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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重西晋 253 — 300
请除九品 西晋 · 李重
 出处:全晋文 卷五十三
先王议制,以时因革,因革之理,维变所适。
九品始于丧乱,军中之政,诚非经国不刊之法也。
且其检防转碎,征形失实,故朝野之伦,佥谓驱动风俗,为弊已甚。
而至于议改,又以为疑。
巨以革法创制,当先尽开塞利害之理,举而错之,使体例大通而无否滞亦未易故也。
古者诸侯之治,分土有常,国有定主,人无异望,卿大夫世禄,仕无出位之思,臣无越境之交,上下体固,人德归厚
秦反斯道,罢侯置守,风俗浅薄,自此来矣。
汉革其弊,斟酌周、秦,并建侯守,亦使分土有定,而牧司必各举贤,贡士任之乡议,事合圣典,比踪三代。
方今圣德之隆,光被四表,兆庶颙颙,欣睹太平。
然承魏氏彫弊之迹,人物播越,仕无常朝,人无定处,郎吏蓄于军府,豪右聚于都邑,事体驳错,与古不同。
九品既除,宜先开移徙,听相并就。
且明贡举之法,不滥于境外,则冠带之伦将不分而自均,即土断之实行矣。
又建树官司,功在简久。
阶级少,则人心定;
久其事,则政化成而能否著,此三代所以直道而行也。
以为选例九等,当今之要,所宜施用也。
圣王知天下之难,常从事于其易。
故寄隐括于闾伍,则邑屋皆为有司。
若任非所由,事非所核,则虽竭圣智,犹不足以赡其事。
由此而观,诚令二者即行,即人思反本,修之于乡,华竞自息,而礼让日隆矣(《晋书·李重传》,《通典》十四)
请优礼朱冲 西晋 · 李重
 出处:全晋文 卷五十三
凡山林避宠之士,虽违世背时,出处殊轨,而先王许之者,嘉其服膺高义也。
昔先帝患风流之弊,而思反纯朴,乃咨询朝众,搜求隐逸。
咸宁二年,始以太子中庶子安定皇甫谧,四年,又以博士安南朱冲太康元年,复以太子庶子,虽皆以病疾不至,而朝野悦服。
陛下远迈先帝礼贤之旨,臣访州邑,言其虽年近耋耄,而志气克壮,耽道穷薮,老弥新,操尚贞纯,所居成化,诚山栖耆德,足以表世笃俗者也。
臣以为宜垂圣恩,及其未没,显加优命(《晋书·李重传》)
奏驳恬和所表二事 西晋 · 李重
 出处:全晋文 卷五十三
先王之制,士农工商有分,不迁其业,所以利用厚生,各肆其力也。
《周官》以土均之法,经其土地井田之制,而辨其五物九等贡赋之序,然后公私制定,率土均齐。
自秦立阡陌,建郡县,而斯制已没。
降及汉魏,因循旧迹,王法所峻者,唯服物车器有贵贱之差,令不僭拟以乱尊卑耳。
至于奴婢私产,则实皆未尝曲为之立限也。
八年《己巳》诏书申明律令,诸士卒百工以上,所服乘皆不得违制。
若一县一岁之中,有违犯者三家,洛阳县十字已上,官长免。
如诏书之旨,法制已严。
令如和所陈而称光、干之议,此皆衰世逾侈,当时之患。
然盛汉之初不议其制,光等作而不行,非漏而不及,能而不用也。
盖以诸侯之轨既灭,而井田之制未复,则王者之法不得制人之私也。
人之田宅既无定限,则奴婢不宜偏制其数,惧徒为之法,实碎而难检。
方今圣明垂制,每尚简易,法禁已具,和表无施(《晋书·李重传》。大中大夫恬和表陈便宜,称汉孔光魏徐干等议,使王公已下制奴婢限数,及禁百姓卖田宅,中书启可属主者为条制,重奏云云。)
霍原应举寒素 西晋 · 李重
 出处:全晋文 卷五十三
案如《癸酉诏书》,廉让宜崇,浮竞宜黜。
其有履谦寒素靖恭求己者,应有以先之。
如诏书之旨,以二品系资,或失廉退之士,故开寒素以明尚德之举。
司徒总御人伦,实掌邦教,当务峻准评,以一风流。
然古之厉行高尚之士,或栖身岩穴,或隐迹丘园,或克己复礼,或耄斯称道,出处默语,唯义所在。
