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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宣东晋
殷浩 其一 东晋 · 范宣
 出处:全晋文
殷浩范宣曰:“‘其士大夫之嫡者,公子之宗道也’。
请解其义”。
答曰:“其士大夫之嫡者,言上二宗,唯施公子之身;
至诸公子有子孙,各祖公子以为别子,各宗其嫡子以为大宗,代代相承,然后乃成别子之后百代不迁之宗者也。
所以举其士大夫之嫡者,明公子之子孙,不复宗公子之宗,又嫌庶宗昆弟之子犹复为小宗,故特举嫡以晓之也。
凡母弟及庶昆弟所谓庶宗大宗,正论其一代之嫡庶耳。
至于各有子之后,长子皆成嫡也。
公子之宗道,言公子之宗道成,故重释也(《通典》七十三)”。
其二
 出处:全晋文
殷浩范宣曰:“‘有小宗而无大宗者,有大宗而无小宗者,有无宗亦莫之宗者,公子是也。
公子有宗道,公子之公,为其士大夫之庶宗’。
请解之”。
答曰:“有小宗而无大宗者,谓君之诸弟同庶者,君命庶长为众庶之宗,则名小宗,则服大功九月者是也。
大宗而无小宗者,谓君有同母弟,命以为宗,则群庶昆弟宗之,则名大宗,服齐衰九月者是也。
昆弟既亲,又是庶中之正者也。
有无宗亦莫之宗者,谓公子唯己而已,则上不敢宗君,下无昆弟宗己者是也。
公子有宗道者,《礼》‘诸侯于其非正嫡,一无所服’,则群昆弟亦不敢相服,则无相统领,无相统领则不可不立宗,立宗然后有服耳,故云公子有宗道也。
公子之公,公者君也。
此立宗君命所制,嫌自相推,故又举公以明之也。
为其士大夫之庶宗者,此独说庶宗者,嫌上总谓有小宗而无大宗者为混,故复指解小宗之义,则大宗自然了也。
所以统大夫庶宗者,诸侯庶昆弟有为大夫也。
所以正举大夫者,所宗庶长或可为士,嫌大夫位尊不相宗,故云为大夫之庶宗以断疑也(《通典》七十三)”。
其三
 出处:全晋文
咸康末,殷泉源问天子诸侯臣致仕,服有同异。
范宣答云:“夫礼制残缺,天子之典,多不全具,唯国君之礼,往往有之。
臣之致仕,则为旧君齐衰三月,天子之臣,则亦然矣。
天子之与国君,虽名号差异,至于臣子奉之,与王者无殊矣。
何以明之?
《公羊传》曰:‘以诸侯逾年称即位。
亦知天子之逾年称即位;
以天子三年然后称王,亦知诸侯于其封内三年称子’。
比例如此,则臣服之制同矣(《通典》九十)”。
答兄子问四祖迁主礼 东晋 · 范宣
 出处:全晋文
舜庙所祭,皆是庶人,其后世远而毁,不居舜上,不序昭穆。
今四君号犹依本,非以功德致礼也。
若依虞主之瘗,则犹藏子孙之所,若依夏主之埋,则又非本庙之阶。
宜思其变,别筑一室,亲未尽则禘祫处宣帝之上,亲尽则无缘下就子孙之列(《宋书·礼志》三)
答万蒋问次孙传重 东晋 · 范宣
 出处:全晋文
万蒋问范宣,嫡孙亡无后,次子之后,可得传祖重不,宣答,礼为祖后者三年,不言嫡庶,则通之矣。
无后犹取继,况见有孙,而不承之邪?
庶孙之异于嫡者,但父不为之三年,祖不为之周,而孙服父祖不得殊也(《通典》八十八)
答雷孝清问 东晋 · 范宣
 出处:全晋文
雷孝清问曰:“为祖母持重,既葬而母亡,服制云何?
别开门,更立庐不?
言称孤孙,为称孤子”?
范宣曰:“案礼应服后丧之服。
承嫡居诸父之上,一身为两丧之主,无缘更别开门立庐,以失居正之意。
至祖母练日,则变除居垩室,事毕反后丧之服。
礼无书疏称孤子孤孙之文,今代行之,合于人情。
称孤孙,存传重之目,宜卒祖母讫服,然后称孤子(《通典》九十七)”。
答或问 东晋 · 范宣
 出处:全晋文
或问曰:“曾祖墓、从祖墓毁发,哭制云何”?
范宣曰:“礼不见在远,直闻墓发,制唯经见改葬缌。
此施臣、子、妻,是承嫡者当依此礼。
非嫡有降,但三日哭,从祖一日器可也(《通典》一百二)”。
段畅谅闇议 东晋 · 范宣
 出处:全晋文
范宣曰:“所以知谅闇为凶庐者,案礼,葬后柱楣,楣则梁也,明葬后居庐,所以为义”。
曰:“昔武王崩,成王立周公摄政,明年既葬,周公成王而朝于祖,以见诸侯。
此天子卒哭除丧之证也。
《春秋》在丧,王曰小童,公侯曰子,既葬则无此称。
此除服证也”。
范宣难曰:“礼,葬后饮食衣服,皆有降杀。
设君臣之称,安得不异”?
曰:“《春秋》文八年秋八月襄王崩。
九年,毛伯来求金。
《传》曰:‘不书王命,未葬也’”。
范宣曰:“礼既葬王,政入于国,即君名有渐,非一朝顿除除服之义。
多引益惑耳”。
僖王崩未再周,惠王享晋、虢失礼,以名位不同,不议丧享,而讥公侯同礼。
又享有笾豆之荐,聘则陈币太庙,授玉两楹。
此闻乐不乐,食旨不甘,除服证也。
范宣曰:“朝聘之礼,国有丧,皆有撤损,不与平同也。
《周礼·掌客》职‘宾客有丧,唯刍稍之受’,是明主人设飨是仪,有等级之品,客受刍稍,循情之事,是以往往有享文耳。
且或有急尊王室,或有安卫社稷,事出无方,归于时宜,事讫反服,于礼何伤?
于啐哜示,而信以为食旨,亦其昏矣”。
引《春秋》僖七年闰月惠王崩。
九年,王使宰孔赐齐侯胙,曰“天子有事于文武”。
以为王丧再周少五月,而犹事文武,明王者卒哭除丧,即位而祭庙矣,所谓蒸尝禘于庙也。
曰:“夫祭祀之礼,有正有变。
所以然者,或时有所施,不必一也。
祷类祈祃,岂一道乎?
武王出祔以燎,岂是常郊邪?
天地犹然,况宗庙乎?
礼不墓祭,而尚祭乎毕。
又不于宗庙,而祀在坶室,且礼‘去祧为坛,去坛为墠’,而周公请命,告太王以下,而三坛同墠,此岂非变礼乎?
襄王之时,逼于王子带,不敢发丧,潜使告于齐。
常有忧惧之色,故或为权礼于文武。
告请之祀,非其常典,故云有事于文武,而不称禘袷于宗庙也。
能究变正之义,始可与谈《春秋》耳(《通典》八十)”。
礼二墓论 东晋 · 范宣
 出处:全晋文
《史记》及孔安国说,皆为实录。
未生之前,不可以逆责夫子也。
既长谒墓,固以识其外矣。
但母不告其内,义无强请。
然祔葬宜详,是以问焉。
《记》但言不知其墓,非都不知也。
所以不应者,欲言非礼,则弟子有忘敬之情;
欲言是礼,则墓不须防而固。
然言及宅兆,是以流涕耳。
防亦防虞,此岂地名。
犹《传》言“文公之入也无卫”,非无康叔之国也(《通典》一百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