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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准西晋
招公子(《艺文类聚》作《观殊俗》) 其一 西晋 · 袁准
 出处:全晋文 卷五十四
河内青稻新城白粳,弱臭游梁,濡螖通芳(《北堂书钞》一百四十二,《艺文类聚》八十五)
其二
 出处:全晋文 卷五十四
蒸豚炰鳌,炙鹑炙雁。
鹭闵备,文黄散(《北堂书钞》一百四十二)
其三
 出处:全晋文 卷五十四
辽东细粒,鲛氏□□,寒鹄蠵雁(同上)
其四
 出处:全晋文 卷五十四
兰枝而不得,见巨房之大栗(《艺文类聚》八十七)
献言于曹爽宜捐淮汉已南 西晋 · 袁准
 出处:全晋文 卷五十四
吴楚之民脆弱寡能,英才大贤不出其土,比技量力,不足与中国相抗,然自上世以来常为中国患者,盖以江汉为池,舟楫为用,利则陆钞,不利则入水,攻之道远,中国之长技无所用之也。
孙权自十数年以来,大畋江北,缮治甲兵,精其守御,数出盗窃,敢远其水,陆次平土,此中国所愿闻也。
夫用兵者,贵以饱待饥,以逸击劳,师不欲久,行不欲远,守少则固,力专则强。
当今宜捐淮、汉以南,退却避中贼能入居中央,来侵边境,则随其所短,中国之长技得用矣。
若不敢来,则边境得安,无钞盗之忧矣。
使我国富兵强,政修民一,陵其国不足为远矣。
襄阳孤在汉南,贼循汉而上,则断而不通,一战而胜,则不攻而自服。
故置之无益于国,亡之不足为辱。
江夏已东,淮南诸郡,三后已来,其所亡几何,以近贼疆界易钞掠之故哉!
若徙之淮北,远绝其间,则民人安乐,何鸣吠之惊乎(《魏志·齐王芳纪》注)
才性论 西晋 · 袁准
 出处:全晋文 卷五十四
凡万物生于天地间,有美有恶。
物何故美?
清气之所生也。
物何故恶?
浊气之所施也。
夫金石丝竹,中天地之气;
黼黻玄黄,应五方之色有五。
君子以此得曲直者,木之性也。
曲者中钩,直者中绳,轮桷之材也。
贤不肖者,人之性也。
贤者为师,不肖者为资,师资之材也。
然则性言其质,才名其用,明矣(《艺文类聚》二十一)
丧服传 西晋 · 袁准
 出处:全晋文 卷五十四
案,《孔子家语》曰:「男子十六而成童,女子十四而化育」。
此成人之大例也。
人成有早晚。
又案:《左氏传》曰:「国君十五而生子,冠而生子,礼也。」然则十五、十六,可以为成人矣。女七岁男八岁而堕齿,此堕齿之大例也。以是而处殇之义,则七岁至九岁,宜为下殇;十岁至十二,宜为中殇;十三至十五,宜为长殇。合古十六成人十五生子之义,十九以下,四岁之差。《传》所记者,非经典也。二十而冠,三十而娶,是无不冠不娶之限耳;若必三十,则舜为得礼矣,奚为称鳏哉?(《通典》九十)
袁子正 其一 西晋 · 袁准
 出处:全晋文 卷五十四
谨案:《隋志·儒家》:《袁子正论》十九卷,袁准撰。梁又有《袁子正书》二十五卷,袁准撰,亡。《旧唐志·儒家》:《政论》,二十卷,《正书》二十五卷,袁准撰,《新唐志》作《正论》,作袁准,卷数与旧同。各书或称袁准或称袁准或称袁淮,盖隶俗变,因误为淮,止是一人。《政论》即《正论》之误,亦止一书。,汉司徒滂孙,郎中令涣第四子。涣卒于建安中,《魏志·涣传》注引《袁氏世纪》,有《自序》一首,盖仕未显,其《正论》乃魏时所作。入晋拜给事中,见《袁涣传》注引。荀绰兖州记》亦引,见《北堂书钞》五十八、《艺文类聚》四十八、《初学记》十二、《御览》二百二十一,《晋书》附《袁瑰传》。陈郡扶乐人梁国阳夏人即准之从孙。子乔,乔子山松,名位显著,故附《传》。唐初人似未知袁淮即袁准,故《群书治要》载《正书》题曰袁淮,而《晋书》于所著,但言注《丧服经》,不言《正论》《正书》,盖误分袁准、袁淮为两人。今搜揖各书,得《正论》三十许事,《正书》四十许事;校补讹脱,仍依隋唐《志》,先《正论》,次《正书》,定著各为一卷。其所注《丧服经》,《隋志》作《丧服经传》,《旧唐志》作《丧服纪》,《新唐志》作《仪礼注》,皆一卷,今仅存一条,以其仅见,别附《文集》之后。
伏羲画八卦,触类而长六十四卦,文王作彖象(《书钞》九十九)
其二
 出处:全晋文 卷五十四
《书》称:「钦哉!