未可以少长异操,疑其所守之美,而远同始终之责,非所谓拟人必于其伦之义也。
诚当考之于邦党之伦,审之于任举之主。
沈为中正,亲执铨衡,陈隐居永志,笃古好学,学不为利,行不要名,绝迹穷山,蕴韣道艺,外无希世之容,内全遁逸之节,行成名立,缙绅慕之,委质受业者千里而应,有孙孟之风,之操。
始举,先咨侍中、领中书监华,前州大中正、后将军婴,河南尹轶。
去三年,诸州还朝,幽州刺史许猛特以原名闻,拟之西河,求加征聘。
如沈所列,州党之议既举,又刺史班诏表荐,如此而犹谓草野之誉未洽,德礼无闻,舍所征检之实,而无明理正辞,以夺沈所执。
且应二品,非所求备。
定志穷山,修述儒道,义在可嘉。
若遂抑替,将负幽邦之望,伤敦德之教。
如诏书所求之旨,应为二品(《晋书·李重传》。燕国中正刘沈霍原为寒素,司徒府不从,又抗诣中书奏中书复下司徒参论,司徒左长史荀组以为不应举,重奏云云。又略见《文选》王康琚反招隐诗》注引王隐《晋书》。)
奏驳介登贬秩居官事 西晋 · 李重
 出处:全晋文 卷五十三
臣闻立法垂制,所以齐众检邪,非必曲寻事情,而理无所遗也。
故所滞者寡,而所济者众。
今如登郡比者多,若听其贬秩居官,动为准例,惧庸才负远,必有黩货之累,非所以肃清王化,辑宁殊域也。
臣愚以为宜听鉴所上,先召登还,且使体例有常,不为远近异制(《晋书·李重传》。司隶校尉石鉴郁林太守介登役使所监,求召还。尚书荀恺以为远郡非人情所乐,奏登贬秩居官,驳云云)
杂奏议 西晋 · 李重
 出处:全晋文 卷五十三
古之圣王,建官垂制,所以体国经治,而功在简易,自帝王而下,世有增损。
舜命九官,周公六职,秦采古制,汉仍秦旧,倚丞相,任九卿,虽置五曹、尚书令、仆射之职,始于掌封奏以宣内外,事任尚轻,而郡守牧民之官重,故汉宣称所与为治,唯良二千石,其有殊效者,辄玺书勉励,或赐爵进秩,礼遇丰厚,得为治大体,所以远踪三代也。
及至东京尚书虽渐优显,然令仆出为郡守钟离意黄香胡广是也。
郡守入为三公虞延第五伦、桓虞,鲍昱是也。
近自魏朝名守杜畿满宠田豫胡质等,居郡或十余年,或二十年,或秩中二千石假节,犹不去郡,或还不易方,此亦古人苟善其事,虽没世不徙官之义也。
汉魏以来,内官之贵于今最隆。
太始以前,多以散官台郎,亦径补黄门中书郎,而今皆数等而后至,众职率亦如此。
陵迟之俗未返,笃上之风未洽,及百官等级遂多,迁补转徙如流,能否无以著,黜陟不得彰,此为治之大弊也。
夫阶级繁多而冀官久。
官不久而冀治功成,不可得也。
《虞书》云:「三考黜陟幽明」。
《周官》「三年大计群吏之治,而行其诛赏」。
汉法:官人不得真秩。
京房魏郡太守,以八百石居之。
魏初用轻资,先亦试守,不称则继以左迁,然则俊才登进,无能降退,此则所谓有知必试,而使人以器者也。
臣以为今宜大并群官等级,使同班者不得复稍迁,又简法外议罪之制,明试守左迁之例,则官人之理尽,士必量能而受爵矣。
居官者日久,则政绩可考,人心自定,务求诸己矣(《艺文类聚》四十五,又《群书治要》二十九引《晋书·百官志》,又《通典》十六,又《御览》二百三并引《李重集》,「杂奏议」。案:《晋书·李重传》:于时内官,外官轻,兼阶级繁多,重议之,见《百官志》。检今《晋书·职官志》,无此奏议,《治要》所用是王隐《晋书》即《李重传》所称见《百官志》者也。)
曹嘉 西晋 · 李重
 出处:全晋文 卷五十三
魏氏宗室屈滞,每圣恩所存。
东莞太守曹嘉,才干学义,不及志翕,而良素修洁,性业逾之;
又已历二郡。
臣以为优先代之后,可以员外散骑侍郎(《魏志·楚王彪传》注引王隐《晋书》。吏部郎李重启云。)
吏部尚书箴序 西晋 · 李重
 出处:全晋文 卷五十三
重忝曹郎,铨管九流,品藻清浊,虽祗慎,莫知所寄(《初学记》十一,又《文选·褚渊碑》注引《李重集》作「铨管人流」。)