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位置
作者
标签
程咸
已出女不从坐议 晋 · 程咸
 出处:全晋文卷四十四
司寇作典,建三等之制;
甫侯修刑,通轻重之法。
叔世多变,秦立重辟,汉因循之。
大魏承秦、汉之弊,未及革制,所以大逆之诛,追戮已出之女不差者,诚欲殄绝丑类之族也。
然而法贵得中,刑慎过制。
臣以为女人有三从之义,无自专之道,出适他族,还丧父母,降其服纪,所以明外成之节,异在室之恩。
而父母有罪,则追刑已出之女,夫党见诛,又有随异姓之戮,一人之身,内外受辟。
今女既嫁,则为异姓之妻,或如产育,则为他族之母,此为元恶之所轻,忽戮无辜之所重,于防则不足惩奸乱之源,于情则伤孝子之心;
且男不得罪于他族,而女独戮于二门,非所以哀矜女弱,蠲明法制之本分也。
臣以为在室之女,可从父母之诛;
既醮之妇,使从夫家之罚。
宜改旧科,以为永制(《魏志·何夔传》注引干宝《晋纪》,又《晋书*刑法志》,《艺文类聚》五十四,又《通典》一百六十三。案:《晋志》云,魏法犯大逆者,诛及已出之女。毋丘俭之诛,其子甸妻荀氏应坐死,其族兄顗与景帝姻通,表魏帝以丐其命,诏听离婚。荀氏所生女,为颍川太守刘子元妻,亦坐死,以怀妊系狱。荀氏辞诣司隶校尉何曾乞恩,求没为官婢,以赎命。哀之,使主簿程咸上议。)
王昌前母服议 晋 · 程咸
 出处:全晋文卷四十四
诸侯无更娶致夫人之制,大夫妻死改室,不拘立嫡。
昌父前妻,守德约身,幸值开通,而固绝之,此礼不胜情而渐入于薄也。
母后聘,本非庶贱,横加抑黜,复不然矣。
若令二母之子,交相为报,则并尊两嫡,礼之大禁。
昔舜不告而娶,婚礼盖阙,传记以二妃夫人称之,明不足立正后也。
圣人之弘,犹权事而变,而诸儒欲听立两嫡,并未前闻。
且赵姬让叔隗以为内子,黄昌之告新使避正堂,皆欲以正家统而分嫡妾也。
昌父已亡,无正之者,若追服前母,则自黜其亲;
交相为报,则固非嫡。
就使未达,追为之服,犹宜刑贬,以匡失谬。
况可报楙施行,正为通例,则两嫡之礼,始于今矣。
开争长乱,不可以训。
臣以为等当各服其母者(《通典》八十九。案:王昌事详前竟陵王楙文。)
华林园诗序 其一 晋 · 程咸
 出处:全晋文卷四十四
平原三月三日华林园作坛,宣宫张朱幕,有诏乃延群臣(《北堂书钞》一百三十二,旧写本如此,讹脱无从校正。)
其二
 出处:全晋文卷四十四
平原邑三月三日,从华林园作坛,建仙宫,张朱幕,诏群臣作诗以颂之(《书钞》陈禹谟本如此,盖臆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