惟刑之恤」。
又曰:「宥过无大刑无小」。
此前王明德慎罚之意也。
昔汉文咸缇萦之孝,遂去肉刑。
近则太宗(案:魏明帝自定庙号为烈祖,今此作太宗,岂少帝时易之邪?当考)
视明堂之图,欲宽背罚;
于公以阴德救物;
袁安耻织鞫罪人,此前代圣主贤臣钦恤之志也(《御览》六百三十六)
其三
 出处:全晋文 卷五十四
国之大祭有五,禘、祫、郊、祖、宗报,此五者,礼之大节也(《初学记》十三)
其四
 出处:全晋文 卷五十四
天地者,帝王所受命,设祀而敬之(《书钞》九十)
其五
 出处:全晋文 卷五十四
明堂、宗庙、太学,礼之大物也,事义不同,固各有所为而代之。
儒者合以为一体,取《诗》《书》放逸之文,经典相似之语,推而致之,考之人情,失之远矣。
宗庙之中,人所致敬,幽隐清净,鬼神所居;
而使众学处焉,飨射其中,人鬼慢黩,死生交错,囚俘截耳,疮痍流血,以干鬼神,非其理也。
茅茨采椽,至质之物;
建日月,乘玉辂,以处其中,非其类也。
夫宗庙鬼神之居;
祭天而于人鬼之室,非其处也。
王者五门,宗庙在一门之内,若在庙而张三侯,又辟雍在内,人物众多,非宗庙之中所能容也(《通典》四十四,又略见《御览》五百三十三)
其六
 出处:全晋文 卷五十四
(禘、祫)先儒或为同,或为异。
然祫及坛墠,禘及郊宗石室,此所及远近之杀也。
《大传》曰:「礼不王不禘,诸侯不禘,降杀于天子也」。
若禘祫同贯,此诸侯亦不得祫,非徒不禘也。
然则禘大而祫小,谓祫为殷祭者,大于四时,皆大祭也。
《国语》曰:「禘郊不过茧栗,烝不过把握」。
明禘最大,与郊同也。
《公羊传》曰:「大事者何?
祫也」。
「毁庙之主,陈于太祖,未毁庙之主,皆升合食乎太庙」,何谓也?
曰:夫禘及坛墠,则毁庙也。
俱祭毁庙,但所及异耳。
所及则异,毁与未毁则同,此论者所惑,郑谓不同是也。
谓禘不及毁庙,则非也。
间歆、贾逵同毁与未毁,是也。
不别禘祫远近,则非也(《通典》四十九引两条)
其七
 出处:全晋文 卷五十四
(正朔)自非继乱,不宜改正也(《通典》五十五)
其八
 出处:全晋文 卷五十四
封禅之言,惟《周官》有王大封之文。
齐桓公欲封禅,闻管仲言而止。
焚燎而祭天,皆王者之事,非诸侯所为也。
是以学者疑焉。
后秦一主,汉二君,修封禅之事,其制为「封土方丈余,崇于太山之上」,皆不见于《经》,秦汉之事,未可专信,管仲云:「禹禅会稽,告天,则同,祭地不得异也」。
会稽而可禅,四岳皆可封也。
洛阳者,天地之所合;
嵩山者,六合之中也。
今处天地之中,而告于嵩高可也。
奚必于太山(《白孔六帖》三十六,《御览》五百三十六)
其九
 出处:全晋文 卷五十四
或曰:「同姓不相娶,何也」?
曰:「远别也」。
曰,「今之人,外内相婚,礼与」?
曰:「中外之亲,过(一本作」近「)
于同性。
同姓且犹不可婚,而况中外之亲乎」?
古人以为无疑。
故不制也。
今以之不言,固谓之可婚,此不知礼者也。
或曰:《国语》云「同德则同性,同性虽远,男女不相及异德则异姓,异姓虽近,男女相及也」。
斯言何故也?
曰:此司空季子明有为而言也。
文公将求秦以反国,不敢逆秦故也。
季子曰:「子于子圉,道路之人也」。
咎犯曰:「将夺之国,而况妻乎」?
赵衰曰:「有求于人,必先从之,此不既了乎(《通典》六十,又九十五;《御览》五百四十一)」?
其十
 出处:全晋文 卷五十四
并后匹嫡,礼之大忌,然此为情爱所偏,无故而立之者耳。
纲夫妻之绝,非犯宜出之罪,来还则复初,焉得而废之?
在吴异域,则事势绝,可以娶妻,后妻不害,焉得而遣之?
案:并后配嫡,事不两立,前嫡承统,后嫡不传重,可也。二母不服,则无疑于两三年矣。/时俗之论曰:「庶子为公,可以尊其母为夫人。《春秋》之义,母以子贵。」案:隐公二年,夫人子氏薨,五年,考仲子之宫。上称夫人,下不应复言仲了,明其与妾为妻也。人来归成风之襚,不称夫人,明其私尊,不通于邻国也。《左氏传》曰:「并后配嫡,乱之本也。」《公羊》亦云:「母以子贵。」说曰:《谷梁》云:「秦人来归成风之襚」,奏不云夫人也。就外不云夫人而见正焉,夫身为国君而母为妾庶,子孙所不忍,臣下所不安,故私称于国中,不加境外,此人子之情,国人之私,而亡于礼法之正也。假有庶子数人,并为三公,欲各尊其母,将何以止之?非圣人者无法,此大乱之道也。(《通典》七十二)
其十一
 出处:全晋文 卷五十四
《周礼》:「大祝祔练祥,掌国事」;
若无衰服,焉得祥?
孔子曰:「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
礼记曰:「父母之丧,无贵贱一也」。
又云:「公之丧,大夫俟练,士卒哭而归」。
此终丧衰麻之言也。
《春秋左传》曰:「三年之丧,虽贵遂服,礼也」。
虽言贵,不得与贱者有异也。
言服而不言丧,衰麻可知也。
凡《春秋传》诸称职除丧,皆因时宜耳,高宗信默,何以是心丧(《通典》八十)
其十二
 出处:全晋文 卷五十四
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丧者不祭故也。
其以出,不得不降。
安有母子至亲而无服乎?释服而祭可也(《通典》八十九)
其十三
 出处:全晋文 卷五十四
(礼记继父服齐衰)此则自制父也。乱名之大者(《通典》九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