘备成都白水,多作传舍,兴费人役,太祖知其疲民也。
今中国劳力,亦吴蜀之所愿。
此安危之机也。
惟陛下虑之(《魏志·陈群传》)
又疏谏治宫室青龙三年三月 曹魏 · 陈群
 出处:全三国文 卷二十六
汉祖唯与项羽争天下,已灭,宫室烧焚,是以萧何建武库、太仓,皆是要急,然犹非其壮丽。
今二虏未平,诚不宜与古同也。
夫人之所欲,莫不有辞,况乃天王,莫之敢违。
前欲坏武库,谓不可不坏也;
后欲置之,谓不可不置也。
若必作之,固非臣下辞言所屈;
若少留神,卓然回意,亦非臣下之所及也。
汉明帝欲起德阳殿,钟离意谏,即用其言,后乃复作之;
殿成,谓群臣曰:「钟离尚书在,不得成此殿也」。
夫王者岂惮一臣,盖为百姓也。
今臣曾不能少凝圣听,不及意远矣(《魏志·陈群传》)
追封太后父母 曹魏 · 陈群
 出处:全三国文 卷二十六
陛下以圣德应运受命,创业革制,当永为后式。
案典籍之文,无妇人分土命爵之制。
在礼典,妇因夫爵。
秦违古法,汉氏因之,非先王之令典也(《魏志·卞后传》)
管宁 曹魏 · 陈群
 出处:全三国文 卷二十六
臣闻王者显善以消恶,故汤举伊尹,不仁者远。
伏见徵士北海管宁,行为世表,学任人师,清俭足以激浊,贞正足以矫时,前虽征命,礼未优备。
司空荀爽,家拜光禄
先儒郑玄,即授司农
若加备礼,庶必可致。
至延西序,坐而论道,必能昭明古今,有益大化(《魏志·管宁传》注引《子》)
奏请魏王受禅 曹魏 · 陈群
 出处:全三国文 卷二十六
汉自安帝已来,政去公室,国统数绝,至于今者,唯有名号,尺土一民皆非汉有,期运久已尽,历数久已终,非适今日也。
是以桓、灵之间,诸明图纬者皆言「汉行气尽,黄家当兴」。
殿下应期,十分天下而有其九,以服事汉,群生注望,遐迩怨叹。
是故孙权在远称臣,此天人之应,异气齐声。
臣愚以为虞夏不以谦辞,殷周不吝诛放,畏天知命,无所与让也(《魏志·武帝纪》注引《魏略》,侍中陈群尚书桓阶奏。)
奏定历 曹魏 · 陈群
 出处:全三国文 卷二十六
历数难明,前代通儒,多共纷争。
黄初之元,以四分历久远疏阔,大魏受命,宜正历明时。
韩翊首建黄初,犹恐不审,故以乾象互相参校。
其所校日月行度,弦望朔晦,校历三年,更相是非,舍本即末,争长短而疑尺丈,竟无时而决。
三公议,皆综尽典理,殊途同归。
欲使效之璿玑,各尽其法。
一年之间,得失足定,合于事宜(《晋书·律历志中》,《宋书·历志上》。)
复肉刑议 曹魏 · 陈群
 出处:全三国文 卷二十六
臣父纪以为:「汉除肉刑而增加笞,本兴仁恻而死者更众,所谓名轻而实重者也。
名轻则易犯,实重则伤民。
《书》曰:「惟敬五刑,以成三德」。
《易》著劓、刖、灭趾之法,所以辅政助教,惩恶息杀也。
且杀人偿死,合于古制;
至于伤人,或残毁其体,而裁剪毛发,非其理也。
若用古刑,使淫者下蚕室,盗者刖其足,则永无淫放穿窬之奸矣」。
夫三千之属,虽示可悉复,若斯数者,时之所患,宜先施用。
汉律所杀殊死之罪,仁所不及也。
其馀逮死者,可以刑杀。
如此,则所刑之与所生足以相贸矣。
今以笞死之法易不杀之刑,是重人支体而轻人躯命也(《魏志·陈群传》)
追尊始祖太王高皇太和三年六月 曹魏 · 陈群
 出处:全三国文 卷二十六
周武追尊太王、王季、文王皆为王,是时周天子以王为号,追尊即同,故谓不以卑临尊也。
魏以皇帝为号,令追号皇曾祖,中常侍大长秋特进君为王,乃以卑临尊也。
汉祖尊其父为上皇,自是以后,诸侯为帝者,皆尊其父为皇也。
大长秋特进君宜号高皇
载主宜以金根车,可遣大鸿胪持节,乘大使车,从驺骑奉印绶,即邺庙以太牢告祠(《通典》七十二)
王国相不应为国王服斩缞议 曹魏 · 陈群
 出处:全三国文 卷二十六
王相国不应为国王服斩缞,古今异制,损益不同。
古者诸侯专国子人。
至汉初,患诸王子强暴,夺之权,食租而已。
乃选贤,能代王居国,相王为善,否则弹纠。
国家置王以下之吏,非陪臣之谓也。
《礼记》虽有「与诸侯为亲服斩」者,盖谓异于国臣,与有亲于王斩耳。
虽陪臣,不亲,犹不为服。
岂专帝臣,而为蕃王服斩?
未有实不为臣而名称臣。
若欲假虚名以优王者,欲崇君臣而服,纠其罪。
名实既借,君臣义乖,遗礼失教,难以为典。
防辅小吏,尚不称臣,况剖符帝臣而称臣妾于藩王!
若使正名为王臣,则尚书当称陪臣,则王正臣不可不服,则不宜还纠王罪。
若不称陪臣,俱言臣者,此为王与天子同臣也(《通典》八十八)
诸葛亮书问刘巴消息 曹魏 · 陈群
 出处:全三国文 卷二十六
刘君子初(《蜀志·刘巴传》)
汝颖人物论 曹魏 · 陈群
 出处:全三国文 卷二十六
荀文若、公达、休若、拜若,仲豫,当今并无对(《魏志·荀彧传》注引《荀氏家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